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君律师

2021年8月20日晚上8时许,李雷(化名)吃完饭后,牵着自家的狗在外遛狗,途径韩梅梅(化名)家门口时,从韩梅梅家里冲出一只棕色的狗直接咬在李雷的小腿上,李雷疼的当场大喊狗咬人了,狗咬人了,这是谁家的狗啊……
随后,李雷找到韩梅梅,韩梅梅说自己家的狗从不咬人,旁边的群众劝说李雷去打疫苗,李雷要求韩梅梅一同去医院打针,但是韩梅梅不同意一同前往,说只愿意出医疗费。
之后,李雷要求韩梅梅进行赔偿,因双方协商无果,李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梅梅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多万元。
【庭审现场】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雷牵着自家的狗散步,被另一条棕色的流浪狗咬伤,因韩梅梅家门前系开放性院落,棕色流浪狗经常会在附近出没,李雷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韩梅梅是该棕色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依法驳回了李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律说法】
本案属于一个较为典型的动物伤人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如果所养的动物咬伤或抓伤他人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被狗咬伤的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有一个非常特殊之处,就是咬伤李雷的这条狗是流浪狗,庭审时李雷无法举证证明韩梅梅是这条狗的主人,更无法证明韩梅梅是这条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举证规则,在李雷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了李雷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李雷可以向这条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索赔,要求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知识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