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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占比是看“当年发生额”还是“三年合计数”?

(2018-02-28 09:56:47)
分类: 税收优惠与规划

近期,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看享受税收优惠当年的比例,还是当年及前两年的三年合计数比例”,存在着争议,具体的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和评估三年以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实际执行效果,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发布了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其中包括了重新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针对研发费用占比所产生异议的处理规定,表格中设置了三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比例这一栏,再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留存备查材料包括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由此,有部分税务机关及企业认为,本年度能否享受高新优惠,研发费用占比指标要看三年的合计数。

本年度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包括2015年、2016年、2017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是否这三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均要按照三年的总和数?根据24号公告规定,20161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1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即“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203号文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留存备查材料包括本年度的研发费用归集明细表”。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允许2015年度按照老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比例达标即可享受税收优惠,20162017年度按照新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三年研发费用比例达标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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