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账户中包藏的祸心——关于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小案例(五)
(2015-05-26 20: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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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赊销账号内部控制 |
分类: 有感 |
这个案例是一位朋友讲的。例中的人名和公司名均为虚构,但事情是真实的。
M公司是一家通用设备制造企业,生产中的主要原材料是铸钢件。H公司是其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
M公司与H公司的合作惯例是:每两个月M公司向H公司采购一批铸钢件,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结算。如果铸钢件的市场价格有大幅度变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协商确定新的结算价格;H公司给予M公司两个月的信用期。也就是说,每次采购时M公司不支付本批货款,但是需要偿还上批的货款。双方采用这种模式合作多年,没有发生过拖欠货款或中断供货的情况。
大约在1995年年初,M公司计划按照常规生产周期采购一批铸钢件,并准备偿还上一批的货款。这时,H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霍会计找到M公司的出纳小于,告诉他将上批货款汇到一个新的账户。霍会计对此的解释是,由于现阶段公司的资金流比较紧,欠了税务局不少税款。如果将货款汇到原来的账户上,就会被税务局截留;而这个账户是新开的,税务局不知道,将货款汇到这个账户能够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
小于对这个解释深信不疑,他按照霍会计提供的账号汇出了全额货款。以后的一年多时间中,M公司还是按照既定的生产频率采购材料,并定期向霍会计提供的账号支付货款。
到了1996年的冬季,M公司财务科接到H公司发来的催款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M公司:至1996年11月31日贵公司累计欠我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26万元, 其中560万元的欠款时间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延期付款期限,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周转。现我公司郑重声明,希望贵公司于 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汇入我公司如下账号:××××××,或以其它方式支付。否则我公司将停止发货,并且不排除采用法律措施的可能。催款通知书的附录中列出了欠款金额的明细。
见到催款通知书,M公司财务科长的第一感觉是,H公司肯定是将应该发给别的公司的通知错发给M公司了。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公司没有拖欠过H公司的货款。他让小于与H公司核对一下,核对的结果让他大跌眼镜,H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小于按照霍会计提供账号支付的货款。而且,那个账号也不是H公司的新账号,而是霍会计以其家人名义开设的私人公司账号。
H公司了解这个消息也很意外,立刻通知霍会计来核对账目,但是却已经联系不上霍会计了。而且,通过核查发现,霍会计利用这个账号骗取的货款还涉及其他公司,作案金额将近千万。
M公司和H公司同时报案。后来,听说霍会计在南方某城市被公安机关抓捕,但是他贪污的货款已经被挥霍掉大半。
我听到这个案例之后,有两个疑问:M公司的出纳只听凭霍会计的一句话,没有与H公司财务科确认其真实性,就将货款支付到霍会计公司的私人公司,固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H公司连续一年多没有收到M公司支付的 货款,应收账款的账龄严重超过信用期,为什么还源源不断地向后者赊销产品呢?而且,H公司在年末接受审计时,应该对欠款单位进行应收账款函证,为什么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