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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不掉链,守法不掉队

(2023-03-11 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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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杂谈

养犬不掉链,守法不掉队

嵇姣龙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犬只伤人入刑”随及登上话题热搜,引起广泛讨论。

    许多人认为目前对于犬只伤人的处罚过轻,罚款或者赔偿的惩罚作用、警示作用不强,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可以进一步健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养犬人的谨慎意识、守法意识,形成良性循环。反对者则表示入刑需严谨,目前犬只伤人可以通过现有的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宠物不是人,管教得再好也无法排除伤人的可能性;还有质疑声表示,若犬只伤人入刑,那其他饲养动物伤人是否要一一入刑?

    之所以这一建议有多么高的热度,是因为养宠人群庞大但执法力量有限,不文明养宠行为和宠物伤人事件不断增多,逐渐陷入“法难责众”的窘境,人们对于用法律规范养宠行为、严惩宠物伤人的呼声越来越高。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针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侵权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外,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均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许多地区制定了养犬管理相关行政规范、条例、实施办法等。除承担民事责任,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外,饲养人、管理人会因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恶性的犬只伤人事件,饲养人、管理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利用狗攻击他人实施伤害或者杀人等行为可能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中狗是犯罪工具,类似于刺伤别人的刀,只不过狗是有自主意识的动物,对饲养者主观故意的认定,相对于用刀刺人来说要复杂一些。若行为人主观上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可能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此类事例屡见不鲜。2010年,内蒙古康某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康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2013年,遵义一位老人晨练时,被路边一苗圃蹿出的两只杜高犬拖行撕咬致死,狗主人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新疆阿拉尔市吴某为了看护枣园,先后饲养了两条狼狗、一条藏獒,三条狗于2010年至2013年先后咬伤九人,吴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2019年,民警在处理黄某打妻子一事时被黄某兄弟打伤,黄某还指使其弟放狗咬民警,黄某兄弟二人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法律意识淡薄,规则意识欠缺,不遵守规则,不尊重别人的权利,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然而,实务中因为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够,并未形成较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对于受害者来说,如果没有摄像头取证或者其他人证物证,很难固定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有时候连侵权人的身份信息都难以获取。因此,应当加强建章立制,及时修订养犬管理法规或规章,强化养犬行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执法机制。

    犬只伤人,经济损失易填补,身体伤害难抹平,因此事前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重要。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力量,授权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等基层组织协助管理养犬事务,并制定配套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让执法部门和协助执法组织形成合力,成为城市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创新智慧手段,科技赋能管理。免费为家养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保存犬主姓名、联系方式、宠物疫苗接种等信息,便于证明犬主身份、帮助寻回失犬,也有利于杜绝遗弃宠物和不接种疫苗的现象。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收集居民养犬信息的大数据,包含犬种、数量、外形等信息,便于犬只伤人时快速联系责任人。三是注重教育宣传,呼吁文明养犬。饲养宠物是权利,文明养宠是责任,保护他人就是保护自己。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打造文明养犬社会化宣传格局,增强群众道德意识,切实打通普法懂法的“最后一公里”。

    养犬不掉链,守法不掉队。监督管理养犬、养宠行为,形成文明养宠新风尚,实现文明生态和谐社会的目标,还需多方出力、多措并举。别让“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伤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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