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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杂说”之一百九十九:《孝敬是发自内心的情感和行为》

(2024-11-19 05:45:04)
分类: 家教杂说
“家教杂说”之一百九十九:《孝敬是发自内心的情感和行为》


《孝敬是发自内心的情感和行为》

赵忠心


    据报道,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

   情不得已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

      法官解释说,作为精神赡养的形式,这种探视老人的强制性要求更多是一种宣示性、指引性的判决,带有人身性质和情感因素。当事人确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

   法院的判决和“精神赡养”的解释,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这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

      这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娱乐器具,以及进行亲情慰藉,如经常看望、陪伴和交流。这表明,“精神赡养”不仅仅是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更为重要的是从精神层面上给予关怀和慰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进行“精神赡养”。法院可以判决子女定期探望、陪伴父母。如果子女依旧忽视父母的精神需求,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其实,“精神孝养”和“物质孝养”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这个概念几千年前就出现了。西汉时期桓宽在《盐铁论>中就记载了当时主张精神孝养”与“物质孝养”两派的争论。文学派注重精神孝养,丞相史注重物质孝养,各执一端。

   当然,两种主张都有合理之处。但最好的孝养应当既重父母的精神欢愉,也重父母的物质生活质量,既让父母精神欢愉,又让父母生活上有足够的保障不是更好吗?儿女要尽心尽力。

“孝敬”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欲罢不能、欲罢不忍的情感和行为。是不是发自内心的,是考验做儿女的道德良心的试金石。

孝敬之心,不是强制就能产生的。即或在强制下有孝行,比如给赡养费用、不时地看望,若不是发自内心的,父母的心也未必能够得到慰藉。父母对儿女的孝心是很敏感的。是真是假,是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还是迫不得已走过场,父母的心明镜似的,清楚得很,瞒是瞒不过的。

儿女孝敬父母是伦理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父母从儿女的孝行中得到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用法律强制出来的“孝行”,会对克服实际困难有帮助,但精神上慰藉是得不到的。

父母生育、养育、培育了自己,本应感恩戴德。乌鸦都能反哺,羊羔都能跪乳,以示感恩戴德。动物尚能做到,人要是做不到,那是什么呢?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

中国每到清明节举国上下怀念、祭奠故去的亲人,这是发自内心的情感和行为。外国人很羡慕中国人这种脉脉亲情。

好像外国人也不大重视对儿女进行这个方面的教育,致使父母子女之间感情疏离。有的老人怕死后儿女忘记,故去之前便在自己的墓地特设取款机,儿女要得到金钱就得去老人坟地,以此吸引儿女探望。这是做父母的悲哀啊!

法律判决儿子“常回家看看”何尝不是做父母的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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