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利他合同与利他合同的识别
(2024-08-16 09:05:09)分类: 博主心得 |
正常情况下,债务人应该是向合同的相对人即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法律并不排斥在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其可能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也可能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比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向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就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支付保险金,而且该第三人还单独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要求保险人向自己支付人身保险金。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对债务人向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共分两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为不真正的利他合同,即虽然债务人有约定应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是,由于债权债务是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人的债务并非来自于其与第三人的关系,而是来自于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只有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更不能向债务人主张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在不真正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是纯粹的履行受领人,并不获得直接针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注1)“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随时就债务履行对象进行变更,第三人无干涉的权利。”(注2)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此为真正的利他合同,又称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通常简称为利他合同。利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第三人取得了与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的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人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第三人的独立权利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债权债务人的双方约定,后者相当于同时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授权,即如果没有法律或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明确授权,第三人就只能单纯受领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更不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即只能是不真正的利他合同,而不能是利他合同,因此,不真正的利他合同与利他合同的“核心区别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否赋予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在具体适用时,要考察当事人对第三人权利的约定,比如是否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注3)
笔者认为,除法律规定的利他合同外,区分不真正的利他合同与利他合同要注意以下两点:
1、合同的内容是利他合同还是非利他合同难以判断时,也就是合同对第三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的约定模棱两可时,应认定合同为不真正的利他合同。因为第一,突破合同相对性是例外,合同相对性才是原则。一般没有特别的理由,应该适用的是原则性情形即一般情形,例外适用是需要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例外适用情形才能例外适用。例外适用具有个例性质,属于特别的情形,不具有广泛适用性,因此,对其应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有把握确定才能例外适用,因此,如果对第三人有权独立主张权利没有明确的授权,就应该认定第三人无权主张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不属于利他合同;第二,广义的利他合同,不论是真正的利他,还是不真正的利他,本来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的责任并没有减轻,其仍然要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的利益仍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债务人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枉不纵。而真正的利他合同,是在不真正的利他合同的基础上的减少交易环节,将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再向第三人履行合并为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降低履约成本,属于合同履行的好上加好,但其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要有对第三人的明确授权,授权不明确的,对于授权,不能适用合同通常的推定或补充解释规则,以防曲解当事人的真意,而退回到不真正的利他合同,不会对合同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2、利他合同既是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独立主张权利的授权,也是债务人同意第三人有权独立主张权利的授权,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有授权,第三人才能取得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的权利,才能认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利他合同。利他合同不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合同,第三人也不能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独立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其并未取得合同债权的全部权利,债权人并未退出合同,第三人只是取得了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以及取得了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明确的对第三人的权利授予,第三人才能行使;明确第三人有权主张的权利,第三人才能行使相应的权利。
注1、注2:江必新主编
注3:同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