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切勿“恶小而为之”
(2024-03-12 12: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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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切勿“恶小而为之”
李永康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会导致受害企业的产品下架、滞销或者不能上市,还有可能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市场地位。”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潘越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现象如是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然而,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却成为了困扰众多市场主体的“痛点”。“专利蟑螂”“专利鲨鱼”“恶意囤积商标”……以上名词主要是专指一些起诉主体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法院受理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的数量增长了105.41%,从2022年的74件增长到了2023年的152件。如果不及时对恶意诉讼的行为加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数量的不断攀升将极大地危害稳定的营商环境,破坏现有的市场规则。
对于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提起于法无据、于事实无据的民事诉讼,并致使诉讼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恶意诉讼的法理学基础,在于民法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恶意诉讼行为的本质,是诉讼当事人对于诉权的滥用,究其根本是一种侵权行为。如同绝大部分侵权行为一样,恶意诉讼的认定亦应当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具备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恶意”四项要件。对于恶意诉讼中原告是否具备主观恶意的判断,往往是案件审理时的难点。对于当事人恶意与否的判断,有多种判断方式。针对权利来源存在问题的知识产权,如果当事人明知其权利存在某种缺陷,一般会被认定为具有恶意,如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又或是将已经投入市场公开销售的产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提起申请等。针对已经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数额等,都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不仅有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更对涉案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骚扰和损害后果。虽然当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并未形成高发态势,但其不可忽视的增长趋势和潜在的负面影响,极有可能会对现有的市场秩序、创新局面等造成较大冲击,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解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需要社会团体、市场主体多方共同参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协同干预,方能形成治理合力,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擘画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宏伟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