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受托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汪兴平)
(2019-06-14 07:50:59)分类: 博主心得 |
一、引发讨论的案例
案例一:2015年,新时代证券担任美丽生态收购八达园林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美丽生态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其中财务顾问费800万元,主承销费1220.1万元。在这一过程中,新时代证券未开展持续、深入的尽职调查,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在2015年2月已知悉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未施工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关注,未采取有效措施获取上述项目的真实进展情况,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两项目均描述为“正常施工中”及“工程进展良好”,与事实不符(2015年两项目发生的成本仅分别为预测成本的0.81%、4.92%),为误导性陈述。在获取八达园林2015年上半年极为糟糕的财务数据后,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二项目2015年全年收入预测仍然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结论,导致出具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两项目2015年的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误导性陈述。2019年6月3日,证监会据此对新时代证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没合计4400余万元。
新时代证券之所以被处罚,就在于其在担任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使对八达园林的业绩预测出现重大差异。
本案例虽然不是一个受托资产管理的案例,而是一个金融中介服务的案例,但金融机构职业谨慎义务的要求却是相通的。
二、谨慎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受托资产管理,不论是资产管理机构的受托管理,还是诸如公司董事、高管等个人受公司股东委托的受托管理,受托人对于委托人委托的资产管理业务都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谨慎注意义务是一个有关广泛约束力的诚信义务,中介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均在其执业范围内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不仅如此,甚至包括诸如房屋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也负有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由于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受托人违反谨慎注意义务,有的比较容易判断,比如受托人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论是实体的规定还是程序上的规定,或者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公司章程我们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合同),有的则很难判断,比如受托机构在执行受托业务的过程中的某一专业管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事后看来,可能存在明显的不当,受托人对该不当是否应承担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责任,可能争议就比较大,本文将重点对此类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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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的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现象
1、对于投资人的投资资格未依规定进行审查。投资人进行信托资产投资或银行理财投资,监管部门一般都会对投资者有投资门槛的限制,个别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放任,甚至诱导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组团投资,或者通过与第三方合作代销信托产品,而第三方根本就未作或只是形式上进行投资资格审查,致使不具有投资资格的“投资人”通过弄虚作假而通过资格审查,参与了本不应参与的资产管理投资,此时,受托人就有违反谨慎注意义务之嫌。至于投资风险的揭示,因为是格示条款,并且一般对重大风险都有明显的标识,相对来说,投资人是很难主张受托人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
2、对于投资的对象,尽职调查严重不到位。比如现在资产管理业务盛行应收账款融资,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保理,但是,融资人是否确实存在相应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复融资(类似于一物多卖),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抵销权和抗辩权,这些不能仅是靠融资人提供的证据和承诺就能解决的,有的还需要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确认,还需要受托管理人查验相应交易合同和发票。不过,对此我们要注意,不可对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能力要求过高,不应只要受托资产遭受了损失,而且只要受托管理人工作做得更仔细或专业程度更高一些,这些损失完全就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就认定受托管理出现问题,就是受托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我们不能求全责备,应该与一般受托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比较,达到了一般受托管理人的管理水准的,即便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也不能认定应是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3、对于受托管理资产出现应予披露的信息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资产管理刚兑时期,信息披露不披露,实际与投资人的利益没多少关系,披露了反而对受托管理人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不论是信托项目,还是证券资产管理项目,出了问题,受托人一般都不会主动向投资人披露,反而是遮遮掩掩,以避免引起投资人的心理紧张和恐慌。打破刚兑以后,卖者尽责,买者担责,买者担责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如果买者连自己投资的资产的信息知情权都不能得到尊重,何谈其应担责?比如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四、受托资产管理机构实务中就谨慎注意义务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预计,随着刚兑的打破,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由投资人实实在在承担风险的时代将到来,买者担责必将伴随着委托人的维权事件高发,而受托资产管理机构在受托资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就该过错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必将成为委托人的关注重点,亦即受托人是否尽到了其作为专业理财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必定会是投资人维权的核心,为此,受托资产管理机构相对于过去的粗放式的资产管理,就其谨慎注意义务,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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