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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的沉冤终于昭雪。在他涉案22年之后。在真凶现身11年之后!
令我们真正感到惊悚和耻辱的,倒还不是一起刑事命案被错判。甚至也不完全是定罪量刑的根据太薄弱。而是将错就错的抵抗势力如此强大,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在2014年决定异地复查,不得不在2016年决定直接再审。倘若阻挠平反的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不被中央纪委查办,也许伟大母亲张焕枝仍然奔走于为儿子鸣冤叫屈的盘陀路上。这才是司法史上一道“空前”的奇特景观,但愿以此为戒可以“绝后”。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方式以“间接管制”(大历史观的倡导者黄仁宇的表述)为特征,倾向于借助民间的关系网络和道德秩序来节约制度成本。中华法系的制度设计,因为编织了天理与人情等异质性规范,构成一个多元互动的复杂系统,所以审判过程的确定化、可预测化的程度非常低,从而导致根据事后的结果追究过错的责任制、矫正自组织偏差的平反制成为维持社会公正的基本原理。这就使得“伸冤”这一举措在既有的法律秩序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所谓“伸冤”,仔细推敲起来实际上包含两重涵义。其一是民间自组织机制的出现倚强凌弱的冤抑事态,需要国家权力锄强扶弱(参见日本法制史学家寺田浩明的分析)。其二是通过“不惮平反、故民益信”(清代著名司法官僚汪辉祖的命题)的纠错机制维持和加强司法体制的信任度和正当性。这两方面合起来,反映了孔子所揭示的“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善治思路。
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有错必纠、有冤必伸就是中国法最显著的特色、最高阶的规范。这倒也暗合现代法治的代表性思想家培根(Francis Bacon)在《论司法》一文中阐明的道理:“一次错判比多次犯罪的危害更大,因为罪行只不过搅浑了水流,而冤案则会污染水源。”只是中国的传统思路更强调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先预防。
但是,聂树斌冤案被揭露出来之后,尽管万众瞩目、舆论汹涌,但还是长期得不到复查和矫正,构成了相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极其刺眼的例外。当代权势者的傲慢莫此为甚。颠倒黑白、伤害法理的恶行也莫此为甚。为衔冤泉壤的聂树斌辩诬洗罪的示范效应,当然莫此为甚。这起冤案之所以能够昭雪,其实还多亏真凶王书金能够比较准确地再现作案场景,并且在巨大压力下没有翻供。类似的奇事在佘祥林冤案平反中也曾出现过,即被认为已经被丈夫杀害的妻子数年后“死而复活”。但这毕竟属于极小概率的偶然因素,不足以构成防止冤屈的可靠屏障。由此可见,面对冤死者亲属悲欣交集的涕泪,问责和国家赔偿固然必不可少,但比呼吁问责更重要的倒是呼吁制度反思。对制度的反思不彻底,因错判而屈死的冤魂就始终不会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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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一案两凶”的报道引起全国轰动后不久,我曾经在一篇文章《拨乱反正说程序》中指出,像聂树斌枉死、佘祥林误囚那样的事例充分证实了片面追求惩罚犯罪、过分强调实质正义的严重弊端。其实已经曝光的许多冤狱实例并不是多么复杂的疑难案件,从程序要件和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都存在明显的初级纰漏。只要刑罚权的行使受到必要的限制,错判误杀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