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具体办法
(修 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要求,为做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
督导评估的原则和范围
(一)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的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专项性评估与综合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内容以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估和检查。同时,突出当前县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工作。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四)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按照全省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进行,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同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过程性督导,指导和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县域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五)每年度对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工作,分上、下半年进行。每半年的具体评估计划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前商各市政府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确定。各市应按照规划提前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上、下半年督导评估任务,并尽量在上半年多安排县(市、区)接受督导评估。从2011年起,原则上上半年安排一半左右县(市、区)。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评估计划做好相关工作,并于评估检查前一个月将接受评估检查的主要内容通过媒体及政府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上半年接受评估的县(市、区)应提前一年做好有关准备,省、市过程督导也提前一年安排。
(六)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各县(市、区)在督导评估的当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首先对照《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属市级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写出审核意见及向省政府的评估检查申请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将市政府的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接到市政府评估检查申请报告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检查组,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检查。
(七)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接受省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应当呈报以下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整体教育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发展教育事业的主要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计划等。
2.市政府向省政府的申请报告。包括对申报接受评估检查的县(市、区)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
3.县(市、区)第五次人口普查情况;县(市、区)行政区划图复印件(16开)。
4.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表。其中表一至表九装订一册,表十单独装订一册。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于评估检查前一个月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接受省政府评估检查的县级单位的材料,最晚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
(八)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听取县(市、区)政府工作汇报、查阅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帐目及资料、查看学校设施、召开座谈会、检查课堂教学等方式进行。一般每个县(市、区)除检查县直高中和职中等学校外,还要至少抽查三分之一的乡镇(学区),重点检查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情况。抽查乡镇(学区)采取提前确定的方式。各县(市、区)应于省督导评估前两周,将所有乡镇(学区)名单分好、中、弱三个层次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由省督导室确定检查的乡镇(学区)名单,并于检查前通知督导评估组。督导评估组在完成确定的检查任务后,可酌情再随机抽查其它乡镇(学区)。在抽查的乡镇(学区)中至少确定一个乡镇(学区)检查其所有学校(包括不完全小学和教学点)。被查的乡镇或学区,应向评估人员提供分学校(包括不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名单,有条件的乡镇或学区,可以提供学校分布草图。评估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所查县(市、区)交换意见,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待省政府批准后,向受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回复书面意见。
(九)在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应全面、客观地展示几年来的教育工作及其成果,所呈报的各种材料应当实事求是,所报告的各项指标应当真实可信,应避免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错误做法。
(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在每轮督导评估时,实施方案中评估内容及其具体指标要求均应在原来基础上有明显提高。
四、督导评估的结果认定
(十一)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有关督导评估内容和指标要求的为合格;基本达到有关督导评估内容和指标要求,但在某些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尽快加以改进的为基本合格;主要工作和主要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
(十二)经督导评估,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区),被评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并写出解决问题的报告,于第二年按时接受回访。对评估不合格或回访不合格的县(市、区),由省政府给予警告,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确定重新督导评估的时间。每年在接受省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中,评选出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三)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结果,每年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和省委组织部门。
五、督导评估办法的适用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定期综合性督导评估。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综合性督导评估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抄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十五)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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