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论说”之五十二:《对孩子过度保护有害无益》
(2024-02-18 05:39:52)分类: 家教论说 |
光明日报社出版的
《教育家》杂志
2020年第八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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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过度保护有害无益》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一、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需要特殊保护。
为此,我国在1991年颁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一些未曾有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应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曾于2006年、2012年、2019年连续三次进行修订。
《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作为主要内容,并着重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这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家庭是孩子出生的地方。所有孩子从一出生,就与生俱来地获得家庭保护的权利,做父母的或其他监护人就具有监护、抚养和教育的职责和义务。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家庭保护放在“四大保护”(其他为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首位,表明家庭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把“保护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影响、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是绝对的弱势群体,不能独立生存,需要成年人的精心呵护。没有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不可能生存,健康成长。
应当说,我国绝大多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尽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未成年人享受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认真监护、精心抚养和耐心教育。
但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子女的数量大为减少,并且出现了大批独生子女。
常言说,物以稀为贵。孩子少了,在父母心目中也是越来越珍贵,过度保护的现象是屡见不鲜,比比皆是。
二、
对孩子进行保护的必要的。但并不是什么样的保护都是有益无害的。
中国有句成语:“过犹不及”。无论做什么事,做得过头、过火、过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跟做得不够一样,其效果同样也是不好的,甚至会违背初衷,走向反面。
对孩子实施保护也是这样。必要的、适当的保护,对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有益的;保护过头、过火、过度,不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会适得其反,伤害孩子。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了“少子时代”。孩子越少,养得就越娇贵。特别是独生子女,更为娇贵。
给孩子穿得太厚,吃得太多。
做父母的总是担心孩子受冷,于是就给孩子穿太厚太多的衣服;父母总是担心孩子饥饿,于是就让孩子吃得太多太饱。好像穿的越多、吃的越多,就占了多大便宜似的。
古人说,小儿得病,一般起因有三个:一是“受难于天时”;二是“受难于父母”;三是“受难于庸医”。小孩子生病,除了受难于恶劣气候条件和江湖庸医之外,父母给孩子穿得太厚太多而受热、吃得太多太饱而饮食过度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只重营养,不重视体育锻炼。
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了,有条件加强孩子的营养。加强饮食营养,是增强孩子体质和提高抗病能力的物质基础,这的确很重要。但许多家长怕孩子磕着、碰着、伤着,孩子都会走路了,也舍不得撒手,总是抱在怀里;对孩子的体育锻练,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予以严格限制,致使孩子中体重超重的“小胖墩儿”越来越多,体质越来越差。
束缚孩子的手脚,生活上包办代替。
孩子已经会穿衣服了,家长每次都像侍候“小少爷”、“大小姐”似的,给孩子穿衣服穿袜子穿鞋,怕他们不会穿,穿得慢,穿不好;孩子会洗手绢、红领巾了,家长还是替他们洗,甚至还替他们洗脸、洗手、洗脚,怕他们洗不干净,弄湿了衣服;
即或是距离学校很近,也不过大马路,每天上学放学家长也要早送晚接;有的是甘当孩子的“书童”,连书包都替孩子背着,怕他们被车撞着,怕他们放学后到处瞎转悠不回家;
孩子写完作业,家长每天要替孩子收拾书包,并对照着课程表,帮助准备第二天上课用的学习用品,怕他们丢三落四,带不齐,挨老师批评;
孩子听老师的话,要帮助父母做点家务事。家长什么事也不让孩子动手做,怕添乱。有的家长甚至还到学校“代劳”,替孩子值日打扫教室卫生,怕他们做不好,怕再磕着、碰着、累着。
限制孩子参加社会活动和实践锻炼。
孩子上小学了,舍不得让孩子去商店买学习用品,怕不会买,不会挑,怕把钱弄丢了,怕不会算帐找错了钱……
孩子上中学了,要和同学们结伴去郊游,没有老师带着不让去。实在拗不过,就强令不许骑车去,不许划船,不许爬山,不许……生怕孩子有什么闪失……
家长怕这怕那,不让自己做。结果,有的孩子都上小学了还不会自己擦屁股,参加军训不会系扣子、系鞋带……
更有甚者,有的都结婚了,还什么也不会做,还得让老爹老妈侍候着……
三、
家长们不是怕这,就是怕那,似乎什么都怕。可就是有一点儿不怕,那就是“不怕孩子永远长不大”。
家长这不许做,那不许做,归根结底,就是“不许自己的孩子长大”。
孩子怎么样才算长大了呢?不是说长高了、长胖了或是身体强壮了,就算是长大了。在家长眼里看来,即或孩子长得再高、再胖,身体再强壮,如果独立生活的能力很差,事事都要家长操心劳神,事事还得要家长替他们做,大事小情还都得要家长替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就像家长自己常说的那样:“这么大了,还像小孩子似的!”
就是说,衡量孩子是不是长大了,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独立意识和独立生活能力强不强,遇事有没有主见,能不能独立分析、判断、处理、解决问题。具备了这些条件,家长用不着什么事都操心了,“翅膀硬了”,能“单飞”了,那才算是“长大”了。
孩子的独立意识和能力,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说孩子到了一定的年龄阶段,就自然而然地具备了。实践出真知、长本事,独立的意识和能力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逐步形成。
即或是孩子的身心发展水平,已经具备了形成独立意识和掌握独立生活能力的条件和可能性,家长如果不让他们去做,剥夺他们实践锻练、亲身体验的机会,使他们有腿不能走,有手不能动,有脑不能想,有事不能做,有问题不能自己处理。这样,他们就永远也长不大。
像这样的孩子,在家里,在父母身边,尚能生活、生存;将来一旦进入社会,离开了父母、家庭,就会“如暂出樊笼的小禽,他决不会飞鸣,也决不会跳跃”,难以自立,更难以在事业上有所作为。
家长对未成年孩子过度保护,反映眼光短浅,缺乏远见卓识。
记得前些年,日本有一部非常有名的动物电影片《狐狸的故事》,记录了一只母狐狸怎样哺育自己的五个“孩子”的情况。
影片最生动、也是使人刻骨铭心的情节是,母狐狸教会率狐狸捕食的本领后,当它们长到一岁左右的时候,便“无情”地把它们给赶走,让它们去独立谋生。有的小狐狸不想离开“母亲”,恋恋不舍,几次想重新回到母亲身边,继续依赖母亲生活。母狐狸甚至毫不留情地凶狠地咬小狐狸,强行把它们驱赶走。
是母狐狸真的对自己的亲骨肉没有感情,是“冷酷无情”、“无情无义”吗?不是的。我们还清清楚楚地记得,直到小狐狸的身影,在远方消失时,母狐狸仍然久久地站在那里,深情地望着远去的“孩子”的背影,它的眼睛里,分明流出了恋恋不舍的泪水。
动物哺育幼雏所付出的辛苦常常要超过人类,但它们不会娇惯、过度保护“子女”。因为自然界“优胜劣汰”的法则是无法抗拒,无法改变的,娇惯、过度保护就是促使“子女”死亡。
要使自己的后代生存下来,健康地生活着,必须教会它们独立觅食、捕食、预防侵害,躲避伤害,要它们快快长大。
现代人类社会,同样也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这也是无法抗拒和改变的现实。
父母们必须要有紧迫感,松开双手,让孩子在实践中快快长大。千万不要等到我们做父母的行将就木的时候,眼巴巴地看着孩子还是不能自主、自理、自立,干着急使不上劲,爱莫能助,后悔莫及。
能早放飞,就要早放飞,别犹豫。
四、家庭保护掌握分寸很重要
家庭保护是成功还是失败,效果是理想还是不理想,是有保护方式方法的选择、使用恰当不恰当的问题。
但绝大多数失败的或效果不理想的不是具体方式方法没选择对,而是因为家长实施教育时,分寸掌握、尺度把握得不恰当。
面对孩子的保护问题,束手无策,根本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方法,这种情况是有,但却是少数。而绝大多数的情况是,家长缺乏保护的分寸感、尺度感,没有这种意识,或缺乏掌握分寸、把握尺度的能力,不知道如何掌握和把握。
比如,爱孩子,爱到什么程度才是有益的,爱到什么程度就成了“溺爱”?
帮助孩子,帮到什么程度是有益的,帮到什么程度便成了“帮倒忙”?
孩子要管束,管到什么程度孩子就会有规矩,管到什么程度孩子就“呆板”了?
很多家长在家庭保护实践中,经常被这类问题所困扰。
那么,究竟什么是分寸、尺度?又如何掌握分寸、尺度呢?
所谓“分寸”、“尺度”,就是说话或做事的适当限度。何谓“适当限度”?这个概念跟“分寸”、“尺度”一样,也是很抽象的,似乎只能意会,不好言传。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著名的著作《小逻辑》一书中一个寓言故事,能帮助我们体会“分寸”、“尺度”和“适当限度”的内涵。
说从前有一位农夫,赶着他的小毛驴到集市上去采购商品。由于采购的东西太多,农夫心疼小毛驴,就让小毛驴驮了一部分,自己身上也背了一部分。
回家的路上,农夫赶着小毛驴轻快地走着。常言说,远路无轻载。就是说,即或是再轻的东西,带在身上赶路,时间长了也是负担。走着,走着,农夫感到有点儿累了。便把自己身上背着的东西,转移到小毛驴背上一些。小毛驴照样轻快地走着。
又走了一段路,农夫又感到吃力了。他又将自己背上的东西,转移到小毛驴背上一些。小毛驴还在走着。
眼看太阳已经下山,农夫的两条腿感到越发沉重,跟着小毛驴走都有点儿吃力了。为早一点赶到家,农夫又把自己背上的东西转移到小毛驴背上一些。
不料,这些东西刚往小毛驴身上一放,那小毛驴一下子就趴在了地上,喘着粗气,无论农夫怎么拉,死活拉不起来了。
这个故事是一个很普通的故事。但含义却相当深刻,富有哲理。
农夫第一次、第二次往小毛驴背上转移负重,没有把小毛驴给压垮,说明还没有超过承受能力的“限度”;而第三次转移负重,就把小毛驴给压垮,这表明“第三次转移的负重”就是小毛驴承受能力的“极限”。
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而且发展都有一个“极限”。所谓“极限”,就是最高的限度,不能再超过。一旦超过了,就会走向反面。不论做什么事情,都不能超过这个“极限”。
保护孩子也是这样。把握好分寸、尺度,在极限以内,就会是有益的;超过了极限,尽管动机、出发点是好的,也会是有害的。
家长保护孩子,一定要谨慎从事,从孩子的实际出发,把握好分寸、尺度,而不能完全由着家长的性子来。
必须明白,能不能把握好“限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家庭保护成败的关键。
五、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辩证法
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作,不能简单化,不能盲目。简单化了,就会在无意之中伤害他们;盲目实施,往往会适得其反。另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与家庭里的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很容易感情用事。因此,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实施监护、抚养、教育时,一定要进行理性的思索,掌握保护未成年人的辩证法,正确处理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
“家庭保护”要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但“家庭保护”并不是把未成年子女关在家庭大门之内,拢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边,把他们桎梏起来,使他们与社会生活相隔绝;“家庭保护”也不是把他们的手脚和头脑束缚起来,使他们的手脚不能动弹,有大脑不能自由思考。
未成年子女迟早要离开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走向社会,独立生活。家庭应当成为未成年人准备进入社会生活的“演习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是他们走向社会的引路人,要带孩子走出家庭大门,接触社会生活,增长见识,开阔眼界,提高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这是实施家庭保护的归宿。
如果家庭保护使子女就像长时间生活在牢笼里的小鸟那样,不会跳跃,不会飞鸣了,那就是家庭保护的失败。
第二,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本目的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一章特别强调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要加强教育、影响和引导。不能一强调“保护”,就误认为是放任自流、迁就姑息、不管不教。
“保护”和严格要求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相促进,目的完全一致。严格要求能使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习惯符合社会的行为规范,适应社会的要求,这是最重要的保护;确实加强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也才能接受严格要求。
如果放任自流、迁就姑息、不管不教,那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任,与位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初衷恰恰相反悖。
第三,保护和自我保护的关系。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责无旁贷的,不容推卸。但这种保护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暂时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可能永远把子女拢在身边,子女也不可能总是生活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卵翼之下”,他们迟早要展翅高飞。家庭保护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他们学会自我保护。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那样: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必须明白,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最终目的是要他们不需要我们的保护
在家庭保护的过程中,教未成年人子女学会自我保护,那才是最有效的保护。教子女学会自我保护,他们将终生受益。
如果家庭保护使得子女越来越离不开家庭,离开家庭就寸步难行,那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伤害。
(2020年6月2日)
(赵忠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