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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台仙馆笔记》卷四:姊妹同夫

(2023-10-14 15:48:46)
  高邮县某村,有农家姊妹二人,其姊嫁而死。婿请继室以其妹,父母皆喜,女不可,父母固命之,执不可。母私问之,女曰:“闺房之内,夫妇之私,天下之至耻,幸无他人得与闻耳。若姊妹俱事一夫,则吾姊之私,吾得而知之,是重吾姊之耻也。”父母不能强,乃已。按《明史·列女传》,虞凤娘,义乌人,其姊嫁徐明辉而卒。明辉闻凤娘贤,欲聘为继室。女知,泣谓父母曰:“兄弟未尝同妻,即姊妹可知。”父执不听,女自经死。余谓虞凤娘事不足为法,其所言亦于义未精,盖同夫与同妻迥别。妻不可同,非独兄弟为然,即非兄弟,亦无可同妻之理,夫则固有可同者。《春秋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之。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女弟也。”(诸侯娶一异姓国之女为妻(西周规定“同姓不婚”),女方以该妻的姪(兄之女,侄女)和娣(妹妹)陪嫁;同时还会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诸侯国的女子一起出嫁,也各以姪和娣陪嫁。这样一共就是九女。诸侯在聘娶这九女之后,便不再娶亲了。)然则姊妹同夫。古礼固然。使谓姊妹不可同夫,则尧不当以二女妻舜矣。今此女所见,与虞凤娘正合。古今事固有相类者,然皆一偏之行,非中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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