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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自由,才能避免女记者跳楼的悲剧

(2016-12-03 16: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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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前些天,一位媒体女记者,在与男友分手之后,认为对方另有新欢,跳楼自杀了。这本来就是一出悲剧。

但更可悲的是,一篇名为《200余媒体人致安徽广播电视台台长公开信》的文章广为流传,信中认为段姓女记者跳楼殉情,与其未婚夫潘某“突然、决绝的背叛和巨大刺激、打击”直接相关,并且联合200多位媒体圈同仁签名,强烈建议安徽电视台台长开除潘某和“小三”,语言非常激烈。

一个现代社会里,恋爱分手,女人就自杀;我不会觉得这个女人多么看重爱情,我只觉得她自轻自贱。年轻的生命殒落,为她一掬同情之泪,也罢。但那200多位媒体人,是哪里爬出来的大清国僵尸?还在操着古老的语言体系,对并没有违法的他人进行私刑?

想必很多人都已经明白了,为了一个“渣男”自杀,不值得。然而,同时还有很多人说,为什么自杀,而不是杀了渣男和小三?要死三个一起死。对不起,这样同样是自轻自贱;假设真有人这么做了,我不觉得这是一个烈女,不认为值得一丝一毫的同情歌颂。这只不过是一个杀人犯而己,而别的杀人犯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早已不是美狄亚和霍小玉的时代了。美狄亚的刚烈可以令人扼腕叹息,是因为她付出的不仅是爱情,而且还为伊阿宋背叛了国家,国恨家仇一起清算;霍小玉之所以令人同情,是因为她虽顺从于时命、不奢望与李益结婚,但李益仍然连最低承诺都办不到,再加上多余的“好心人”插一脚,她是活活气死的。而且,那些都仅仅是传奇,是小说。现实世界里发生的,就完全是另一套评价标准了。

我看到微博上对此姑娘有一个评论:请你去了那边,替我告诉我那为情自杀的闺蜜:自从她死后,她的前男友很快就结婚了,很快生了孩子,孩子好可爱,一家人其乐融融,幸福美满;她的公司的人升职的升职,照常的照常,没有人再提起她;只有她的母亲日夜哭泣,眼都快哭瞎了……

没错,你的死,不会有人记住,你的前男友,很快就过上平静的生活,将会有他的婚姻和孩子。如果他足够“渣”,你的死,不仅不会折磨他,让他良心不安,反而成了他的勋章,锦上添花;你流的血,将会成为他的谈资:“我太有魅力了,曾经让女人为我而死”。如果他稍为仁慈,你的死,只会让别人对他与你的分手达成谅解:是啊,那样偏激的女人,怎么能跟她一起生活啊,难怪要分手。

可以说,为情自杀,伤心的,只有你的父母至亲;你所痛恨的人,甚至会间接地成为受益者。以生命换来的,只是亲痛仇快,实在是太廉价了。

http://img1.gtimg.com/ninja/1/2016/12/ninja148075222933277.jpg

现在的社会风气中,对于“婚姻、恋爱=性的绝对垄断权”的强调,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我认为这是社会文明大幅度倒退的一种标志。

恋爱了可以分手、结婚了可以离婚,什么时候才能成为我们的常识?这几个字有那么难懂吗?

确实,对于大多数恋人而言,一旦进入恋爱当中,就相当于互相签署了“性专属权”,在恋爱期间,应该只爱一个人,不与别人发生性关系。但这种不立文字的契约,很容易推翻。不管任何社会形态,均是如此。但那又如何?即便是发现了对方不能守住他/她的承诺,作为情侣,你能拥有的权利,就是中断这种关系。但不包括用生命,或用私刑,去强迫对方只爱你一个人。在这种精神绑架之下屈从的,顶多是你的囚徒罢了,不是爱。

婚姻也是同理,只不过多了一个经济的束缚。哪怕一方有过错,能惩罚的,也只有经济上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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