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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需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

(2023-03-13 09: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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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杂谈

网络时代需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

迟倩楠


在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个人与网络之间的交互愈加深入。网络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极易成为造谣、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的“温床”。特别是近年来,微博、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发展蒸蒸日上,互联网红利惠及大众,为博眼球、获取流量而倚仗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低成本进行造谣生事、实施网络暴力的情况越来越多。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受众多的特点,导致此类不法行为危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社会影响更加恶劣。加强人格权保护,是满足网络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重要方面。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全面加强人格权保护,通过一系列司法政策和公正裁判,让人格利益更受重视,让人的价值、尊严受到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针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治理体系。《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律制度单独成编,对人格权的种类、边界、救济路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设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让人格权更有保障。在具体领域,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人脸识别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依据不同领域特点细化法律规定,压实法律责任。刑法是人格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严重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如构成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以涉侵犯公民人格权犯罪批捕犯罪嫌疑人两万余人。

以司法裁判引导人格权保护步入正向轨道。2022年,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人格权纠纷案件,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案、扫码点餐侵犯个人信息案、侵害“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等名誉案、“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等,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构筑“防火墙”,让人格尊严免遭网络暴力侵害;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以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为侧重点,涉及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侮辱诽谤案等,反映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公民人格权犯罪、捍卫网络时代民众维权的决心。刑事、民事司法保护有机结合,形成网络时代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强大司法合力。

更好地推动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发展,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对受害者来说,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后续影响消除难,网络侵权主体难以确定,取证举证难,维权成本很高。为解决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难的问题,尚需综合治理。一是完善人格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实体法上细化权利义务界定与救济途径,在程序法上,适当调整人格权侵权自然人举证责任分配,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二是加强国家机关对受害者维权的必要协助,对于侮辱、诽谤犯罪等刑事自诉案件,协助受害者确定主体、固定证据等,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三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压实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定期维护网络生态,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及时清理,对于受理的用户投诉信息如实调查、处理、反馈,从源头上改善网络上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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