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新规出台:原婚姻不终止也无法合法,赔偿须有过错方!杭州婚姻知名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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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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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借用这个话题,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进行解读。
原文是:“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一条是关于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这一条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曾经有但书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充分中的善意第三人,但是不少反馈意见认为充分是严重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重婚罪,不应当进行一方的善意,并取得充分行为的合法化。
经过研究,最终认为对于充分充善意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损害赔偿,该规定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就删除但书条款。
重婚是刑事犯罪,不会因为一方的不知情而使重婚行为合法化。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个原则。
所以,无论合法婚姻后来因为离婚还是配偶死亡等原因终止,都不能改变之前重婚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婚姻制度的破坏。那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后续情况变化而改变它无效的本质。
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一个救济途径,就是根据民法典的1054条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就是说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司法赔偿。
还有个问题就是前婚属于事实婚姻,后婚是登记婚姻,后婚是不是应该认定为重婚的问题。
从民事角度,对1994年2月1号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受到法律的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就应该是两种状态:一种是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一种就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为司法解释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前婚是实际婚姻,后婚是登记婚姻的,应该认定后婚是重婚。
李晓娟律师再次强调,重婚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只要重婚行为存在过,无论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的状态是怎么样的,重婚的婚姻都是自始无效,也就是重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没有阻却事由。
我们举个例子,甲在和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丙登记结婚。之后甲和乙离婚,或者乙死亡,有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甲与丙的婚姻无效,如果被告说甲和乙已经离婚了或者乙已经去世了,所以我们的婚姻是有效的,那么法院是不予采纳的,法院还是会判定甲和丙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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