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有保留意见的国资产权能否转让(汪兴平)
(2018-09-12 07:28:46)分类: 博主心得 |
咨询问题:我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为A公司的小股东,现拟转让持有的A公司股权,A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均为保留意见,原因是公司有两笔较大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予回复函证。有人认为,该股权不能公开挂牌转让,因为有保留意见,说明该股权的评估价值可能高估,也可能低估,如果低估,则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批复同意的机构则可能因此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有人提出,本案的保留意见是两笔应收账款无法认证,那么在转让挂牌底价确定时,对拟转让股权对应的评估底价再加上该两笔应收账款对应部分的价值作为挂牌的底价,不论两笔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底价转让都将不会低于上述两种情形下的无保留意见的评估价。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
一、我们先不谈该股权能否公开挂牌转让的法律依据。宏观而言,对于现实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不必急着去找法律依据,都可以先从公平正义这一朴素的理念去思考,符合公平正义的,一般来说,就应有法律的解决路径,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就不应该予以通过。如果认为可以通过,那可能是当事人曲解法律或滥用权利,风险极大;有了基本判断,就可以再去找法律依据,对于绝大多数法律问题,应该是直觉在先,法律技术在后,技术就是对直觉的论证,也许论证过程中会改变自己原来基于直觉的观点(更多的时候可能是在论证过程中发现直觉之时忽略了某些特定细节,而正是这些特定细节,决定了此问题不同于直觉原来所预期的问题,是故解决方案亦应有所不同)。就本文提出的问题,直觉可以有以下几点基本判断,第一,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是完全有可能的,上市公司的报告都常有这种现象,更何况一般的有限公司,我们当然希望一切都是完美的,但不能因此就对不完美予以拒绝,不完美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第二,公司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出具保留意见,不等于说公司就一定有过错,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就一定有问题,可能基于审计和评估的成本,也可能基于其他的原因,比如公司的某一重要债务人拒不配合,因此,相关报告出现有保留意见并非特别不正常,即使标的公司有过错,也不能不让这样的公司股权转让,第三,如果不让这样的股权转让,是否意味着国有企业这样的投资就不许处理,因此只能成为僵尸资产?如果不能处理仅仅是资产无法变现,导致影响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可能也就罢了,关键是继续持有可能造成国有企业投资人的重大损失,如果公司管理混乱,国有企业在公司又没有话语权,该国有企业如果继续持有这样的公司股权,很有可能会面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即在公司出现解散的原因后,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未能及时启动清算或无法清算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企业如何化解这一风险?你能保证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后你就能及时知道?或者你能保证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的财产和账册不会无影无踪?第四,问题既然在这里,总归要给国有企业的股权一个出路吧,不处理,不是一种对国有资产负责任的态度,因此,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有保留意见与允许转让孰轻孰重是很明显的。
二,何谓国有资产流失?不是国有资产价格卖得低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是高还是低,都是相对的,只要是通过公开市场形成的价格,只要充分进行了信息披露,成交价格的高低就与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无关,谁也没有本事保证自己能够卖出一个相当长时间内的高价,公开市场成交,只要不存在故意压低国有资产的成交价格,以及不存在国有资产交易中的重大过失,就应认为交易是正常的。或高或低,是市场波动的风险。象中国烟草总公司,在云南白药的股票价格大幅上涨以后,对之前红塔公司与陈发树根据市场形成的交易价格进行的股权交易认定为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而不同意股权转让,就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无赖行为,而不是在正当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样,对于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只要充分地进行了信息披露,其交易就不属于国有资产流失,交易双方都面临着同样的收益和风险,交易的结果属于交易的当事人相应的市场风险和收益。不卖,长期搁置在手上,当公司的价值贬值之时,或者当拟转让人急需现金流时,置应该处分的财产不处分,实际是一种懒政行为,是一种间接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三,更重要的,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规定并没有规定有保留意见的产权就不能转让,而是规定一般要经过审计、评估,要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产权转让价格,至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是否无保留意见并未规定,甚至也未规定无法发表意见的不得转让,相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这里规定的是要披露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也就是说,如果有保留意见,转让方要向受让方充分披露该重要信息,这里自然蕴含着有保留意见的报告,不影响产权转让的公开挂牌,只是要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
四,毕竟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有保留意见,说明交易的产权信息存在某种不确定,对于交易的双方都增加了价格上的不确定性,基于对国有资产以及受让人负责,转让人应要求中介机构在公开信息中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专门的说明,充分披露相关的信息。同时,转让方也应在转让企业内部就保留意见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对确定挂牌底价的影响建议。同时,在现有的追责氛围下,谁也不知道,现在的交易价格在未来会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谁也无法确定,以后会不会有有关部门对于当时的交易进行调查(比如有道听途说者举报,或者因他人的他事调查,涉及到此事),届时来看,恐怕很多交易时你没想到的问题,事后再要你对当时的交易行为进行解释,你可能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以事后的眼光来挑之前的决策,正常的交易你也能挑出很多不正常来)。因此,转让方的管理人员为安全起见,要启动特别的交易程序,第一,要有没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就交易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第二,要形成内部的决策意见,使整个交易有完善的留痕,以较好地还原交易场景和保护转让方的各有关当事人。
国有资产的交易要如此谨小慎微,即使是通过公开市场程序完成的,这也说明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环境之恶劣,要你对你的交易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实则无异于刑法的自证其罪。笔者认为,国资交易的市场化,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交易的公开性,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其他的都不是重要的,现有的这一套国资易规则在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同时,违反市场化原则的东西太多了,导致相关人员宁可不交易,宁可不作为和不出成绩,也不要承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任何风险。普遍的心态是,为国家做事,不要被国家追究责任。不做事,而且有理由的不做事,无非是不出成绩,不出成绩又不是什么大错,甚至不影响正常的升迁,以致很多能做的事也被聪明人以各种理由而推脱自己不做,从而避开可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