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力: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法律缺陷剖析
(2016-07-31 19: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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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力南海仲裁案法律缺陷剖析杂谈 |
分类: 南海研究与评论 |
经推荐,本文部分内容以“南海仲裁案:处处破绽”为题2016年7月25日发表于台湾《中国时报》,全文发表于同日的“中时电子报”。算是FT中文版29日文章的摘要版,对于没有时间与耐心读FT5000字文章者,是个省力的选择。顺便说一下,这是笔者经过正规渠道在海峡对岸媒体发声的初次尝试。——薛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法律缺陷剖析
中国社科院
对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以门萨(Thomas A. Mensah)为庭长的临时仲裁庭(以下简称门萨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jurisdiction),各方存在不同的认知。但是,裁决存在明显法律缺陷,却是普遍反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事前沟通缺乏
关于法律审慎原则
临时仲裁庭的做法显然与此不符合,对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清晰化。问题是:一个临时仲裁庭的5个仲裁员,有权利做出明显违反许多缔约国意愿的裁决么?仲裁庭的做法是在“平息争端”还是“制造争端”?这种法律激进主义与扩张主义的做法,显非国际法的主流。
裁决的公平性
更重要的是,仲裁庭认定中国对七个岛礁的陆域吹填活动不具有军事性质,不构成军事活动。可是,在菲律宾、马来西亚与越南都驻军南沙的情况下,中国会自废武功、把扩建后的岛礁从原先的军用为主转为纯民用?依据常识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不能作为整体共同产生海洋水域”,而这是菲律宾的仲裁诉求中所没有的,属于仲裁庭越权主动审查,连“不告不理”的国际法常识都不顾了。
太平岛法律地位
这并非事实。研究者都知道,太平岛有淡水,五号井水质接近矿泉水,日出水量3吨,可供1500人一日饮用。临时仲裁庭已不仅是法律激进与扩张,而是明显的偏见与武断了。
南海历史性权利
总之,这个最终裁决存在诸多缺陷,不能代表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圈的主流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