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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再改革正当其时

(2013-11-24 23:26:15)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其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大有要把一切陈规陋习一扫了之之势。特别是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社会管理改革,司法改革的很多提法令人振奋,非常值得期待。但遗憾的是与城市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再改革问题却没有被具体提及。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1年,是仿效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先是在上海试点,继而在全国推行。目前也只有新加坡和中国实行类似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在职工工资之外,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同时也按一定比例扣减一部分职工个人工资。这两部分资金一并缴存至专门设立的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比例因各地,各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一般个人和单位分别缴存5%-20%,既总比例为10%-40%。毫无疑问,从资金来源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应权属职工个人,其性质是为职工解决住房的货币化补贴,是福利分房向住房市场化的一种过渡性制度。

   此举对职工的好处是:有稳定公积金缴存来源的职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利息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利率的2个百分点。而且职工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比如买房,比如退休...目前据统计,全国缴存户数9100万。但其中多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职工。

   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无疑是好的。20余年来,为推进我国保障房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让很多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享受到了利息优惠。

   但是,由于我们设立住房公积金之初,只有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可以借鉴,而作为人口众多,国土辽阔,城乡差别,东西部差距还比较大的泱泱大国,我们的国情与人口和国土面积都少的可怜的城市国家新加坡显然没有可比性。造成最初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先天缺陷,有很多与我国国情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这些缺陷和弊端的弊端开始逐步显现,

   一,储蓄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从来源看,无可争议应是职工个人的财产。是否储蓄,在哪个银行储蓄应该完全由财产所有人自主决定。但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强制缴存,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储蓄。

   二,缴存计息过低: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是职工个人资金的“被存款”,或强制存款。既然属职工的个人存款,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确保存款的保值增值。但我国的公积金一直执行比较低的存款利率:当年缴存的按活期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公积金余额按三个月整存整取计息。而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一般周期都很长,很多缴存人的公积金余额实际存款期长达几十年。因此按照三个月定存计息,显然大大低于实际应有的利息水平,也大大低于多数家庭闲置资金的理财水平。更别说跑赢CPI。这使得缴存人的利益遭受了很大损失。

    三,提取门槛过高,程序繁杂:按理说,住房公积金属缴存人的个人财富,本应“我的存款,我做主”。但众所周知,我国公积金的提取的程序非常繁琐:需要符合一定条件;需要提交一大堆资料,甚至需要跑很多腿。 特别是多数地方实行限购政策后,很多有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因无法提取而长期“躺在银行睡大觉”。经常出现一方面职工很多家庭生活急需用钱,不得不东挪西借,另一方面,以公积金形式存储的大笔资金却无法提用的情况。

   不久前,某地出现一专业中介,专门通过制作假材料协助居民提取公积金,并收取5%的提成。大家看:自己的存款,要“雇人”作假才能提取,是不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

   事实上,很多人已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前段时间,青海省出台规定:职工大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应是一个进步。

   四,扩大了社会不公平:现实当中,缴存公积金的多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和职工,而私营企业和农民因各种原因则很少缴存。而且缴存比例的跨度过大,最低的10%,最高的40%,相差4倍之多,造成了新的不公平:一方面,越有钱的单位,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缴存基数越高,缴存比例也越高;另一方面,同一单位,工资收入越高的,缴存公积金的也越多。有些收入高的人,缴存的公积金比困难企业职工工资还要多很多。这无疑扩大了收入差距,有碍社会公平。

   五,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目前,全世界只有新加坡和我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原因这本质上是一种“干预”。为了收缴,归集,管理,运营住房公积金,设立了专门机构,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单位也大都设专人负责公积金的缴存。这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社会管理效率。而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提取过程中滋生了很多腐败现象。

   概括的说,我们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利息很低,不能随意提取的强制储蓄。在目前各个银行为了“揽储”而“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情况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类似的制度还有很多,比如单位自建,自管公房出售给职工,出售所得,单位却无权支配,只有在公房维修时,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动用;再比如职工承租过去单位自建的房屋,租金却要交给房屋管理部门,出售给职工,出售所得要交给房屋管理部门;还有很多单位的公房也要交给房屋管理部门租金,遇有拆迁变现,补偿也要按一定比例分给房屋管理部门。租金或出售所得名义上是专用于公房维修,实际上,多数用在了房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我们知道:下一步社会管理改革的核心方向是最大限度减少干预,最大限度还财权,还自主权于民众:民众有能力为决策后果负责的事项,应交由民众自主决策和管理。因此建议:

   一,变强制缴存为自由缴存:既然是职工个人的钱,应由职工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缴存还是和工资一并领取。

   二,变有条件提取,为自由提取:至少应把子女或亲属购房列入可提取的情况。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存款利息:为保证缴存人的利益,应改“按三个月整存整取计息”为“按三年整存整取计息”。

   四,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保持必要的规模,不影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现行的减免税政策和公积金贷款利息优惠外,可以考虑变存款利息“低于”为“略高于”社会储蓄的利息。存款息差,和贷款息差由银行消化(银行完全有能力消化,只不过少挣点而已)。

   此外,还可考虑发行保障性住房债券,也许这是比住房公积金更好的办法。

   五,为体现公平,也为方便管理,全国各地,各单位实行统一的缴存比例。

   总之,住房公积金应该按照“谁的钱,谁做主”的原则,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进行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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