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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问题之十七: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是否还应通过股东会决议才能解散公司(汪兴平)

(2015-10-23 17:49:43)
分类: 博主心得

一、     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家投资管理集团,旗下既有GP管理着数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有作为LP投资了数家他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集团不论是直投(自有资金),还是管理的基金的投资,又投资了几十家的高科技企业。对于LP投资合伙基金,有的是对合伙机构的信任而投资,这里基本不存在对于管理基金的投资个人的特别信赖,信赖的是基金管理机构背后的实际控制机构,比如投资中信绵阳基金,信任的是基金管理人(中信产业基金)背后的中信证券;有的则是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个人或个人团队的特别信赖而投资,而不是对基金管理机构这一品牌的信赖。LP把钱交给专门的投资机构,其前提是信赖的基础在,一旦是被信赖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管理团队离开基金,这个信赖关系就可能不再,那么这个投资的钱当然要考虑收回来,因此,我们一般将这个被信赖的机构或团队称之为关键人士,并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关键人士离开基金,则基金解散或我们有权申请基金解散(只要申请,基金就解散),也就是说如果信赖的机构将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转让或者信赖的团队不再担任基金经理,投资基金应进入清盘程序。同样在投资科技企业中,我们一般会要求公司章程规定关键人士离开公司或者其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因为我们不是相应专业的专业人士,我们玩不转那些高科技,之所以投资,可能就是基于对那些专业人士的信任,所以只能与他们捆绑。现在要问的是: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上述公司或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或合伙企业是否就应该解散,在公司未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企业未通过合伙人决议的情况下,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解散是否程序上还有欠缺?如果必须召开相应的会议进行决议,决议通不过该如何救济?

二、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入解散程序,也规定了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进入解散程序。“公司解散是一个时间过程”,“是由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构成的时间过程。将公司解散作为一个时间过程,是因为解散公司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完成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包括依法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进行公司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等”,“公司章程也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就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进入公司解散程序。”(注1)由此,公司解散是因解散原因出现而开始启动解散程序,是一个持续的运行过程,而不是解散原因出现就自动解散或者就完成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以及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一样也是解散原因,再开股东会议通过解散决议也不过是解决公司解散的原因,而不是解散的完成,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无须再通过解散决议就可进入解散程序。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其他事由解散是不同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即解散,不需要股东会决议解散,而公司出现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解散的事由时,公司不会即行解散,需要股东会决议解散(注2)。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按照这一观点,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就不具有执行力了。如果公司的股东都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表决同意公司解散,则再行表决显然是多此一举,如果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表决,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就与普通协议无异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只能是消极保护(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积极保护,为什么不积极保护呢,既然章程有约定,因此,需要再行表决的理由不足。何况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解散已经是股东意志的一致体现,虽然该意志的表达是老早之前的事情,但其约束力在未修改之前是一直有效的,无须股东另外再表达,如果要表达,那也是对此规定的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也说明了这一点,因为公司不解散,即是继续存续,没有解散和继续存续之外的第三条路可走,而继续存续是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故公司解散是没必要股东会决议。我们不能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不会自动解散而认为要召开股东会对解散进行表决,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也不会自动停业,股东会通过了决议也不意味着公司自动解散,解散事由出现只是公司具有了解散的前提条件,至于是否解散,还有赖于公司采取相应的停止营业活动等行动。

由于合伙企业的解散和存续与公司的解散和存续可类比,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也具有类比的约束作用,故即是不另外再研究合伙企业法也能初步判断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合伙企业应进入解散状态。

 

1:安建主编 公司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 P254-255

2:奚晓明 主编  关于公司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 P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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