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赵釴《晏林子》卷三:刘尹郡为政
(2023-09-09 10:24:45)
刘尹郡为政清整,门无杂宾。时百姓好讼官长,诸郡往往为相举正( 指出谬误,加以纠正。 列举其罪而正之以法。)。刘曰:“夫居下讪上,此弊道也,古之善政,司契而已,(《老子》“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於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司契的人只凭契据来收付,所以显得从容。司契也可以指掌管法规。《文选·左思》:“上垂拱而司契,下缘督而自劝。”上则垂衣拱手,执法契以御天下。)岂不以敦本正源,镇静末流乎?君虽不君,下安可以失礼?若此风不革,百姓将往而不反。”遂寝不问。夫官多不法,若置而不问,则留民害。若因讼言以去长吏,则来者不振。尝与一当道言曰:“宜却民言而以他事去之,则法行而堤不裂,始为政体。然又有因是而大与民雠者,可胜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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