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假离婚登记即生效!杭州离婚诉讼律师提醒财产分割风险与重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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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原文: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二条是关于“假离婚”问题的规定。
从身份关系方面来讲,只要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无论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解除婚姻身份,终止共同生活,还是借助法律途径终止夫妻身份,以谋取某种利益,或者是达到其他目的,两者的法律效果之间均产生结束婚姻关系的效力。
就是说,你在离婚登记的时候,已经在登记人登记人员面前表明你是同意离婚的,这个不管你内心真实的想法是怎么想,也是达到一样的法律效果,理由就是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的人,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了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那么不管你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离婚的法律效力。
一是因为登记离婚作为涉及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
二是因为身份关系具有不可恢复性。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下,一方登记离婚以后可能与第三人缔结婚姻,如果法律可以强迫一方再与另一方恢复婚姻关系,可能会导致重婚。
三是和诉讼离婚效果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就是说,如果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了,你们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不可以通过再审等流程恢复婚姻关系。如果想复婚,可以去民政局再次做结婚登记。
基于以上原因,从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只要登记离婚就是不可逆的。
有很多人问的是,婚姻关系恢复不了,那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关系可以反悔吗?
在“假离婚”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这个“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这个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46条的规定起诉,也就是说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离婚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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