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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桓南郡書》鈔記

(2023-05-07 10: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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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文化

桓玄在元興元年(西元402年)提出過沙汰僧尼的動議。桓玄在《與僚屬沙汰僧衆教》中規定:除了能夠弘講說佛法、奉戒無虧、不營流俗的僧衆之外,“皆悉罷道所在”,但他卻指出:“唯廬山道德所居,不在搜簡之例”(參見《弘明集》卷十二)。與此同時,桓玄還致書遠公,其措辭也十分誠懇,只是他從王權的角度出發,恐怕無法完全理解遠公那種誠摯的護法情懷了。如前所述,在東晉時期的江南僧衆之中,確實出現了一些不守戒行的害群之馬,因而桓玄站在王法的角度來沙汰僧衆,也並非是毫無緣由的。面對當時佛教界的現狀,遠公也常常“憤慨盈懷”,因而他對於桓玄的這一動議並沒有完全反對,只是要求桓玄在沙汰的過程中必須慎重從事而已。爲此,遠公指出:佛教徒中凡是禪思入微、諷味遺典與興建福業者,且又以律行爲本,這些人不應當在沙汰之例。而且其中還有一些興福而內不毀禁者、諷經不絕而不能暢說經義者,或者非以上三科(即修禪、誦經、興福)而年長體性貞正者,遠公也要求不要將他們放在料簡之例。另外,對於貴族達官家子弟的出家,遠公要求桓玄不要加以阻止,這自然也反映了遠公對於提高出家人的素質,從而維護僧侶的形象的強烈願望。站在這個角度上來説,適當地沙汰僧侶中的一些害群之馬,對於保證僧侶的素質,豎立僧人的形象,自然是很有必要的。
眾所周知,遠公是一位奉戒謹嚴的道者,他雖與世俗接觸,但迎送禮節均以東林的虎溪為界,其足跡從未踏出虎溪半步。與此同時,遠公既堅持叢林清規不變的前提下,也能靈活地與當時的官場周旋,以取得出家人的合法社會地位。正因為遠公作為道德領袖,其形象之高尚受人尊敬,以故桓玄在澄汰僧尼時,並未將廬山包括其中。足見在保持出家人本色的同時,適當地與周遭社會溝通,是有益於弘法利生的。因為“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離世覓菩提,恰如求兔角。”《答桓南郡書》鈔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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