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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莱美药业

(2013-01-31 10:06:09)
分类: 莱美的基本面
    这是今天复牌后的莱美药业的公告:
    
  • 莱美药业重大事项复牌公告 
  •      莱美药业于2012年11月22日公告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于2012年11月22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票于2013年1月31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莱美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1月1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于2013年1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茶园制剂项目”(以下简称“茶园制剂项目”)拟继续追加投资,并将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 为解决资金来源,2013年1月17日,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禾元”)、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四方拟共同出资35,000万元人民币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其中,公司以货币资金1,000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6,000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6,000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3,000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25,000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25,000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2,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增资莱美禾元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议案》 由于新版GMP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新版GMP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硬件和软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科研项目产业化的需要,公司拟增加“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茶园制剂项目”的建筑面积、生产线及产品数量,为保证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运行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经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茶园制剂项目追加投资至41,530万元,并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 由于茶园制剂项目资金需求加大,短期内急需资金进行建设,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联合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由此使得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此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将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公司对莱美禾元仍实际控制。本次变更事项不会影响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及达产。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另行通知的议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安排,拟另行发出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公司公告:莱美药业(30000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对莱美药业与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 (以下简称 (有限合伙) ) “鼎亮禾元”、 (以下简称“六禾元魁”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及邱宇等十二位 自然人共同对公司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 进行增资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构成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作出了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公 司独立董事事前发表了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莱美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上述决议,以邱宇为代表的十二名自然人合计以现金 25,000 万元认缴 莱美禾元合计 2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0.1.5 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该 十二名自然人增资方对莱美禾元增资构成与莱美药业关联交易。 (二)本次增资各方基本情况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 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 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氟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伏立康唑、利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福美坦、氨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莱美药业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77 弄 20 号 272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 。账)(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195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莱美禾元本次增资所涉及的与莱美药业关联交易对方为邱宇等十二位自然 人,该等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序 出资额(万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股数 持股比例号 元) (万股) (%) 1 邱 宇 21,310 51010319680528**** 董事长、总经理 4,127.80 22.56 2 邱 炜 3,200 51010319650528**** 董事 3,219.21 17.59 3 刘 玮 70 51021319690918**** 原料药厂总经理 0.00 0.00 4 汪若跃 60 36021119591114****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0.00 0.00 5 李 科 60 51020219540617**** 公司顾问 0.00 0.00 6 周和平 50 42230119550102****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0.00 0.00 7 汪 徐 50 51021219671018**** 新药销售经理 0.00 0.00 8 胡永祥 50 51222919670205**** 中成药销售经理 0.00 0.00 9 方 霜 50 51022419620106****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0.00 0.00 10 戴青萍 50 36010219660123**** 人力行政总监 0.00 0.00 11 张开飞 40 51112419750608****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0.00 0.0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 12 崔 丹 10 51010419800725**** 0.00 0.00 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 - - (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11 月 29 日,莱美药业发起设立莱美禾元,其设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 邱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 册 号 500902000042124 住 所 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第二层 许可经营范围:无。 一般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融、证券及财政信用业 经营范围 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2013 年 1 月 8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莱美药业拟以部分货币资金及经评估的土地对莱美禾元增资 6,000 万元。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莱美禾元拟增资 35,000 万元。同日,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 (以下简称 《增资协议》) 四方拟共同出资 35,000 元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万元人民币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其中,莱美药业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42,000 万元。该次增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在前述两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增资后的出资比例 1 莱美药业 8,000 19.05% 2 鼎亮禾元 6,000 14.29% 3 六禾元魁 3,000 7.14% 4 邱 宇 21,310 50.74% 5 邱 炜 3,200 7.62% 6 刘 玮 70 0.17% 7 汪若跃 60 0.14% 8 李 科 60 0.14% 9 周和平 50 0.12% 10 汪 徐 50 0.12% 11 胡永祥 50 0.12% 12 方 霜 50 0.12% 13 戴青萍 50 0.12% 14 张开飞 40 0.10% 15 崔 丹 10 0.02% 合 计 42,000 100.00% (四)关联交易定价 此次增资莱美禾元,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均以等价对应注册资本面值的形式进行出资。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1 年 3 月 1 日,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以下简 》称“新版 GMP”)正式施行。公司根据新版 GMP 的相关明确规定,对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茶园制 (以下简称“茶园制剂项目” 剂项目” )主要设备选用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调整厂房设计,按照药品类别分区进行生产。此外,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科研项目产业化需要,拟适当增加项目生产线和产品,上述因素使得项目投资总额增大。为便于进行项目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莱美药业设立了莱美禾元,并将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 2013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茶园制剂项目追加投资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同时对茶园制剂项目继续追加投资,投资总额增加至 41,530 万元,除原首发募集资金已投入的 4,613.23 万元(含利息)外,剩余资金通过自筹解决。上述追加投资及变更实施主体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方可实施。国金证券对该次变更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莱美药业、关联方(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及非关联第三方(鼎亮禾元、六禾元魁)拟共同对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系为解决茶园制剂项目资金来源,确保项目顺利建设,筹集资金用于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 (六)当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 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莱美药业未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莱美药业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薪酬以及邱宇、邱炜为莱美药业融资授信提供担保。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根据 2013 年 1 月 17 日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前述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莱美药业仍实际控制莱美禾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二、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及是否违背上市承诺事项的核查 (一)关于茶园制剂项目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56 号)核准,莱美药业于 2009 年 9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37,95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34,956.25 万元。根据莱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经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投向“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项目总投资额 14,422.30 万元。 莱美药业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原料药和制剂两部分。受 GMP 修订影响,2010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制剂)建设地点变更的议案》和《关于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茶园)一期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将首发募投项目制剂部分由原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迁至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工业园区,并加大投入建设新的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即茶园制剂项目,项目投资估算为 22,5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原用于制剂部分的募集资金 4,525.48 万元,剩余资金公司自筹解决。 2013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并继续追加投资,投资总额预计增加至 41,530 万元,新追加投资额全部自筹解决。 (二)变更为合资经营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新版 GMP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硬件和软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科研项目产业化的需要,保证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运行和经营管理,如前所述,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茶园制剂项目继续追加投资,并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 由于茶园制剂项目资金需求加大,短期内急需资金进行建设,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莱美药业拟联合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对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从而使得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作出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莱美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后,将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需求较大的问题,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规划。茶园制剂项目实施后,公司将着重发展抗感染药物与特色专科用药,改善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其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莱美禾元基本情况 茶园制剂项目实施主体莱美禾元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核查意见“一、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之“(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未实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无重大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承诺,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管理以及长远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将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公司对莱美禾元仍实际控制,本次变更事项不会影响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及达产。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目前,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主要系解决茶园制剂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本次变更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未实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无重大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承诺,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管理以及长远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因涉及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茶园制剂项目的历次变更均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 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无异议。三、关于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保留分红收益权 (一)莱美禾元《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 戊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 (1)各方一致同意将戊方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42,000 万元,即在甲方董事会决议的前次增资 6,000 万元基础上,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2)除甲方拟以货币和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戊方增资 6,000 万元外,本次增资的 35,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认缴,具体方案如下: 1)甲方以 1,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乙方以 6,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丙方以 3,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丁方以总计 25,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3、增资期限及方式 (1)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三日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以电汇或其他方式将规定金额人民币存入戊方事前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把收款人为戊方的符合规定金额的有效支票送达戊方的法定地址,则应被视为已履行了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生效后根据协议内容对戊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3)为保证戊方的正常经营,协议各方同意,协议签署后,各方即应尽快履行必要的各自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增资完成后,戊方将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事项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戊方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5)关于戊方公司运作的特别约定 1)戊方将委托甲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 2)丁方持有戊方的股权全部托管给甲方,由甲方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戊方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均由戊方章程具体规定。 《增资协议》中有关特别约定的目的 (二) 本次参与莱美禾元增资的十二名自然人中,邱宇为莱美药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邱炜持有莱美药业 5%以上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其余十名自然人均 (2012 年修订)第 10.1.5 条在公司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该十二名自然人为莱美药业关联方。 为保持莱美药业对莱美禾元的继续控制关系,便于莱美药业对茶园制剂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增资协议》约定,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委托莱美药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股权全部托管给莱美药业。 《增资协议》 为避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明确各方权责利,约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因此,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资产收益权外,其他股东权利因委托给莱美药业而受到限制。 为确保莱美禾元增资后规范运作,《增资协议》约定莱美禾元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均由莱美禾元章程具体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因莱美药业茶园制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较大、建设任务急,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参与了对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该增资资金系用于茶园制剂项目建设,解决了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满足莱美药业实际经营需要和促进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2、因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为莱美药业关联方, 《增资协议》明确约定,莱美禾元委托莱美药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股权全部托管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该约定系为明确各方权责利,保持莱美药业对莱美禾元的继续控制关系,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同业竞争、竞业禁止及利益输送等公司规范治理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因此,国金证券对《增资协议》中有关分红收益权等特别约定无异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参与本次增资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等事项的核查 (一)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核查 1、本次增资概况 根据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资协议》 邱宇等十二位在公司任职的自然人共计出资 25,000.00 万元参与本次莱 ,美禾元的增资,经增资完成后,上述 12 人合计持有莱美禾元 59.52%的股权,其中邱宇持有莱美禾元 50.74%的股权,邱炜持有莱美禾元 7.62%的股权。 2、莱美禾元开展业务情况 莱美禾元注册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融、证券及财政信用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同时须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即 GMP 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经核查,莱美禾元尚未开展经营,莱美药业以增资方式进入莱美禾元的土地尚处于变更登记之中,本次增资资金到位后,莱美禾元主要从事茶园制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莱美禾元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也尚不具备进行 GMP 认证的条件,且公司没有药品生产批件,因此,莱美禾元目前不能从事医药的生产和销售。 3、上市时,邱宇与邱炜承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先生、主要股东邱炜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其上市时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其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将赔偿由此给股份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还承诺将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身份对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4、本次增资的其他安排 《增资协议》 为避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明确各方权责利,约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因此,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资产收益权外,其他股东权利因委托给莱美药业而受到限制。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在适当时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收购其所持有的莱美禾元股权。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莱美禾元尚未开始经营,且茶园制剂项目尚处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于建设期,莱美禾元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获得GMP认证,没有药品生 (2)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邱宇产批件,不具备从事医药生产和销售的条件;等十二名自然人将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 (3)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将在适当时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收购其所持有的莱美禾元股权。因此,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参与本次增资莱美禾元未违背上市时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1、增资资金来源 根据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资协议》,邱宇、邱炜本次增资资金分别为 21,310.00 万元,3,200.00 万元,资金来源均为将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不存在向莱美药业借款、或莱美药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借款、或将莱美药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获得借款等直接或间接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2、本次增资的其他安排 邱宇出具承诺:在本次增资莱美禾元后,不会利用在莱美禾元的控股地位干预莱美禾元的经营,也不会为获取个人利益将所持有的莱美禾元的股权进行股权质押或将莱美禾元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在增资完成后将除投资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全部委托与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邱宇、邱炜本次增资莱美禾元的资金来源均为将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不存在向莱美药业借款、或莱美药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借款、或将莱美药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获得借款等直接或间接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同时,邱宇出具承诺:在本次增资莱美禾元后,不会利用在莱美禾元的控股地位干预莱美禾元的经营,也不会为获取个人利益将所持有的莱美禾元的股权进行股权质押或将莱美禾元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本页无正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彩霞 廖卫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7 日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公司公告:莱美药业(300006)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 2013 年 1 月 17 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 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鼎亮禾元”、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 (以下简称“六禾元魁” 心(有限合伙) )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签署了《重庆 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六禾元魁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之增资协议》,四方共同出资 35,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 ) 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其中,公司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 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 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 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 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注 册资本变更为 42,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增 资莱美禾元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本次增资相关主体及出资情况介绍 (一)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 、 (含抗肿瘤药) 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氟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伏立康唑、利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福美坦、氨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公司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二)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77 弄 20 号 272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三)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195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四)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万元) 1 邱 宇 21,310 董事长、总经理 2 邱 炜 3,200 董事 3 刘 玮 70 原料药厂总经理 4 汪若跃 60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5 李 科 60 公司顾问 6 周和平 50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7 汪 徐 50 新药销售经理 8 胡永祥 50 中成药销售经理 9 方 霜 50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10 戴青萍 50 人力行政总监 11 张开飞 40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12 崔 丹 1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合计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出资,合计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莱美药业 8,000 19.05% 土地使用权 鼎亮禾元 6,000 货币 14.29% 六禾元魁 3,000 货币 7.14% 邱宇 21,310 货币 50.74% 邱炜 3,200 货币 7.62% 汪若跃 60 货币 0.14% 周和平 50 货币 0.12% 汪徐 50 货币 0.12% 胡永祥 50 货币 0.12% 李科 60 货币 0.14% 崔丹 10 货币 0.02% 张开飞 40 货币 0.10% 刘玮 70 货币 0.17% 方霜 50 货币 0.12% 戴青萍 50 货币 0.12% 合计 4,2000 100%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出资额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股数 (万 持股比例 (万元) 股) (%) 1 邱 宇 21,310 51010319680528**** 董事长、总经理 4,127.80 22.56 2 邱 炜 3,200 51010319650528**** 董事 3,219.21 17.59 3 刘 玮 70 51021319690918**** 原料药厂总经理 0.00 0.00 4 汪若跃 60 36021119591114****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0.00 0.00 5 李 科 60 51020219540617**** 公司顾问 0.00 0.00 6 周和平 50 42230119550102****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0.00 0.00 7 汪 徐 50 51021219671018**** 新药销售经理 0.00 0.00 8 胡永祥 50 51222919670205**** 中成药销售经理 0.00 0.00 9 方 霜 50 51022419620106****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0.00 0.00 10 戴青萍 50 36010219660123**** 人力行政总监 0.00 0.00 11 张开飞 40 51112419750608****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0.00 0.0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 0.00 0.00 12 崔 丹 10 51010419800725**** 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邱宇 3、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4、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第二层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 融、 ; 证券及财政信用业务) 投资管理; (法律、 投资咨询。 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注]:2013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部分 货币资金 1,501 万元人民币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组团 J 分区 J5/02 号经评估的土地作价 4,499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增资合计 6,000 万元。 五、本次增资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增资莱美禾元,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均以等价对应注册资本面值的形式进行出资。 六、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 戊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戊方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42,000 万元,即在本协议第一条甲方董事会决议的前次增资 6,000 万元基础上,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2)除甲方拟以货币和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戊方增资 6,000 万元外,本次增资的 35,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认缴,具体方案如下: 1)甲方以 1,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乙方以 6,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丙方以 3,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丁方以总计 25,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3.增资期限及方式 (1)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三日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以电汇或其他方式将规定金额人民币存入戊方事前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把收款人为戊方的符合规定金额的有效支票送达戊方的法定地址,则应被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戊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3)为保证戊方的正常经营,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即应尽快履行必要的各自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增资完成后,戊方将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事项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戊方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5)关于戊方公司运作的特别约定 1)戊方将委托甲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 2)丁方持有戊方的股权全部托管给甲方,由甲方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戊方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均由戊方章程具体规定。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上述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所持有的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莱美禾元仍由公司实际控制。 七、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共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由莱美禾元负责实施茶园制剂项目。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薪酬以及邱宇、邱炜为公司授信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1.事前认可文件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风险提示 1.本次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增资构成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审议未获通过的不确定性。 2.本次增资的茶园制剂项目存在行业竞争风险、经营与管理风险、原材料、技术、市场、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等风险。 十二、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17 日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公司公告:莱美药业(30000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对莱美药业与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 (以下简称 (有限合伙) ) “鼎亮禾元”、 (以下简称“六禾元魁”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及邱宇等十二位 自然人共同对公司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 进行增资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构成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作出了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公 司独立董事事前发表了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莱美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上述决议,以邱宇为代表的十二名自然人合计以现金 25,000 万元认缴 莱美禾元合计 2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0.1.5 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该 十二名自然人增资方对莱美禾元增资构成与莱美药业关联交易。 (二)本次增资各方基本情况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 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 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氟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 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伏立康唑、利 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福美坦、氨 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 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莱美药业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77 弄 20 号 272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 。 账)(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195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莱美禾元本次增资所涉及的与莱美药业关联交易对方为邱宇等十二位自然 人,该等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序 出资额(万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号 元) (万股) (%) 1 邱 宇 21,310 51010319680528**** 董事长、总经理 4,127.80 22.56 2 邱 炜 3,200 51010319650528**** 董事 3,219.21 17.59 3 刘 玮 70 51021319690918**** 原料药厂总经理 0.00 0.00 4 汪若跃 60 36021119591114****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0.00 0.00 5 李 科 60 51020219540617**** 公司顾问 0.00 0.00 6 周和平 50 42230119550102****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0.00 0.00 7 汪 徐 50 51021219671018**** 新药销售经理 0.00 0.00 8 胡永祥 50 51222919670205**** 中成药销售经理 0.00 0.00 9 方 霜 50 51022419620106****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0.00 0.00 10 戴青萍 50 36010219660123**** 人力行政总监 0.00 0.00 11 张开飞 40 51112419750608****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0.00 0.0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 12 崔 丹 10 51010419800725**** 0.00 0.00 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 - - (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11 月 29 日,莱美药业发起设立莱美禾元,其设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 邱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 册 号 500902000042124 住 所 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第二层 许可经营范围:无。 一般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融、证券及财政信用业 经营范围 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2013 年 1 月 8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莱美药业拟以部 分货币资金及经评估的土地对莱美禾元增资 6,000 万元。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莱美禾元拟 增资 35,000 万元。同日,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 然人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 (以下简称 《增资协议》) 四方拟共同出资 35,000 元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 万元人民币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其中,莱美药业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 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 莱美禾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42,000 万元。该次增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综上,在前述两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增资后的出资比例 1 莱美药业 8,000 19.05% 2 鼎亮禾元 6,000 14.29% 3 六禾元魁 3,000 7.14% 4 邱 宇 21,310 50.74% 5 邱 炜 3,200 7.62% 6 刘 玮 70 0.17% 7 汪若跃 60 0.14% 8 李 科 60 0.14% 9 周和平 50 0.12% 10 汪 徐 50 0.12% 11 胡永祥 50 0.12% 12 方 霜 50 0.12% 13 戴青萍 50 0.12% 14 张开飞 40 0.10% 15 崔 丹 10 0.02% 合 计 42,000 100.00% (四)关联交易定价 此次增资莱美禾元,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均以等价对应注册资本面值的形式进行出资。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1 年 3 月 1 日,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以下简 》 称“新版 GMP”)正式施行。公司根据新版 GMP 的相关明确规定,对首发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茶园制 (以下简称“茶园制剂项目” 剂项目” )主要设备选用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调整 厂房设计,按照药品类别分区进行生产。此外,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科研项目产业 化需要,拟适当增加项目生产线和产品,上述因素使得项目投资总额增大。为便 于进行项目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莱美药业设立了莱美禾元,并将茶 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 2013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茶园制剂项目追加投资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 将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同时对茶园制剂项目继续追加投 资,投资总额增加至 41,530 万元,除原首发募集资金已投入的 4,613.23 万元(含 利息)外,剩余资金通过自筹解决。上述追加投资及变更实施主体尚需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后方可实施。国金证券对该次变更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莱美药业、关联方(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及非关联第三方(鼎亮禾元、 六禾元魁)拟共同对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系为解决茶园制剂项目资金来源,确保 项目顺利建设,筹集资金用于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 (六)当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 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莱美药业未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 日常关联交易。莱美药业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 薪酬以及邱宇、邱炜为莱美药业融资授信提供担保。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根据 2013 年 1 月 17 日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前述 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 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莱美药业仍实际控制莱美禾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 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 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 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 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 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 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 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 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 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已经公 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该 等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及是否违背上市承诺事项的核 查 (一)关于茶园制剂项目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56 号)核准,莱美药业于 2009 年 9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37,950.00 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 34,956.25 万元。根据莱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经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 投向“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重庆市长寿 化工园区,项目总投资额 14,422.30 万元。 莱美药业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包括原料药和制剂两部分。受 GMP 修订影响,2010 年 9 月 29 日,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制剂)建设地 点变更的议案》和《关于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茶园)一 期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将首发募投项目制剂部分由原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迁 至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工业园区,并加大投入建设新的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即茶 园制剂项目,项目投资估算为 22,5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原用于制剂部分的募 集资金 4,525.48 万元,剩余资金公司自筹解决。 2013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 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并继续追加投资,投 资总额预计增加至 41,530 万元,新追加投资额全部自筹解决。 (二)变更为合资经营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新版 GMP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硬件和软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满 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科研项目产业化的需要,保证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 运行和经营管理,如前所述,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拟对茶园制剂项目继续追加投资,并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 由于茶园制剂项目资金需求加大,短期内急需资金进行建设,为保证项目建 设进度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莱美药业拟联合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 自然人对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从而使得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一致作出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莱美药业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后方可实施。 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后,将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需求较大的问题, 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 未来战略发展的规划。茶园制剂项目实施后,公司将着重发展抗感染药物与特色 专科用药,改善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其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 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莱美禾元基本情况 茶园制剂项目实施主体莱美禾元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核查意见“一、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核查”之“(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运 行,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未实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无重大变化,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时的承诺,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工,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的需要,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管理以及长远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将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 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公司对莱美禾元 仍实际控制,本次变更事项不会影响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及达产。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目前,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主要系解决茶园制剂项目 在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茶 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本次变更没有违反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2、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未实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无重大变 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的承诺,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工,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管理以及长远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和影 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因涉及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茶园制剂项目 的历次变更均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 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无异议。 三、关于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保留分红收益权 (一)莱美禾元《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共同签署的《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 戊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 (1)各方一致同意将戊方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42,000 万元,即在 甲方董事会决议的前次增资 6,000 万元基础上,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2)除甲方拟以货币和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戊方增资 6,000 万 元外,本次增资的 35,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认缴,具体 方案如下: 1)甲方以 1,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乙方以 6,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丙方以 3,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丁方以总计 25,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3、增资期限及方式 (1)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三日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以电汇或其他方式将规定金额人民币存入戊方事前 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把收款人为戊方的符合规定金额的有效支票送达 戊方的法定地址,则应被视为已履行了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生效后根据协议内容对戊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 修改。 (3)为保证戊方的正常经营,协议各方同意,协议签署后,各方即应尽快 履行必要的各自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及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增资完成后,戊方将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事项由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戊方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5)关于戊方公司运作的特别约定 1)戊方将委托甲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 2)丁方持有戊方的股权全部托管给甲方,由甲方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 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戊方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 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 程序等均由戊方章程具体规定。 《增资协议》中有关特别约定的目的 (二) 本次参与莱美禾元增资的十二名自然人中,邱宇为莱美药业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邱炜持有莱美药业 5%以上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其余十名自然人均 (2012 年修订)第 10.1.5 条 在公司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该十二名自然人为莱美药业关联 方。 为保持莱美药业对莱美禾元的继续控制关系,便于莱美药业对茶园制剂项目 建设管理的需要,《增资协议》约定,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委托莱美药业进行 日常管理和运营,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股权全部托管给莱美药业。 《增资协议》 为避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明确各方权责利, 约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 利。因此,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资产收益权外,其他股东 权利因委托给莱美药业而受到限制。 为确保莱美禾元增资后规范运作,《增资协议》约定莱美禾元董事会会议召 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 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均由莱美禾元章程具 体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因莱美药业茶园制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较大、建设任务急,为确保该项 目顺利实施,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参与了对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 资。该增资资金系用于茶园制剂项目建设,解决了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 满足莱美药业实际经营需要和促进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 2、因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为莱美药业关联方, 《增资协议》明确约定,莱美 禾元委托莱美药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股权 全部托管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该约定系为明确各方权责利,保持莱美药业对莱美禾元的继续控制关系,有利于 茶园制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同业竞 争、竞业禁止及利益输送等公司规范治理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因此,国金证券对《增资协议》中有关分红收益权等特别约定无异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参与本次增资是否构成同 业竞争、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等事项的核查 (一)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核查 1、本次增资概况 根据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 资协议》 邱宇等十二位在公司任职的自然人共计出资 25,000.00 万元参与本次莱 , 美禾元的增资,经增资完成后,上述 12 人合计持有莱美禾元 59.52%的股权,其 中邱宇持有莱美禾元 50.74%的股权,邱炜持有莱美禾元 7.62%的股权。 2、莱美禾元开展业务情况 莱美禾元注册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 营范围为: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融、证券及财政信用业务);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 经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凭《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生产许可证》 的,不得生产药品。同时须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即 GMP 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经核查, 莱美禾元尚未开展经营,莱美药业以增资方式进入莱美禾元的土地尚处于变更登 记之中,本次增资资金到位后,莱美禾元主要从事茶园制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莱美禾元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也尚不具备进行 GMP 认证的条件,且公司 没有药品生产批件,因此,莱美禾元目前不能从事医药的生产和销售。 3、上市时,邱宇与邱炜承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先生、主要股东邱炜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其上市时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 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其所控制的公司 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将赔偿由此给股份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还承诺将 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身份对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4、本次增资的其他安排 《增资协议》 为避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明确各方权责利, 约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 利。因此,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资产收益权外,其他股东 权利因委托给莱美药业而受到限制。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在适当时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邱宇 等十二位自然人、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收购 其所持有的莱美禾元股权。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莱美禾元尚未开始经营,且茶园制剂项目尚处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于建设期,莱美禾元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获得GMP认证,没有药品生 (2)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邱宇 产批件,不具备从事医药生产和销售的条件; 等十二名自然人将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 (3)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 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将在适当时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鼎亮禾 元、六禾元魁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收购其所持有的莱美禾元股 权。因此,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参与本次增资莱美禾元未违背上市时出具的《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1、增资资金来源 根据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 资协议》,邱宇、邱炜本次增资资金分别为 21,310.00 万元,3,200.00 万元,资金 来源均为将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不存 在向莱美药业借款、或莱美药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借 款、或将莱美药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获得借款等直接或间接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行为。 2、本次增资的其他安排 邱宇出具承诺:在本次增资莱美禾元后,不会利用在莱美禾元的控股地位干 预莱美禾元的经营,也不会为获取个人利益将所持有的莱美禾元的股权进行股权 质押或将莱美禾元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在增资完成后将除投资收益权 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全部委托与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 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邱宇、邱炜本次增资莱美禾元的资金来源均为将所 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不存在向莱美药业 借款、或莱美药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借款、或将莱美 药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获得借款等直接或间接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同 时,邱宇出具承诺:在本次增资莱美禾元后,不会利用在莱美禾元的控股地位干 预莱美禾元的经营,也不会为获取个人利益将所持有的莱美禾元的股权进行股权 质押或将莱美禾元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 (本页无正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重 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彩霞 廖卫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7 日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公司公告:莱美药业(300006)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 2013 年 1 月 17 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 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鼎亮禾元”、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 (以下简称“六禾元魁” 心(有限合伙) )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签署了《重庆 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六禾元魁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之增资协议》,四方共同出资 35,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 ) 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其中,公司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 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 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 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 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注 册资本变更为 42,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增 资莱美禾元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本次增资相关主体及出资情况介绍 (一)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 容量注射剂 、 (含抗肿瘤药) 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 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氟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 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伏立康唑、利 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福美坦、氨 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 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公司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二)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77 弄 20 号 272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 账)。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三)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195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四)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万元) 1 邱 宇 21,310 董事长、总经理 2 邱 炜 3,200 董事 3 刘 玮 70 原料药厂总经理 4 汪若跃 60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5 李 科 60 公司顾问 6 周和平 50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7 汪 徐 50 新药销售经理 8 胡永祥 50 中成药销售经理 9 方 霜 50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10 戴青萍 50 人力行政总监 11 张开飞 40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12 崔 丹 1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合计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出资,合计认缴本次新增的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莱美药业 8,000 19.05% 土地使用权 鼎亮禾元 6,000 货币 14.29% 六禾元魁 3,000 货币 7.14% 邱宇 21,310 货币 50.74% 邱炜 3,200 货币 7.62% 汪若跃 60 货币 0.14% 周和平 50 货币 0.12% 汪徐 50 货币 0.12% 胡永祥 50 货币 0.12% 李科 60 货币 0.14% 崔丹 10 货币 0.02% 张开飞 40 货币 0.10% 刘玮 70 货币 0.17% 方霜 50 货币 0.12% 戴青萍 50 货币 0.12% 合计 4,2000 100%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股数 (万 持股比例 (万元) 股) (%) 1 邱 宇 21,310 51010319680528**** 董事长、总经理 4,127.80 22.56 2 邱 炜 3,200 51010319650528**** 董事 3,219.21 17.59 3 刘 玮 70 51021319690918**** 原料药厂总经理 0.00 0.00 4 汪若跃 60 36021119591114****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0.00 0.00 5 李 科 60 51020219540617**** 公司顾问 0.00 0.00 6 周和平 50 42230119550102****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0.00 0.00 7 汪 徐 50 51021219671018**** 新药销售经理 0.00 0.00 8 胡永祥 50 51222919670205**** 中成药销售经理 0.00 0.00 9 方 霜 50 51022419620106****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0.00 0.00 10 戴青萍 50 36010219660123**** 人力行政总监 0.00 0.00 11 张开飞 40 51112419750608****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0.00 0.0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 0.00 0.00 12 崔 丹 10 51010419800725**** 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邱宇 3、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4、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第二层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 融、 ; 证券及财政信用业务) 投资管理; (法律、 投资咨询。 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注]:2013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部分 货币资金 1,501 万元人民币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组团 J 分区 J5/02 号经评估的土地作价 4,499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增资合计 6,000 万元。 五、本次增资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增资莱美禾元,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均以 等价对应注册资本面值的形式进行出资。 六、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 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 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 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 戊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戊方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42,000 万元, 即在本协议第一条甲方董事会决议的前次增资 6,000 万元基础上,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2)除甲方拟以货币和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戊方增资 6,000 万元外,本次增资的 35,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认缴,具体方案如下: 1)甲方以 1,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乙方以 6,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丙方以 3,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丁方以总计 25,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3.增资期限及方式 (1)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三日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以电汇或其他方式将规定金额人民币存入戊方事前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把收款人为戊方的符合规定金额的有效支票送达戊方的法定地址,则应被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戊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3)为保证戊方的正常经营,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即应尽快履行必要的各自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增资完成后,戊方将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事项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戊方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5)关于戊方公司运作的特别约定 1)戊方将委托甲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 2)丁方持有戊方的股权全部托管给甲方,由甲方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戊方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均由戊方章程具体规定。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上述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所持有的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莱美禾元仍由公司实际控制。 七、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共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由莱美禾元负责实施茶园制剂项目。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薪酬以及邱宇、邱炜为公司授信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1.事前认可文件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风险提示 1.本次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增资构成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审议未获通过的不确定性。 2.本次增资的茶园制剂项目存在行业竞争风险、经营与管理风险、原材料、技术、市场、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等风险。 十二、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17 日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公司公告:莱美药业(30000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对莱美药业与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 (以下简称 (有限合伙) ) “鼎亮禾元”、 (以下简称“六禾元魁”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及邱宇等十二位 自然人共同对公司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 进行增资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构成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作出了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公 司独立董事事前发表了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莱美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上述决议,以邱宇为代表的十二名自然人合计以现金 25,000 万元认缴 莱美禾元合计 2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0.1.5 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该 十二名自然人增资方对莱美禾元增资构成与莱美药业关联交易。 (二)本次增资各方基本情况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 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 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氟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 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伏立康唑、利 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福美坦、氨 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 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莱美药业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77 弄 20 号 272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 。 账)(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195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莱美禾元本次增资所涉及的与莱美药业关联交易对方为邱宇等十二位自然 人,该等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序 出资额(万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号 元) (万股) (%) 1 邱 宇 21,310 51010319680528**** 董事长、总经理 4,127.80 22.56 2 邱 炜 3,200 51010319650528**** 董事 3,219.21 17.59 3 刘 玮 70 51021319690918**** 原料药厂总经理 0.00 0.00 4 汪若跃 60 36021119591114****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0.00 0.00 5 李 科 60 51020219540617**** 公司顾问 0.00 0.00 6 周和平 50 42230119550102****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0.00 0.00 7 汪 徐 50 51021219671018**** 新药销售经理 0.00 0.00 8 胡永祥 50 51222919670205**** 中成药销售经理 0.00 0.00 9 方 霜 50 51022419620106****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0.00 0.00 10 戴青萍 50 36010219660123**** 人力行政总监 0.00 0.00 11 张开飞 40 51112419750608****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0.00 0.0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 12 崔 丹 10 51010419800725**** 0.00 0.00 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 - - (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11 月 29 日,莱美药业发起设立莱美禾元,其设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 邱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 册 号 500902000042124 住 所 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第二层 许可经营范围:无。 一般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融、证券及财政信用业 经营范围 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2013 年 1 月 8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莱美药业拟以部 分货币资金及经评估的土地对莱美禾元增资 6,000 万元。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莱美禾元拟 增资 35,000 万元。同日,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 然人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 (以下简称 《增资协议》) 四方拟共同出资 35,000 元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 万元人民币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其中,莱美药业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 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 莱美禾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42,000 万元。该次增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综上,在前述两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增资后的出资比例 1 莱美药业 8,000 19.05% 2 鼎亮禾元 6,000 14.29% 3 六禾元魁 3,000 7.14% 4 邱 宇 21,310 50.74% 5 邱 炜 3,200 7.62% 6 刘 玮 70 0.17% 7 汪若跃 60 0.14% 8 李 科 60 0.14% 9 周和平 50 0.12% 10 汪 徐 50 0.12% 11 胡永祥 50 0.12% 12 方 霜 50 0.12% 13 戴青萍 50 0.12% 14 张开飞 40 0.10% 15 崔 丹 10 0.02% 合 计 42,000 100.00% (四)关联交易定价 此次增资莱美禾元,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均以等价对应注册资本面值的形式进行出资。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1 年 3 月 1 日,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以下简 》 称“新版 GMP”)正式施行。公司根据新版 GMP 的相关明确规定,对首发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茶园制 (以下简称“茶园制剂项目” 剂项目” )主要设备选用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调整 厂房设计,按照药品类别分区进行生产。此外,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科研项目产业 化需要,拟适当增加项目生产线和产品,上述因素使得项目投资总额增大。为便 于进行项目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莱美药业设立了莱美禾元,并将茶 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 2013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茶园制剂项目追加投资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 将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同时对茶园制剂项目继续追加投 资,投资总额增加至 41,530 万元,除原首发募集资金已投入的 4,613.23 万元(含 利息)外,剩余资金通过自筹解决。上述追加投资及变更实施主体尚需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后方可实施。国金证券对该次变更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莱美药业、关联方(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及非关联第三方(鼎亮禾元、 六禾元魁)拟共同对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系为解决茶园制剂项目资金来源,确保 项目顺利建设,筹集资金用于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 (六)当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 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莱美药业未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 日常关联交易。莱美药业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 薪酬以及邱宇、邱炜为莱美药业融资授信提供担保。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根据 2013 年 1 月 17 日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前述 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 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莱美药业仍实际控制莱美禾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 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 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 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 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 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 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 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 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 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已经公 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该 等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及是否违背上市承诺事项的核 查 (一)关于茶园制剂项目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56 号)核准,莱美药业于 2009 年 9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37,950.00 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 34,956.25 万元。根据莱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经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 投向“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重庆市长寿 化工园区,项目总投资额 14,422.30 万元。 莱美药业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包括原料药和制剂两部分。受 GMP 修订影响,2010 年 9 月 29 日,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制剂)建设地 点变更的议案》和《关于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茶园)一 期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将首发募投项目制剂部分由原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迁 至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工业园区,并加大投入建设新的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即茶 园制剂项目,项目投资估算为 22,5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原用于制剂部分的募 集资金 4,525.48 万元,剩余资金公司自筹解决。 2013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 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并继续追加投资,投 资总额预计增加至 41,530 万元,新追加投资额全部自筹解决。 (二)变更为合资经营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新版 GMP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硬件和软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满 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科研项目产业化的需要,保证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 运行和经营管理,如前所述,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拟对茶园制剂项目继续追加投资,并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 由于茶园制剂项目资金需求加大,短期内急需资金进行建设,为保证项目建 设进度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莱美药业拟联合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 自然人对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从而使得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一致作出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莱美药业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后方可实施。 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后,将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需求较大的问题, 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 未来战略发展的规划。茶园制剂项目实施后,公司将着重发展抗感染药物与特色 专科用药,改善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其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 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莱美禾元基本情况 茶园制剂项目实施主体莱美禾元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核查意见“一、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核查”之“(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运 行,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未实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无重大变化,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时的承诺,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工,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的需要,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管理以及长远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将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 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公司对莱美禾元 仍实际控制,本次变更事项不会影响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及达产。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目前,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主要系解决茶园制剂项目 在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茶 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本次变更没有违反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2、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未实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无重大变 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的承诺,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工,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管理以及长远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和影 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因涉及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茶园制剂项目 的历次变更均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 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无异议。 三、关于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保留分红收益权 (一)莱美禾元《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共同签署的《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 戊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 (1)各方一致同意将戊方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42,000 万元,即在 甲方董事会决议的前次增资 6,000 万元基础上,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2)除甲方拟以货币和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戊方增资 6,000 万 元外,本次增资的 35,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认缴,具体 方案如下: 1)甲方以 1,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乙方以 6,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丙方以 3,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丁方以总计 25,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3、增资期限及方式 (1)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三日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以电汇或其他方式将规定金额人民币存入戊方事前 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把收款人为戊方的符合规定金额的有效支票送达 戊方的法定地址,则应被视为已履行了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生效后根据协议内容对戊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 修改。 (3)为保证戊方的正常经营,协议各方同意,协议签署后,各方即应尽快 履行必要的各自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及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增资完成后,戊方将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事项由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戊方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5)关于戊方公司运作的特别约定 1)戊方将委托甲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 2)丁方持有戊方的股权全部托管给甲方,由甲方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 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戊方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 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 程序等均由戊方章程具体规定。 

增资协议》中有关特别约定的目的 (二) 本次参与莱美禾元增资的十二名自然人中,邱宇为莱美药业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邱炜持有莱美药业 5%以上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其余十名自然人均 (2012 年修订)第 10.1.5 条 在公司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该十二名自然人为莱美药业关联 方。 为保持莱美药业对莱美禾元的继续控制关系,便于莱美药业对茶园制剂项目 建设管理的需要,《增资协议》约定,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委托莱美药业进行 日常管理和运营,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股权全部托管给莱美药业。 《增资协议》 为避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明确各方权责利, 约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 利。因此,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资产收益权外,其他股东 权利因委托给莱美药业而受到限制。 为确保莱美禾元增资后规范运作,《增资协议》约定莱美禾元董事会会议召 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 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均由莱美禾元章程具 体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因莱美药业茶园制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较大、建设任务急,为确保该项 目顺利实施,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参与了对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 资。该增资资金系用于茶园制剂项目建设,解决了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 满足莱美药业实际经营需要和促进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 2、因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为莱美药业关联方, 《增资协议》明确约定,莱美 禾元委托莱美药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股权 全部托管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该约定系为明确各方权责利,保持莱美药业对莱美禾元的继续控制关系,有利于 茶园制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同业竞 争、竞业禁止及利益输送等公司规范治理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因此,国金证券对《增资协议》中有关分红收益权等特别约定无异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参与本次增资是否构成同 业竞争、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等事项的核查 (一)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核查 1、本次增资概况 根据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 资协议》 邱宇等十二位在公司任职的自然人共计出资 25,000.00 万元参与本次莱 , 美禾元的增资,经增资完成后,上述 12 人合计持有莱美禾元 59.52%的股权,其 中邱宇持有莱美禾元 50.74%的股权,邱炜持有莱美禾元 7.62%的股权。 2、莱美禾元开展业务情况 莱美禾元注册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 营范围为: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融、证券及财政信用业务);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 经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凭《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生产许可证》 的,不得生产药品。同时须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即 GMP 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经核查, 莱美禾元尚未开展经营,莱美药业以增资方式进入莱美禾元的土地尚处于变更登 记之中,本次增资资金到位后,莱美禾元主要从事茶园制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莱美禾元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也尚不具备进行 GMP 认证的条件,且公司 没有药品生产批件,因此,莱美禾元目前不能从事医药的生产和销售。 3、上市时,邱宇与邱炜承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先生、主要股东邱炜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其上市时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 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其所控制的公司 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将赔偿由此给股份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还承诺将 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身份对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4、本次增资的其他安排 《增资协议》 为避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明确各方权责利, 约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 利。因此,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资产收益权外,其他股东 权利因委托给莱美药业而受到限制。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在适当时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邱宇 等十二位自然人、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收购 其所持有的莱美禾元股权。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莱美禾元尚未开始经营,且茶园制剂项目尚处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于建设期,莱美禾元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获得GMP认证,没有药品生 (2)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邱宇 产批件,不具备从事医药生产和销售的条件; 等十二名自然人将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 (3)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 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将在适当时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鼎亮禾 元、六禾元魁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收购其所持有的莱美禾元股 权。因此,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参与本次增资莱美禾元未违背上市时出具的《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1、增资资金来源 根据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 资协议》,邱宇、邱炜本次增资资金分别为 21,310.00 万元,3,200.00 万元,资金 来源均为将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不存 在向莱美药业借款、或莱美药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借 款、或将莱美药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获得借款等直接或间接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行为。 2、本次增资的其他安排 邱宇出具承诺:在本次增资莱美禾元后,不会利用在莱美禾元的控股地位干 预莱美禾元的经营,也不会为获取个人利益将所持有的莱美禾元的股权进行股权 质押或将莱美禾元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在增资完成后将除投资收益权 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全部委托与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 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邱宇、邱炜本次增资莱美禾元的资金来源均为将所 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不存在向莱美药业 借款、或莱美药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借款、或将莱美 药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获得借款等直接或间接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同 时,邱宇出具承诺:在本次增资莱美禾元后,不会利用在莱美禾元的控股地位干 预莱美禾元的经营,也不会为获取个人利益将所持有的莱美禾元的股权进行股权 质押或将莱美禾元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 (本页无正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重 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彩霞 廖卫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7 日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公司公告:莱美药业(300006)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 2013 年 1 月 17 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 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鼎亮禾元”、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 (以下简称“六禾元魁” 心(有限合伙) )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签署了《重庆 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六禾元魁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之增资协议》,四方共同出资 35,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 ) 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其中,公司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 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 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 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 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注 册资本变更为 42,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增 资莱美禾元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本次增资相关主体及出资情况介绍 (一)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 容量注射剂 、 (含抗肿瘤药) 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 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氟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 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伏立康唑、利 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福美坦、氨 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 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公司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二)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77 弄 20 号 272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 账)。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三)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195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四)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万元) 1 邱 宇 21,310 董事长、总经理 2 邱 炜 3,200 董事 3 刘 玮 70 原料药厂总经理 4 汪若跃 60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5 李 科 60 公司顾问 6 周和平 50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7 汪 徐 50 新药销售经理 8 胡永祥 50 中成药销售经理 9 方 霜 50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10 戴青萍 50 人力行政总监 11 张开飞 40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12 崔 丹 1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合计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出资,合计认缴本次新增的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莱美药业 8,000 19.05% 土地使用权 鼎亮禾元 6,000 货币 14.29% 六禾元魁 3,000 货币 7.14% 邱宇 21,310 货币 50.74% 邱炜 3,200 货币 7.62% 汪若跃 60 货币 0.14% 周和平 50 货币 0.12% 汪徐 50 货币 0.12% 胡永祥 50 货币 0.12% 李科 60 货币 0.14% 崔丹 10 货币 0.02% 张开飞 40 货币 0.10% 刘玮 70 货币 0.17% 方霜 50 货币 0.12% 戴青萍 50 货币 0.12% 合计 4,2000 100%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股数 (万 持股比例 (万元) 股) (%) 1 邱 宇 21,310 51010319680528**** 董事长、总经理 4,127.80 22.56 2 邱 炜 3,200 51010319650528**** 董事 3,219.21 17.59 3 刘 玮 70 51021319690918**** 原料药厂总经理 0.00 0.00 4 汪若跃 60 36021119591114****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0.00 0.00 5 李 科 60 51020219540617**** 公司顾问 0.00 0.00 6 周和平 50 42230119550102****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0.00 0.00 7 汪 徐 50 51021219671018**** 新药销售经理 0.00 0.00 8 胡永祥 50 51222919670205**** 中成药销售经理 0.00 0.00 9 方 霜 50 51022419620106****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0.00 0.00 10 戴青萍 50 36010219660123**** 人力行政总监 0.00 0.00 11 张开飞 40 51112419750608****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0.00 0.0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 0.00 0.00 12 崔 丹 10 51010419800725**** 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邱宇 3、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4、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第二层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 融、 ; 证券及财政信用业务) 投资管理; (法律、 投资咨询。 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注]:2013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部分 货币资金 1,501 万元人民币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组团 J 分区 J5/02 号经评估的土地作价 4,499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增资合计 6,000 万元。 五、本次增资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增资莱美禾元,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均以 等价对应注册资本面值的形式进行出资。 六、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 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 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 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 戊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戊方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42,000 万元, 即在本协议第一条甲方董事会决议的前次增资 6,000 万元基础上,本次增加注册 资本 35,000 万元。 (2)除甲方拟以货币和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戊方增资 6,000 万 元外,本次增资的 35,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认缴,具体 方案如下: 1)甲方以 1,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乙方以 6,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丙方以 3,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丁方以总计 25,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3.增资期限及方式 (1)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三日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以电汇或其他方式将规定金额人民币存入戊方事前 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把收款人为戊方的符合规定金额的有效支票送达 戊方的法定地址,则应被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戊方公司章程进行相 应修改。 (3)为保证戊方的正常经营,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即应 尽快履行必要的各自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 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增资完成后,戊方将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事项由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戊方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5)关于戊方公司运作的特别约定 1)戊方将委托甲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 2)丁方持有戊方的股权全部托管给甲方,由甲方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 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戊方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 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 程序等均由戊方章程具体规定。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上述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所持有的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 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莱美禾元仍由 公司实际控制。 七、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共同对公 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由莱美禾元负责实施茶园制剂项目。本次增资 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改善产品结构,提 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薪酬以及邱宇、邱炜为 公司授信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1.事前认可文件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 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 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 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 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风险提示 1.本次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增资构成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的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审议未获通过的不确定性。 2.本次增资的茶园制剂项目存在行业竞争风险、经营与管理风险、原材料、 技术、市场、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等风险。 十二、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 、上 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 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 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17 日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公司公告:莱美药业(30000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对莱美药业与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 (以下简称 (有限合伙) ) “鼎亮禾元”、 (以下简称“六禾元魁”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及邱宇等十二位 自然人共同对公司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 进行增资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构成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作出了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公 司独立董事事前发表了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莱美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上述决议,以邱宇为代表的十二名自然人合计以现金 25,000 万元认缴 莱美禾元合计 2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第 10.1.5 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该 十二名自然人增资方对莱美禾元增资构成与莱美药业关联交易。 (二)本次增资各方基本情况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 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 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氟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 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伏立康唑、利 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福美坦、氨 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 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莱美药业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77 弄 20 号 272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 。 账)(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195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莱美禾元本次增资所涉及的与莱美药业关联交易对方为邱宇等十二位自然 人,该等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序 出资额(万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号 元) (万股) (%) 1 邱 宇 21,310 51010319680528**** 董事长、总经理 4,127.80 22.56 2 邱 炜 3,200 51010319650528**** 董事 3,219.21 17.59 3 刘 玮 70 51021319690918**** 原料药厂总经理 0.00 0.00 4 汪若跃 60 36021119591114****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0.00 0.00 5 李 科 60 51020219540617**** 公司顾问 0.00 0.00 6 周和平 50 42230119550102****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0.00 0.00 7 汪 徐 50 51021219671018**** 新药销售经理 0.00 0.00 8 胡永祥 50 51222919670205**** 中成药销售经理 0.00 0.00 9 方 霜 50 51022419620106****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0.00 0.00 10 戴青萍 50 36010219660123**** 人力行政总监 0.00 0.00 11 张开飞 40 51112419750608****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0.00 0.0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 12 崔 丹 10 51010419800725**** 0.00 0.00 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 - - (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11 月 29 日,莱美药业发起设立莱美禾元,其设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 邱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 册 号 500902000042124 住 所 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第二层 许可经营范围:无。 一般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融、证券及财政信用业 经营范围 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2013 年 1 月 8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莱美药业拟以部 分货币资金及经评估的土地对莱美禾元增资 6,000 万元。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莱美禾元拟 增资 35,000 万元。同日,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 然人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 (以下简称 《增资协议》) 四方拟共同出资 35,000 元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 万元人民币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其中,莱美药业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 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 莱美禾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42,000 万元。该次增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综上,在前述两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增资后的出资比例 1 莱美药业 8,000 19.05% 2 鼎亮禾元 6,000 14.29% 3 六禾元魁 3,000 7.14% 4 邱 宇 21,310 50.74% 5 邱 炜 3,200 7.62% 6 刘 玮 70 0.17% 7 汪若跃 60 0.14% 8 李 科 60 0.14% 9 周和平 50 0.12% 10 汪 徐 50 0.12% 11 胡永祥 50 0.12% 12 方 霜 50 0.12% 13 戴青萍 50 0.12% 14 张开飞 40 0.10% 15 崔 丹 10 0.02% 合 计 42,000 100.00% (四)关联交易定价 此次增资莱美禾元,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均以等价对应注册资本面值的形式进行出资。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11 年 3 月 1 日,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以下简 》 称“新版 GMP”)正式施行。公司根据新版 GMP 的相关明确规定,对首发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茶园制 (以下简称“茶园制剂项目” 剂项目” )主要设备选用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调整 厂房设计,按照药品类别分区进行生产。此外,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科研项目产业 化需要,拟适当增加项目生产线和产品,上述因素使得项目投资总额增大。为便 于进行项目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莱美药业设立了莱美禾元,并将茶 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 2013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茶园制剂项目追加投资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 将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同时对茶园制剂项目继续追加投 资,投资总额增加至 41,530 万元,除原首发募集资金已投入的 4,613.23 万元(含 利息)外,剩余资金通过自筹解决。上述追加投资及变更实施主体尚需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后方可实施。国金证券对该次变更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莱美药业、关联方(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及非关联第三方(鼎亮禾元、 六禾元魁)拟共同对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系为解决茶园制剂项目资金来源,确保 项目顺利建设,筹集资金用于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 (六)当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 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莱美药业未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 日常关联交易。莱美药业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 薪酬以及邱宇、邱炜为莱美药业融资授信提供担保。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根据 2013 年 1 月 17 日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前述 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 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莱美药业仍实际控制莱美禾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 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 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 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 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 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 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 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 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 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已经公 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该 等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及是否违背上市承诺事项的核 查 (一)关于茶园制剂项目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56 号)核准,莱美药业于 2009 年 9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37,950.00 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 34,956.25 万元。根据莱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经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 投向“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重庆市长寿 化工园区,项目总投资额 14,422.30 万元。 莱美药业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产业化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包括原料药和制剂两部分。受 GMP 修订影响,2010 年 9 月 29 日,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制剂)建设地 点变更的议案》和《关于抗感染及特色专科用药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茶园)一 期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将首发募投项目制剂部分由原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迁 至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工业园区,并加大投入建设新的制剂产业化生产基地,即茶 园制剂项目,项目投资估算为 22,5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原用于制剂部分的募 集资金 4,525.48 万元,剩余资金公司自筹解决。 2013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 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并继续追加投资,投 资总额预计增加至 41,530 万元,新追加投资额全部自筹解决。 (二)变更为合资经营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新版 GMP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硬件和软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满 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科研项目产业化的需要,保证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 运行和经营管理,如前所述,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拟对茶园制剂项目继续追加投资,并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莱美禾元。 由于茶园制剂项目资金需求加大,短期内急需资金进行建设,为保证项目建 设进度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莱美药业拟联合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 自然人对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从而使得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一致作出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莱美药业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后方可实施。 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后,将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需求较大的问题, 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 未来战略发展的规划。茶园制剂项目实施后,公司将着重发展抗感染药物与特色 专科用药,改善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其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 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莱美禾元基本情况 茶园制剂项目实施主体莱美禾元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核查意见“一、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核查”之“(三)关联方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开展和运 行,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未实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无重大变化,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时的承诺,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工,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的需要,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管理以及长远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将所持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美 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公司对莱美禾元 仍实际控制,本次变更事项不会影响茶园制剂项目的实施及达产。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目前,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主要系解决茶园制剂项目 在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茶 园制剂项目的顺利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本次变更没有违反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2、公司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未实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环境及背景无重大变 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的承诺,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工,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管理以及长远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和影 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因涉及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茶园制剂项目 的历次变更均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 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将茶园制剂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无异议。 三、关于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保留分红收益权 (一)莱美禾元《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7 日,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共同签署的《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 戊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 (1)各方一致同意将戊方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42,000 万元,即在 甲方董事会决议的前次增资 6,000 万元基础上,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 (2)除甲方拟以货币和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戊方增资 6,000 万 元外,本次增资的 35,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认缴,具体 方案如下: 1)甲方以 1,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乙方以 6,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丙方以 3,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丁方以总计 25,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3、增资期限及方式 (1)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三日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以电汇或其他方式将规定金额人民币存入戊方事前 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把收款人为戊方的符合规定金额的有效支票送达 戊方的法定地址,则应被视为已履行了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生效后根据协议内容对戊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 修改。 (3)为保证戊方的正常经营,协议各方同意,协议签署后,各方即应尽快 履行必要的各自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及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增资完成后,戊方将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事项由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戊方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5)关于戊方公司运作的特别约定 1)戊方将委托甲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 2)丁方持有戊方的股权全部托管给甲方,由甲方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 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戊方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 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 程序等均由戊方章程具体规定。 《增资协议》中有关特别约定的目的 (二) 本次参与莱美禾元增资的十二名自然人中,邱宇为莱美药业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邱炜持有莱美药业 5%以上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其余十名自然人均 (2012 年修订)第 10.1.5 条 在公司任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该十二名自然人为莱美药业关联 方。 为保持莱美药业对莱美禾元的继续控制关系,便于莱美药业对茶园制剂项目 建设管理的需要,《增资协议》约定,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委托莱美药业进行 日常管理和运营,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股权全部托管给莱美药业。 《增资协议》 为避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明确各方权责利, 约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 利。因此,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资产收益权外,其他股东 权利因委托给莱美药业而受到限制。 为确保莱美禾元增资后规范运作,《增资协议》约定莱美禾元董事会会议召 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 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均由莱美禾元章程具 体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因莱美药业茶园制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较大、建设任务急,为确保该项 目顺利实施,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参与了对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 资。该增资资金系用于茶园制剂项目建设,解决了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 满足莱美药业实际经营需要和促进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 2、因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为莱美药业关联方, 《增资协议》明确约定,莱美 禾元委托莱美药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所持莱美禾元股权 全部托管给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该约定系为明确各方权责利,保持莱美药业对莱美禾元的继续控制关系,有利于 茶园制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同业竞 争、竞业禁止及利益输送等公司规范治理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因此,国金证券对《增资协议》中有关分红收益权等特别约定无异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参与本次增资是否构成同 业竞争、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等事项的核查 (一)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核查 1、本次增资概况 根据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 资协议》 邱宇等十二位在公司任职的自然人共计出资 25,000.00 万元参与本次莱 , 美禾元的增资,经增资完成后,上述 12 人合计持有莱美禾元 59.52%的股权,其 中邱宇持有莱美禾元 50.74%的股权,邱炜持有莱美禾元 7.62%的股权。 2、莱美禾元开展业务情况 莱美禾元注册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 营范围为: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融、证券及财政信用业务);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 经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凭《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生产许可证》 的,不得生产药品。同时须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即 GMP 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经核查, 莱美禾元尚未开展经营,莱美药业以增资方式进入莱美禾元的土地尚处于变更登 记之中,本次增资资金到位后,莱美禾元主要从事茶园制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莱美禾元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也尚不具备进行 GMP 认证的条件,且公司 没有药品生产批件,因此,莱美禾元目前不能从事医药的生产和销售。 3、上市时,邱宇与邱炜承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先生、主要股东邱炜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其上市时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 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其所控制的公司 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将赔偿由此给股份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还承诺将 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身份对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4、本次增资的其他安排 《增资协议》 为避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明确各方权责利, 约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 利。因此,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除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资产收益权外,其他股东 权利因委托给莱美药业而受到限制。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在适当时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邱宇 等十二位自然人、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收购 其所持有的莱美禾元股权。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莱美禾元尚未开始经营,且茶园制剂项目尚处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于建设期,莱美禾元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获得GMP认证,没有药品生 (2)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邱宇 产批件,不具备从事医药生产和销售的条件; 等十二名自然人将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委托给莱美药业,由莱 (3)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 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将在适当时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鼎亮禾 元、六禾元魁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或以现金的方式收购其所持有的莱美禾元股 权。因此,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参与本次增资莱美禾元未违背上市时出具的《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1、增资资金来源 根据莱美药业、鼎亮禾元、六禾元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签署的《增 资协议》,邱宇、邱炜本次增资资金分别为 21,310.00 万元,3,200.00 万元,资金 来源均为将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不存 在向莱美药业借款、或莱美药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借 款、或将莱美药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获得借款等直接或间接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行为。 2、本次增资的其他安排 邱宇出具承诺:在本次增资莱美禾元后,不会利用在莱美禾元的控股地位干 预莱美禾元的经营,也不会为获取个人利益将所持有的莱美禾元的股权进行股权 质押或将莱美禾元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在增资完成后将除投资收益权 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全部委托与莱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 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邱宇、邱炜本次增资莱美禾元的资金来源均为将所 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邱宇等十二名自然人不存在向莱美药业 借款、或莱美药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借款、或将莱美 药业的资产进行抵押获得借款等直接或间接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同 时,邱宇出具承诺:在本次增资莱美禾元后,不会利用在莱美禾元的控股地位干 预莱美禾元的经营,也不会为获取个人利益将所持有的莱美禾元的股权进行股权 质押或将莱美禾元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为 (本页无正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重 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彩霞 廖卫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7 日
港澳资讯提供 (仅供参考,风险自担) 公司公告:莱美药业(300006)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 2013 年 1 月 17 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 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鼎亮禾元”、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 (以下简称“六禾元魁” 心(有限合伙) )以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签署了《重庆 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六禾元魁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之增资协议》,四方共同出资 35,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禾 ) 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禾元”。其中,公司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 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 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 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 出资,认缴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经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注 册资本变更为 42,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增 资莱美禾元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本次增资相关主体及出资情况介绍 (一)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 容量注射剂 、 (含抗肿瘤药) 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 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氟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 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伏立康唑、利 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胺、福美坦、氨 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 。 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公司以货币资金 1,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二)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77 弄 20 号 272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 账)。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鼎亮禾元以货币资金 6,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三)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195 室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六禾元魁以货币资金 3,000 万元出资,认缴莱美禾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四)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万元) 1 邱 宇 21,310 董事长、总经理 2 邱 炜 3,200 董事 3 刘 玮 70 原料药厂总经理 4 汪若跃 60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5 李 科 60 公司顾问 6 周和平 50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7 汪 徐 50 新药销售经理 8 胡永祥 50 中成药销售经理 9 方 霜 50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10 戴青萍 50 人力行政总监 11 张开飞 40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12 崔 丹 1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合计以货币资金 25,000 万元出资,合计认缴本次新增的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莱美禾元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莱美药业 8,000 19.05% 土地使用权 鼎亮禾元 6,000 货币 14.29% 六禾元魁 3,000 货币 7.14% 邱宇 21,310 货币 50.74% 邱炜 3,200 货币 7.62% 汪若跃 60 货币 0.14% 周和平 50 货币 0.12% 汪徐 50 货币 0.12% 胡永祥 50 货币 0.12% 李科 60 货币 0.14% 崔丹 10 货币 0.02% 张开飞 40 货币 0.10% 刘玮 70 货币 0.17% 方霜 50 货币 0.12% 戴青萍 50 货币 0.12% 合计 4,2000 100%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公司任职情况 持股数 (万 持股比例 (万元) 股) (%) 1 邱 宇 21,310 51010319680528**** 董事长、总经理 4,127.80 22.56 2 邱 炜 3,200 51010319650528**** 董事 3,219.21 17.59 3 刘 玮 70 51021319690918**** 原料药厂总经理 0.00 0.00 4 汪若跃 60 36021119591114**** 茶园制剂厂总经理 0.00 0.00 5 李 科 60 51020219540617**** 公司顾问 0.00 0.00 6 周和平 50 42230119550102**** 原料药厂总工程师 0.00 0.00 7 汪 徐 50 51021219671018**** 新药销售经理 0.00 0.00 8 胡永祥 50 51222919670205**** 中成药销售经理 0.00 0.00 9 方 霜 50 51022419620106**** 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0.00 0.00 10 戴青萍 50 36010219660123**** 人力行政总监 0.00 0.00 11 张开飞 40 51112419750608**** 原料药厂总经理助理 0.00 0.00 证券部经理、证券事 0.00 0.00 12 崔 丹 10 51010419800725**** 务代表 合 计 25,000 - -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邱宇 3、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4、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第二层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 融、 ; 证券及财政信用业务) 投资管理; (法律、 投资咨询。 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注]:2013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部分 货币资金 1,501 万元人民币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组团 J 分区 J5/02 号经评估的土地作价 4,499 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增资合计 6,000 万元。 五、本次增资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增资莱美禾元,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均以 等价对应注册资本面值的形式进行出资。 六、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共同 签署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 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 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上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 戊方: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 2.增资方案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戊方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42,000 万元, 即在本协议第一条甲方董事会决议的前次增资 6,000 万元基础上,本次增加注册 资本 35,000 万元。 (2)除甲方拟以货币和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戊方增资 6,000 万 元外,本次增资的 35,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认缴,具体 方案如下: 1)甲方以 1,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乙方以 6,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3)丙方以 3,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4)丁方以总计 25,000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戊方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3.增资期限及方式 (1)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三日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以电汇或其他方式将规定金额人民币存入戊方事前 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把收款人为戊方的符合规定金额的有效支票送达 戊方的法定地址,则应被视为已履行了本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在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戊方公司章程进行相 应修改。 (3)为保证戊方的正常经营,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即应 尽快履行必要的各自内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变 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增资完成后,戊方将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事项由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戊方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 (5)关于戊方公司运作的特别约定 1)戊方将委托甲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 2)丁方持有戊方的股权全部托管给甲方,由甲方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 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3)戊方董事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以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 资金预算、重大资金使用和合同签署、任何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 程序等均由戊方章程具体规定。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上述增资完成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所持有的莱美禾元全部股权委托给莱 美药业,由莱美药业代行除分红收益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莱美禾元仍由 公司实际控制。 七、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公司、鼎亮禾元、六禾元魁及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共同对公 司全资子公司莱美禾元进行增资,由莱美禾元负责实施茶园制剂项目。本次增资 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改善产品结构,提 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3 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与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薪酬以及邱宇、邱炜为 公司授信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1.事前认可文件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 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有利于茶园制剂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 争力,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加股东的回报。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拟对全资子公 司重庆莱美禾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 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风险提示 1.本次邱宇等十二位自然人对莱美禾元增资构成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的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审议未获通过的不确定性。 2.本次增资的茶园制剂项目存在行业竞争风险、经营与管理风险、原材料、 技术、市场、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等风险。 十二、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亮禾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 、上 海六禾元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邱宇先生等十二位自然人关于重庆莱美禾元 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莱美禾元 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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