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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2013 (十)

(2017-08-31 10:26:13)
标签:

系统供电

布线

分类: 消防工程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2013 (十)

10 系统供电

10.1 一般规定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10.1.1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要求,蓄电池备用电源主要用于停电条件下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稳定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接入消防电源,因为普通民用电源可能在火灾条件下被切断;备用电源如采用集中设置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应进行独主回路供电,防止由于接入其他设备的故障而导致回路供电故障;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能保障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本规范所涉及的直流电源均应该是消防设备专用的电源,这些电源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
10.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 UPS 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条文说明10.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设备的电源切换不能影响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电源装置的切换时间应该非常短,所以建议选择 UPS 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条文说明10.1.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一旦报警会自动切断电源,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保护。
10.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 120%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 3h 以上。

条文说明10.1.5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备电源的容量要求。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条文说明10.1.6 本条规定了的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由于消防用电及配线的重要性,故强调消防用电回路及配线应为专用,不应与其他用电设备合用。另外,消防配电及控制线路要求尽可能按防火分区的范围来配置,可提高消防线路的可靠性。

10.2 系统接地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点阻值不应大于 1Ω 。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点阻值不应大于 4Ω 。
10.2.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10.2.3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² 。
10.2.4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 25mm² 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条文说明10.2.1-10.2.4 这四条规定了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以及接地线的要求。

11 布线

11.1 一般规定

1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V/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V/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条文说明11.1.1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级线路的选型要求。
1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 11.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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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11.1.2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的最小截面积,主要是考虑线路应具有的带载能力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1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

条文说明11.1.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在室外敷设的要求,主要考虑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1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 90% 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

条文说明11.1.4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 90% 的场所的敷设规定,潮湿环境大大降低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的绝缘特性,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11.1.5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 75%
    2
无线通信摸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
 
条文说明11.1.5 本条规定了当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要求,主要考虑保障系统运行可靠。

11.2 室内布线

1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条文说明1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穿线导管与低压配电系统的穿线导管相同,应采用金属管、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几种,敷设方式为暗敷或明敷。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要求符合同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 14 部分:试验火焰 lkW 标称预混合型火焰设备、确认试验方法和导则》GB/T 5169.14-2007 规定的燃烧试验要求。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条文说明11.2.2 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需要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因此这里规定此类线路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对于其他传输线等要求采用阻燃型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以避免其在火灾中发生延燃。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及对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条文说明11.2.3 线路暗敷设时,尽可能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因管线在混凝土内可以起保护作用,能防止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传输线路中断。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相对重要性,所以这部分的穿线导管选择要求较高,只有在暗敷时才允许采用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线路明敷设时,只能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

1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条文说明11.2.4 为防止强电系统对属弱电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干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宜在同一竖井内敷设。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条文说明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如果合用线槽应进行隔板分隔。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及对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1.2.6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条文说明11.2.6 为便于维护和管理,不同防火分区的传输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11.2.7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条文说明11.2.7 考虑到线路敷设的安全性,不穿管的线路易遭损坏,故作此规定。
11.2.8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十”线应为红色,负极“一”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条文说明11.2.8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便于接线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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