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房财产如何合理分割?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帮解答!

标签:
杭州杭州离婚律师婚姻情感离婚离婚律师 |
分类: 婚姻家事干货 |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男女双方自1995年开始同居,持续至2001年感情破裂。2001年3月,双方以男方名义购买北京市朝阳区804号房屋(总价60.0218万元),首付款6万元,贷款48万元。购房后共同居住至2001年底分手。女方因刑事犯罪于2009年被收监,2016年刑满释放后发现男方已于2011年将房屋以153万元出售。
女方主张房屋系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要求分割售房款;男方辩称首付款、贷款及后续补缴费用均由其个人承担,房屋与女方无关。
案件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关系不产生法定的财产共有关系,财产归属需依据以下原则认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若无法确定份额,则按出资额确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购置的财产,可视为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结合购房时间、共同居住事实,认定房屋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就需要明确折价款应该支付多少。
双方共同的实际出资是首付款6万元及贷款1.5万元,房屋出售价153万元扣除补缴费用后的净收益73万元。男方擅自出售房屋并结合同居期间的出资贡献,法院最后判决男方补偿女方9.5万元。
如何规避同居析产风险呢?李晓娟律师建议:
1、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同居期间财产权属、出资比例及分割方式。
比如,对房屋可以这样约定:购房时约定“男方出资多少,女方出资多少,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产权,若分手按出资比例分割”。
2、保留完整出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聊天记录等。
3、登记在一方名下要谨防风险。 如果另一方无法证明出资,可能丧失产权主张。
《民法典》实施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需以“共同生活目的”为基础,结合出资证据、公平原则及实际贡献处理。通过本案,李晓娟律师提示:同居非婚姻,财产权益需提前规划。通过协议约定、证据保留和法律咨询,可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专业婚姻律师李晓娟基于真实判例撰写,所有案例均经匿名化处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如需了解具体案件细节或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欢迎预约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