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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2013 (十一)

(2017-08-31 11:03:44)
标签:

典型场所报警系统

道路隧道

油罐区

电缆隧道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

分类: 消防工程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2013 (十一)

12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道路隧道

12.1.1 城市道路隧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水底隧道,应同时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其他公路隧道应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条文说明12.1.1 本条给出了不同类别道路隧道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原则。本条中列出的城市道路隧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水底隧道等车流量都比较大,疏散与救援都比较困难,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没有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很容易造成大量车辆涌进隧道、无法疏散的局面。因此,采用探测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探测器,有助于尽早发现火灾。其他类型的道路隧道内由于车流量不大,只要在发生火灾时有相应措施警告其他车辆不再继续进入隧道,并能及时通知消防队即可,这样既能达到使用效果,也能节约资金。根据实体试验结果和对隧道火灾成功探测的统计结果,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隧道中虽然报警时间不是最早,但没有漏报。自从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隧道中安装使用后,有几条隧道发生了火灾,探测器都及时发出了报警信号。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时,考虑到探测器受污染后响应灵敏度的降低,在设计时,探测器的保护距离宜不大于探测器标称距离的 80% ,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注维护要求。

12.1.2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顶部距顶棚 100mm200mm ,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 10m ;每根分布式线型光纤火灾探测器和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保护车道的数量不应超过 2 条,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行车道侧面墙上距行车道地面高度2.7m3.5m ,并应保证无探测盲区;在行车道两侧设置时,探测器应交错设置。

条文说明12.1.2 本条规定的数据都是根据实体试验结果和实际安装并有效报警的使用结果得出的。

1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联动消防设施时,其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 150m
12.1.4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 200m 处成设置报警电话,每隔 50m 处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隧道入口前方 50m250m 内应设置指示隧道内发生火灾的声光警报装置。

条文说明12.1.4 隧道出入口位置及隧道内设置的报警电话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用于报警,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用于警告进入隧道的其他车辆。隧道入口前方 50m250m 内设置的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装置用于提前警告准备进入隧道的车辆不要进入隧道,红光最醒目。

12.1.5
隧道用电缆通道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主要设备用房内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条文说明12.1.5 在隧道内的电缆通道内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有利于电缆火灾的及时发现。主要设备用房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中的泄漏电流探测器用于电缆线路老化或破损探测,测温式探测器用于过载而导致电缆接头过热的温度探测。

12.1.6
隧道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联动隧道中设置的视频监视系统确认火灾。

条文说明12.1.6 隧道内一般设置有视频监视系统,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可联动切换视频监视系统的监视画面至报警区域,从而确认现场情况。

1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将火灾报信号传输给隧道中央控制管理设备。

条文说明12.1.7 隧道运营一般由隧道中央控制室集中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确认火灾后,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给隧道中央控制管理设施,由中央控制室作出相应的应急处理。
12.1.8
消防应急广播可与隧道内设置的有线广播合用,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6 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12.1.8 本条规定了隧道内设置的消防应急广播与有线广播合用时的设置要求。
12.1.9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隧道内设置的紧急电话合用,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7 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12.1.9 本条规定了隧道内设置的消防专用电话与紧急电话合用时的设置要求。
12.1.10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控制与正常通风合用的排烟风机。

条文说明12.1.10 本条规定了与正常通风合用的排烟风机的控制要求。
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条文说明12.1.11 隧道内的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如温度、湿度、粉尘、汽车尾气、射流风机产生的高速气流、照明、四季天气变换等因素均会影响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稳定运行。为避免温度、粉尘及汽年尾气等因素对消防设备运行稳定性的影响,对消防设备的保护等级提出相应的要求。
   
本条是保证隧道场所设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稳定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2.2 油罐区

12.2.1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条文说明12.2.1 外浮顶油罐建议采用线型光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保护,一个油罐可以采用多只探测器保护,但是一只探测器不能同时保护两个及以上的油罐。
12.2.2
除浮顶和卧式油罐外的其他油罐宜采用火焰探测器。

条文说明12.2.2 这些罐内基本属于封闭空间,火焰探测器可以及时、准确地探测火灾。
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 3m

条文说明12.2.3 本条规定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的设置要求。
   
本条是保证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外浮顶油罐场所应用时,对初期火灾探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故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2.2.4
油罐区可在高架杆等高位处设置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做辅助探测。

条文说明12.2.4 在油罐区可采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对油罐火灾做辅助探测,探测器的安装方式一般设置在油罐附近的高杆上。
12.2.5
火灾报警信号宜联动报警区域内的工业视频装置确认火灾。

条文说明12.2.5 油罐区内的火灾报警信号宜直接联动保护域内的工业视频装置,有利于确认火灾。

12.3 电缆隧道

12.3.1 隧道外的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9 章的有关规定;除隧道内所有电缆的燃烧性能均为 A 级外,隧道内应沿电缆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保证有效探测长度;隧道内设置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条文说明12.3.1 在电缆隧道外的电缆接头和端子等一般都集中设置在配电柜或端子箱中,这些部位都是容易发热的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根据对电缆火灾的统计、分析和试验,电缆本身引起的火灾主要发生在电缆接头和端子等部位,因此监视这些部位的温度变化是最科学的,也是最经济的;隧道内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用于电缆本身火灾探测外,更主要的是用于外火进入电缆隧道的探测;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都有有效探测长度,保护隧道内的电缆接头和端子等部位时,探测器在这些部位的设置长度应大于其有效探测长度。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用于电缆火灾探测时,属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一种探测器,可直接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12.3.2
无外部火源进入的电缆隧道应在电缆层上表面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有外部火源进入可能的电缆隧道在电缆层上表面和隧道顶部,均应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12.3.2 根据火灾案例统计分析和在电缆隧道中的火灾实体试验,外火进入电缆沟道的地面时,敷设在电缆层上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不能及时响应,因此应该在隧道顶部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电缆本身发热或外火直接落在电缆层上时。只有采用接触式设置在电缆层上表面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才能及时响应。

12.3.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采用“S”形布置或有外部火源进入可能的电缆隧道内,应采用能响应火焰规模不大于 100mm 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2.3.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隧道内的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动力电缆敷设。

条文说明12.3.312.3.4 这两条是在电缆隧道中火灾实体试验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只有达到此要求,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才能及时响应。

12.3.5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探测单元长度的 1.5 倍;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感温光栅。

条文说明12.3.5 在电缆接头和端子等部位设置的光缆敷设长度不少于 1.5 倍的探测单元长度是为了保证可靠探测。
12.3.6
其他隧道内设置动力电缆时,除隧道顶部可不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外,探测器设置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12.3.6 本条规定了在其他隧道内设有电缆时探测器的设置要求。

12.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12.4.1 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12.4.2
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
探测器
12.4.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顶部。
    2
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16m 时,宜在 6m7m 增设一层探测器。
    4
建筑高度超过 16m 但不超过 26m 时,宜在 6m7m11m12m 处各增设一层探测器。
    5
由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的对流层为 7m13m 时,可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设置在对流层下面 1m 处。
    6
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并宜与下层探测器交错布置。
12.4.4
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的采样管宜采用水平和垂直结合的布管方式,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在 16m 以下,并宜有 2 个采样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 1m 处。
    2
可在回风口处设置起辅助报警作用的采样孔。
12.4.5
火灾初期产生少量烟并产生明显火焰的场所,应选择 1 级灵敏度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并应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

条文说明12.4.112.4.5 这五条是根据在高度大于 12m 的高大空间场所的火灾实体试验结果作出的规定。
   
考虑到建筑高度超过 12m 的高大空间场所建筑结构的特点及在发生火灾时火源位置、类型、功率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在设置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时,除按原规范规定设置在建筑顶部外,还应在下部空间增设探测器,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火灾实体试验结果表明,对于建筑内初起的阴燃火,在建筑高度不超过 16m 时,烟气在 6m7m 处开始出现分层现象,因此要求在 6m7m 处增设探测器以对火灾作出快速响应;在建筑高度超过 16m 但不超过 26m 时,烟气在6m7m 处开始出现第一次分层现象,上升至 11m12m 处开始出现第二次分层现象;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对流层时,烟气会在该对流层下 1m 左右产生横向扩散,因此在设计中应综合考虑烟气分层高度和对流层高度。
   
建筑高度大于16m的场所,一些阴燃火很难快速上升到屋顶位置,下垂管在 16m 以下的采样孔会比水平管更快地探测到火灾。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影响烟雾的向上运动,使其不能上升到屋顶位置,下垂管的采样孔宜有 2 个采样孔设置在开 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1m 处,在回风口处设置起辅助报警作用的采样孔,有利于火灾的早期探测。
12.4.6
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条文说明12.4.6 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最大的火灾隐患就是电气火灾,因此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占电气火灾的 10% 左右,此类建筑的顶部较高,发生火灾不容易被发现,也没法在其上面设置其他探测器,只有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才能保证对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的有效探测。

附录A 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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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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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

 http://s10/mw690/003bI9QLzy7dRNsid5L69&69050116 2013 (十一)" TITL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13 (十一)" />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

 

D.0.1 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下列部位: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
电信楼、邮政楼的机房和办公室。
    3
商业楼、商往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和办公室。
    4
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和办公室。
    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办公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
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
档案楼的档案室、阅览室、办公室。
    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办公室、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
科研楼的办公室、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物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
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13
公寓(住宿、住宅)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7
堆场、堆垛、油罐等。
    18
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和设备间,列车车厢。
    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
陈列室、展览室、营业厅、商业餐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用房。
    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走道、门厅、楼梯间。
    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
净高超过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
歌舞娱乐场所中经常有人滞留的房间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29
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 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 0.8m 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2
其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可燃物较多的场所或燃烧后产生重大污染的场所。
    33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附录E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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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ab——探测器的安装间距(m) ;
D1
D11(含 D9′)——在不同保护面积 A 和保护半径下确定探测器安装间距 ab 的极限曲线;
Y
Z ——极限曲线的端点(在 YZ 两点间的曲线范围内,保护面积可得到充分利用)

附录F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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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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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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