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唐代文书《唐代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记载了一个唐代的交通肇事实例。有一个粟特人康失芬,受人雇佣赶牛车去运输土坯,结果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轧伤了史家和曹家(从姓氏来看这二位也是粟特人的可能性较大)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子,伤及孩子的腰部,伤势非常严重。家长把康失芬告到了官衙。这份文书记载的就是官衙询问的状况。
当时康失芬辩称说,自己不熟悉该牛的习性,今天是第一天赶着这个牛车上路,所以不慎酿成了事故。官府问他,你愿意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康失芬回答说,法律规定怎么样就怎么样,我愿意承担人家的损失。于是官府判决康失芬及其雇主暂时交由保人看管释放,负担伤者医药费。但是给他规定了一个保辜期。保辜期过了以后,要再看这两个孩子是死是活。如果到时候孩子出事了的话,那么就要再做最后的判决文书。到此就结束了,后续怎么样,我们不清楚。
此事反应了唐代的一种制度——保辜
。《唐律疏议》解释说“保辜”:“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唐代司法规定,打人。手足殴打后受害人观察期为十天。十天以后没事,从轻处理。如果是用其它硬物打人,等二十天看情况,如果是用刀刃或者用热水、用火伤人,看三十天。如果是交通肇事之类的,要等五十天,等五十天看情况。如果五十天以后出了问题,比方说死人了,后果就很严重,所以说这就叫做保辜制度。
康失芬案后续情况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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