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药招标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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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是招标风向标的北京市2012年基药招标结果终于公布,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2009版)和北京市增补品种共计519种药品,中标价格较北京市现行基本药物采购价格下降约26%,预计每年可减少社会和医保支出9.73亿元。此次招标一共有1492个生产企业投报了11744个规格的药品,最终972个企业、3107个品规中标成交。 北京卫生局称,一些销售量大的品种和进口合资品牌降价幅度进一步加大,外企品牌药价平均降幅达到10%,如:拜耳公司的阿卡波糖(拜糖苹)和硝苯地平(拜新同),在北京地区销量不增加的情况下,每年可使社会和医保支出分别减少2589万元和1266万元;氨氯地平类(络活喜、施慧达等)更可达到5100余万元;中成药用量较大的银杏叶类产品达到近3000万元;大输液类产品也达到近2400万元。
而在去年12月北京第三轮的议价现场,大智慧曾获悉,此番基药采购降价在原来的预期之内,预计年采购量达40亿元,通过集中采购药价降幅平均可达30%左右;外企原研药、独家品种的议价能力强势,最终的报价胶着于1个百分点的让利。昨日公布的结果与此前的预期大致相符。
去年9月份,北京市正式启动首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并发布了创新版“双信封制”采购工作方案,在价格政策、评审环节上作出改变,要求通过明确产品使用比例实现“量价挂钩”,“降价”仍是方案的重要要求。方案显示,在传统的基药中标数目规则“一品三剂型二规”基础上,北京除去最低价中标厂商外,另增加2家综合评分最高的企业中标;大医院也按产品新中标价格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招标的实际操作中,北京卫生局则增加了新版药品GMP认证、产品质量标准等评价内容。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2013-04-09 18:03:19
——个人简评:
1、原研、国标或首仿和最低价3家中标格局基本形成,取代了之前最低价独家中标,这基本上算是保住了研发创新型企业一条生路。
2、“外企原研药、独家品种的议价能力强势,最终的报价胶着于1个百分点的让利”;“外企品牌药价平均降幅达到10%”—— 品牌药的整体降幅,相对于09年下降10%。这说明2012年刚刚被发改委调过价的氯吡格雷,更没有可能有超10%的降幅。
3、“在采购周期内遇中标产品在其他省级项目中标价低于
我市(北京)的,采购人有权动态调整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 如果每个省都这样做,最后就变成全国统一价,以后干脆全国招标一次就够了。
4、最终,避免同质化导致的价格战,是除了中药企业外,所有药企需要面对的。不过中药企业虽然有五花八门的独家品种,但是随着全球专利药过期高峰、仿制药快速增长的时代里,对中药的冲击早晚到来。“板蓝根神话”,终有结束的一天。
—— 调整就最多就剩几天时间了。
——如果这里跌破紫、绿两组角度线,则意味着:1、32块以来上涨终结;2、20.3元以来上涨终结;3、双头成立,股价要跌破2013年动态20倍市盈率。
注意,1成立,而2必定成立;2成立,则3必定成立。这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没有其它的选择。但是基本面不变,股价怎么可能会跌破动态20倍市盈率?则反朔3不成立,3不成立则2不成立,2不成立则1不成立。所以红圈处,就是最后的下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采购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令第93号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同时废止。现就我省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调入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品种中,凡未列入2011年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见附件1),自2013年5月1日起调入“基层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平台”的《基本药物调入目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挂网限价采购。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挂网限价《基本药物调入目录》药品(含本次新增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调入品种),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采购药品总金额的30%。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出品种的采购与使用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中,原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但已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药品(见附件2),不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期要注意控制此类药品采购量,2013年5月1日起停止采购,库存量使用至2013年7月1日止。
三、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和货款集中支付。鼓励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院基本药物采购额应达到50%,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采购额应达到3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管,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备注栏内标注“Δ”号的,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