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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重新审视COVID-19疫情危机对国际税收协定规则的影响指南

(2021-01-29 11:48:01)
标签:

常设机构

非独立代理人

税收协定

分类: 税收协定

OECD重新审视COVID-19疫情危机对国际税收协定规则的影响指南

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  日期:2021年1月29日

IBFD研究员Vasiliki Agianni报道

 2021年1月21日,鉴于持续爆发的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OECD发布更新版的COVID-19疫情危机对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的影响指南,这些影响包括构成常设机构(PE)、实体和个人居民身份的变化、双重居民加比规则的适用以及受雇所得。

 构成常设机构(PE)

根据OECD指南,受COVID-19疫情影响,员工的工作地点发生了特殊和暂时的改变(例如居家办公),不会构成雇主的新PE。同样,员工或代理人在家中临时签订合同,不会构成企业的代理型PE。此外,如果建筑工地的工作受COVID-19疫情影响而暂时中断,不应视为建筑工地PE不复存在。

 居家办公

根据OECD指南,居家办公作为国家和地区防控COVID-19疫情而采取或建议实施的一项公共卫生措施,居家办公的个人不会构成企业或雇主的固定营业场所型PE。

 代理型PE

OECD指南指出,如果居家办公作为国家和地区防控COVID-19疫情而采取或建议实施的一项公共卫生措施,那么,在该国或地区居家办公的代理人,其开展的活动不应被视为经常性的,若在这项公共卫生措施停止执行后,该代理人不再继续在家签订合同,则不会构成非独立代理人PE。

 建筑工地PE

根据OECD指南,当建筑工地的工作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中断时,不应认为建筑工地PE不复存在。具体而言,当建筑工地所在地的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政策导致建筑工地的活动不得不中断时,活动中断的这段时间不应计入建筑工地PE的时间计算门槛。

 居民身份的改变

OECD指南指出,COVID-19疫情造成的特殊情形不会对双重税收协定中的实体居民身份产生任何改变。具体而言,董事会成员或其他高管所处地理位置的暂时性变化,应视为一种特殊和暂时情形,不会触发税收协定中居民身份的改变。

 此外,指南进一步明确,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确定实体的居民身份,不受以下情形的影响:参与实体管理和决策过程的个人,由于一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政策而导致旅行受限。

 受雇所得

OECD指南考察了员工/务工人员的以下特殊情形:

- 员工现居住在一国,此前在另一国从事受雇活动,并从该国政府取得与COVID-19有关的补助金。这种情形下的补助金应该归属于受雇所在国;

- 被困的员工,即由于一国或地区实施COVID-19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措施而旅行受限,且仍被困于该国或地区的员工。根据OECD范本第15(2)(a)条计算是否满足183天的门槛时,该国或地区应将员工受疫情影响而滞留的额外天数排除在外;以及

- 从国外进行远程办公的员工,即员工在一国为居住在另一国的雇主远程工作。这种情形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受雇所得在哪国征税,即,另一国有可能拥有对员工所得征税的新征税权,这种新的征税权将取代现有的征税权。由于工薪税通常是源泉扣缴,涉及的国家和地区需考虑采取行政性的减免措施,以减少雇主和员工的潜在遵从和管理成本。

 更新版的OECD指南通过介绍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国采取的一般方法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应对COVID-19疫情对雇主和个人税务影响的措施,以期为实施COVID-19疫情防控公共卫生政策背景下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确定性。此外,OECD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更新版的指南仅适用于COVID-19疫情期间,且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措施仍然有效。因此,本质上而言,指南是暂时的,仅用于应对COVID-19疫情引发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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