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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再议”起到“四两拔千斤”的战略牵制与战略资源消耗作用

(2013-05-11 2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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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

分类: 时事评论
    昨天,人民日报在“要闻版”发表了一篇“琉球再议”的文章。此文一出,即在国际社会产生了“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相信这种效果也是发表此文的“初衷”。
     其实,“琉球再议”在中国的学术界与民间早就“议”了N年了,只不过这次这个“议题”在中国官方的党报上发表确实“非同小可”。
     有关琉球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很多年之前尤其是去年“钓鱼岛事件”发生之前,网上就有大量的文章予以了讨论。其实,琉球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以来是美日的一块心病,毕竟,根据《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的内容,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里的“吾人”显然是指最初签署《波茨坦公告》的各方——中、美、英以及后来加入的苏联。据此,也就是说如果日本的主权要超出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范围的,必须由中、美、英、苏四大国共同决定,否则均为无效,对其他国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战后,尤其是朝鲜战争以后,美国为了一己私利,完全抛开了当时的“中华民国”,以所谓联合国的名义将“琉球群岛”列为“托管地”委托美国管理,后又绕开联合国抢在尼克松访华前夕与日本私下达成“协议”,将“琉球群岛”授予日本,更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虽然根据《波茨坦公告》以及后来“联合国”的托管决定,日本对琉球均不具有任何主权,但是,令中国比较尴尬的事情就是,如果过度引用《波茨坦公告》,则必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波茨坦公告规定享有“决定日本其他小岛主权”的主体是当时的“中华民国”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是中华民国的合法继承者这个法律问题了。
    当然,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是中华民国的合法继承者,美国都无权私自将琉球群岛的主权授予日本。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始终处于未定状态,严格意义上讲,琉球群岛仍属于联合国的“托管地”这样的法律地位。正因如此,“琉球再议”不但具有合法性,而且也是合理的。
     显然,现在的问题并非是不是应该“再议琉球”,而是“再议”的有关“议项”包括哪些?我想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参与“再议”。显然,日本作为战败国是没有资格参加的;根据《波茨坦公告》,具有再议资格的应该只有中、美、英、俄四个二战同盟国。
      其次,需要“再议”的具体事项包括哪些?应该包括琉球的法律地位与归属问题。显然,日本作为战败国不应享有对琉球的主权,同时,美国背着其他三国将琉球群岛的“行政管辖权”私相授予日本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所以日本对琉球群岛也不享有所谓的“行政管辖权”。如果排除了日本对琉球“主权”以及“行政管辖权”的合法性。
     不过,人民日报的文章已经将“琉球再议”的议项或者说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说得很明白、很清楚了,那就是恢复(重建)“琉球”国。
     当然,重建琉球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再议目标”的“复杂性”与“漫长性”,而在于“再议”本身——因为有关国家要想阻止“再议”,必将配置与消耗必要的战略资源来达到“阻止”的目的。
     相信,这篇“琉球再议”的文章就好比金砖国家在南非所议的“金砖开发银行”一样,在战略上和战术上均能发挥出“四两拔千斤”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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