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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郑克《折狱龟鉴》·二释冤下·27张保雍入鄂·28张温之问冤

(2022-04-25 10:38:01)
       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鄂州置场,市民炭。常时,吏先署入抄文为足,而实尚留民家未入,比漕发,乃直取载之。州将挟情,使税官按劾,坐盗当死者十八人。保雍自荆南单船六日夜入鄂州,直其冤,笞守吏数人而已。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导读:
今天讲的这起案件,是一起涉及18名死囚犯的冤案。坐盗当死18人,保雍急入解冤屈。那么这起冤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起案子发生在北宋宋仁宗时期鄂州的一起大案。鄂州,也就是现在的湖北省一带,治所在现在的湖北武昌。当时,鄂州因为位靠长江,漕运非常发达。官府就在鄂州设了一个场站,专门负责收购百姓做的木炭。
当时,朝廷有个叫冯异的官员,因为用黄金贿赂皇太后,得以捞了一个监管鄂州税务的肥差。而且因为冯异与朝廷有关系,所以鄂州知州欧阳颍对冯异曲意逢迎,十分殷勤。
过去,官府收购百姓木炭,是让百姓提前把木炭交到鄂州场站,然后等漕运船来之后再装船运走。可是大家发现这太占地方,容易发生火灾等事故,而且人员看守成本较高。
于是,大家就形成了一个比较方便的办法,就是由官吏们先把木炭数登记到账本里,实际的木炭则仍保管在老百姓的家里并不存到官府的仓库里。等到漕运需要装船出发的时候,才通知老百姓把木炭按登记的数量直接交到船上运走。
这种方法确实缓解了仓库和官员的压力,但是等到真正装船的时候,可能由于人员较多较乱,容易造成误差。结果鄂州知州欧阳颍由于自己的私欲,又加上监管鄂州税务的冯异关注这件事,欧阳颍就安排税官来查验弹劾这件事,最终的结果是给一些官员、看守、百姓定为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的有18个人。
判处18个人死刑,这在过去也不算小案子了。根据规定,案件报到了湖北转运使张保雍那里。张保雍一看案子非常小可,涉及18条人命,就从南方乘坐一支单船连续6个日夜赶到了鄂州,亲自审讯这个案子。
最后,经张保雍审判,昭雪了这18个人的冤屈,仅把负责看守的几个官吏处以鞭刑而已。这起案件摘自曾巩所撰写的张保雍神道碑文中。
这个案件说明,在宋朝时期,对于盗窃罪来讲,判刑还是非常重的。如果这18个人,确实真犯有盗窃罪的话,判处死刑也是过重了。更何况是强加的罪名呢?另外,张保雍急行6个日夜前去鄂州核查昭雪已经被知州定罪的案件,真是唯法所在,唯道义所在。
其实这起案件并不难以查明,主要是下级官员不敢忤逆知州欧阳颍的权威,从而胡乱判案才造成的。如果张保雍没有爱民之心、怜悯之心,坚持公正执法,又怎么能昭雪冤屈呢?
  张温之待制提点淮南刑狱。时杨崇勋知亳州,恃恩恣横。知蒙城县王申以公事忤之,即械送狱。温之往问,得其冤状,既出申,又擿奸吏十数辈黥配之。见本传。(杨崇勋知亳州/恃恩为不法/诬蒙城知县王申罪/械送狱/昷之廉得冤状/乃出申/配奸吏若干人 
       按:市炭冤状难明,知县冤状易见。然苟非勇于义者,岂能奋而为之乎!
       王则反贝州,有言之在河北捕得妖人李教不杀,使得逸去,今乃为则主谋,事平,无其人。会冀州人段得政诣阙,自言“尝为叔父屯田郎中段昙赇免缘坐”,且言“昙以书属温之”,乃下御史按劾,虽不得书,犹夺三官,监鄂州税。(王则在贝州造反,有人说张昷之在河北时捕获了一个妖人李教没有杀,还让他逃走,现在竟然做了王则的主谋。叛乱平定以后,贝州并没有发现这个人。恰逢冀州人段得政到朝廷去,自称“曾经为自己的叔父屯田郎中段昙免于被牵连而行贿”,还说“段昙曾以书信请托张昷之”。于是朝廷派御史查核,虽然没有发现所谓的信件,张之还是被削官三级,贬任鄂州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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