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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共同守护网络净土

(2023-04-28 1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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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关注未成年人成长 共同守护网络净土

滕昊欣

 

今年两会期间,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这一社会问题,多位代表进行提案。有代表建议停止对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并就此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代表建议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强制所有网络游戏使用人脸识别等新型技术进行登录,而上述提案的根源均在于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便捷。然而,不加规范的引导、良莠不齐的网络环境使部分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的同时出现了沉溺网络、参与打赏、游戏付费等行为,不仅损害身心健康,同时易出现不理智消费,有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户给主播打赏近160万元的案例在先,相关案件的诉讼数量也逐年攀升。那么类似这样的行为能否得到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打赏、消费行为无效,父母可以要求全部返还,8周岁到18周岁期间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消费行为如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则被法院认定有效,如不相适应且其父母拒绝追认的,则行为无效,父母可以通过与平台方协商、起诉的方式要求返还。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21年就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对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及方式已经实施了最强监管。2022年5月份,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际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工作举措之一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然而实践中仍有部分软件、网络平台利用漏洞逃避监管,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进行网上冲浪,导致部分监管措施难以落地。

要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理智消费这一问题,除了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这一措施之外,还需要多管齐下,多效发力。一方面平台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管理责任,加强技术研发,运用人脸设别设置支付“童锁”,另一方面家长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职责,保持与孩子的良好沟通,培养孩子兴趣爱好,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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