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第十章无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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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社会冲突,社会合作,权力结构,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权力,权利,义务。
内容摘要:
从“社会冲突”方面着眼,权力表现在“不同团体或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是维持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关系“所必需的手段”,这样的权力可称为“横暴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在“虚弱”的“农业帝国”中是有“限制”的。从“社会合作”方面着眼,“社会分工”产生“权利和义务”,为保障其基本秩序而发生了“共同授予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可称为“同意权力”,其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分工体系发达,这种权力才能跟着扩大”。
我们常见“农业性的乡土社会”是“皇权的发祥地”,但农业经济“缺乏储蓄”,“皇权”(典型的横暴权力)并不能滋长壮健。“能支配强大的横暴权力的基础不足”,皇权为了“自身的维持”,从“历史的经验”中“确立了无为政治的理想”,“将乡土社会中人民切身的公事让给了同意权力去活动”。而乡土社会又是“小农经济”,在经济上,“每个农家,除了盐铁之外,必要时很可关门自给”,所以,“同意权力的范围也可以小到‘关门’的程度。“乡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名义上“可以说是‘专制’‘独裁’,但在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
无为政治:皇权的松弛
权力的四种形式:
横暴权力的产生基础是经济利益的诱惑;同意权力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分工合作。在乡土社会中,自然经济的运行使人们很少有交换的需要,所以社会分工合作很有限,同意权力起不来;另外,产生的量也很有限,仅能维持农人的基本生活,于是横暴权力产生的空间也就很有限。
因此,乡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虽然名义上是“专制“、”独裁“,但是除了自己不想持续的末代皇帝之外,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多数历史时期,乡土自治(以乡绅为主)是乡土社会治理的真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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