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为中国“语象诗”建一个家
(2014-02-17 14: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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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象诗群章程》
前言
中国语象诗群是由中国诗人自发组织的自由诗人团体。她秉承高尚,纯粹,自由、创新的精神,致力于继承和发扬中国诗歌文化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和进步。
第一条 诗群性质
中国语象诗群是由致力于继承和发扬中国诗歌文化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和进步的中国诗人组成的群众性文学团体。依托现代网络优势,开展诗歌创作、研讨,重点是“语象诗”的写作和创新活动。及时向群员传递诗歌讯息,向全球诗歌阵地尤其是向华语诗歌领域展示群员的文学精神、写作理念和创作成果。
第二条 诗群的名称
中国语象诗群
第三条
《中国“语象诗群”实力诗人作品》:展示成员最优秀的作品,每一个成员作品均在5-10首;
《中国“语象诗”经典作品》:选发所有作者最精最美的“语象诗”作品,可以是1首,也可以是多首。
第四条 诗群的宗旨
致力于继承和发扬中国诗歌文化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和进步,加强中国诗人间的互动与交流,扩大正能量,为会员作品的传播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五条
语象诗的基本特征:具有作品客观化、语言情景化、内容生活化、表现多样化、信息隐喻化、篇幅精短化的特征。
语象诗的写作原则:一是诗与生活的关系,不是逼近现实的复制,更不是再现,而是语言经验再建出一个语言现实,语言现实不是像现实主义那样逼近现实世界,更不像浪漫主义那样逼近主观世界,而是逼近我们的经验世界。从这个层面上讲,我反对一切现实主义的提法。传统的现实主义更是对文学创造及其写作个性的歪曲和摧残。二是把细节元素当作叙事的核心单元。三是反对“观念化”线性表达,讲究精美的艺术构思。四是反对口语在诗里的直接现身,杜绝“口水诗”。反对对“口语写作”的庸俗化理解,反对将“口语诗”与“口水诗”相混淆,反对堆砌口头语言、毫不含蓄地使用口头语气甚至是哗“俗”取宠的态度,主张通过使用和组织口头语言营造出诗的氛围,口头语气也只能带着诗的味道出现,并以此来强化诗的生活化、提升诗意。五是“语象”大于思维。跟小说写作里的人物形象一样,一旦获得了定性,即有其自身发展的逻辑,“语象诗”可以独立于作者的主观控制,甚至违反作者的主观愿望和意志,由语言形象按照它自身创造的需要来完成。这与传统的抒情文学真实地抒发作者的内心情感完全不同。
第六条 入群条件
凡是在国内外刊物和网络上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质量诗歌作品、诗歌评论作品,作品具有语象诗歌特性,认同语象诗歌理论,承认本章程,履行群员义务的人,经本人申请,理事会审议批准,均可入群。
充分尊重个人选择,进出自由。进有条件,出可随意。
下列人员谢绝入群:
1.不认同语象诗歌的人员;
2. 不从事语象诗写作的人员;
3.不接受语象诗群章程的人员;
4.缺乏宽仁、友爱、心胸狭窄、传统文人相轻意识较浓、个人名利意识过强的人员;
5.一切不遵守政府法律、法规的人员;
6.带有个人目的、有损害他人行为的人员。
第六条
1.
2.
2.自觉遵守诗群章程,自觉维护诗群的声誉。
3.群员之间相互尊重、友爱,充分享受个人的民主、言论自由权利;
4.应当遵守政府法律和人类公认的道德准则。
5.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诗群的活作和发展提供各种支持;
第七条
1.群员均可参加诗群组织的作品征集、研讨和文学交流活动,在群刊上优先发表作品,推荐优秀作品;
2.群员有权在理事会批准下发起群活动;
3.群员有权选权和被选举权;
4.群员有权提名群员代表、诗群理事会候选人;
5.群员可以寻求诗群的援助和支持;
6.参与出版《中国语象诗》年度同人书。
第八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中国语象诗群全体群员认可后生效。
第九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将随群员的不断发展壮大适时修改。
第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语象诗群常务理事会。
2协会机构
诗群目前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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