憐惜學生,臨場鳴不平
——讀韓愈《省試學生代齋郎議》
唐德宗貞元十年(794年),韓愈參加吏部博學宏辭科考試時,面臨三道試題:《朱絲繩賦》《冬日可愛詩》與《省試學生代齋郎議》。在今本《韓昌黎文集》中,唯獨《省試學生代齋郎議》得以留存,其餘兩篇已湮沒於歷史塵埃。
這篇文章的核心議題,是探討能否以國子監學生替代齋郎履行職責。要理解這一爭議,需先明晰二者的身份定位:齋郎是宗廟社稷祭祀中的基層服務人員,負責“執豆籩,駿奔走”等雜務,聽命於上官調遣,屬於“士之賤者”,其任職憑藉體力而非德才;學生則特指國子監太學生,他們或因通經術被舉薦,或因擅文辭揚名,即便最普通者也通曉法律、熟識文字,具備參與教化、為朝廷效力的潛質。這些學生需憑藉過人的天資與長期苦讀,經鄉里稱頌、朋友推薦、州府舉薦方能進入國子監,其培養難度與社會價值顯然與齋郎有別。
韓愈在文中尖銳指出,祭祀雖屬“小事”,卻蘊含著對宗廟社稷的至誠敬意,容不得半點輕忽。齋郎雖職位低微,但其工作需長期訓練方能達到莊肅規範的要求。若讓太學生臨時兼任此職,由於毫無經驗且心思不在此處,必然導致祭祀儀式中“周旋不合度、進退不得宜、思慮不固、容貌不莊”,這實際上是對祭祀的輕慢。更嚴重的是,若強制學生長期承擔齋郎之責,勢必導致其本業荒廢:即“學生之教加少,學生之道益貶”,最終形成“齋郎之實猶在,齋郎之名苟無”的尷尬局面,可謂換湯不換藥的無謂變革。
韓愈反對這一提議的邏輯清晰而堅決,首先學生與齋郎的職能屬性不可混淆。齋郎之事為體力役使,學生之業為德藝修養。讓憑藉德藝被選拔的人才從事體力勞動,無異於“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與國家“崇儒勸學、誘人為善”的治國方針背道而馳。其次,祭祀莊嚴不容輕率。祭祀作為傳承千年的禮制,講求“敬之至也”,需專人專職方能體現其神聖性。學生既未受過專門訓練,又難以專心致志,必然損害祭祀的莊嚴感。此外,制度變革應循常理。任何政令修改都應以“利於其舊”為前提,若新辦法不及舊制,則毫無變革意義。以學生代齋郎不僅無益,反而會造成教育體系的紊亂。
讀罷通篇,我們感覺這篇議論文不僅展現了韓愈縝密的邏輯思維,從職能差異、禮制本質到制度原則層層剖析,更飽含著對太學生群體的深切憐惜。在他看來,學生是國家教化的棟樑,理應專心於經典研習與品德修養,而非被無謂的雜役消耗心力。這種對人才培養的重視、對教育本質的堅守,使其超越了單純的應試文章範疇,成為體現韓愈“文以載道”思想的經典之作。
時至今日,韓愈反對“用非所長”、強調“各司其職”的理念,仍對教育資源配置與人才使用具有啟迪意義。這篇文章中閃現的人文關懷與現實批判精神,讓我們得以窺見這位古文運動領袖對社會問題的敏銳洞察,以及他始終不變的治世熱忱。
附原文《省試學生代齋郎議》
齋郎職奉宗廟社稷之小事,蓋士之賤者也。執豆籩,駿奔走,以役於其官之長;不以德進,不以言揚,蓋取其人力以備其事而已矣。奉宗廟社稷之小事,執豆籩,駿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於是選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以塞員填闕,而教之行事。其勤雖小,其使之不可以不報也,必書其歲。歲既久矣,於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
學生或以通經舉,或以能文稱,其微者,至於習法律、知字書,皆有以贊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也。自非天姿茂異,曠日經久,以所進業發聞於鄉閭,稱道於朋友,薦於州府,而升之司業,則不可得而齒乎國學矣。然則奉宗廟社稷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贊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德藝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
今議者謂學生之無所事,謂齋郎之幸而進,不本其意;因謂可以代任其事而罷之,蓋亦不得其理矣。今夫齋郎之所事者,力也;學生之所事者,德與藝也。以德藝舉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國家崇儒勸學、誘人為善之道也。此一說不可者也。
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廟社稷之事雖小,不可以不專,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學生兼其事,及其歲時日月,然後授其宗彞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進退必不得宜,其思慮必不固,其容貌必不莊;此無他,其事不習,而其志不專故也。非近於不敬者歟?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謂歟?若知此不可,將令學生恒掌其事,而隳壞其本業,則是學生之教加少,學生之道益貶;而齋郎之實猶在,齋郎之名苟無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變,利於其舊不什,則不可為已,又況不如其舊哉?
考之於古,則非訓;稽之於今,則非利;尋其名而求其實,則失其宜。故曰:議罷齋郎而以學生薦享,蓋亦不得其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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