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22)、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2024-09-17 07:05:19)分类: 博主心得 |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财产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以及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可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简言之,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意味着担保财产的每一个部分都担保着全部债权的实现,债权的每一个部分也都受全部担保财产的担保。”P353
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在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有诸多体现,比如:
1、债权的各部分均受担保物权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物的添附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规则。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是一种新的担保权利。至于这一权利的性质,一般认为是法定的债权质权,即以担保人所享有的代位物请求权为标的物并依据法律直接产生的债权质权。”P379
物上代位,不是仅限于金钱债权,“在实践中,也存在实物补偿的现象,尤其是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中,不少地方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即由征收人提供与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相等的其他房屋作为征收的补偿。此时,存在于被征收房屋上的抵押权应继续存在于被征收人因房屋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房屋上,且不以再次办理抵押登记为要件。”P384
“我们认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P356
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两个例外:
1、留置权的行使。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如果是可分物,则只能留置相当于债务金额的财产。P357
2、“在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情形下,如果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应适用该特别规定,不再适用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如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P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