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第八章礼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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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细读】《乡土中国·礼治秩序》:“合礼”也要“合理”
【作品简介】
《乡土中国》根据当代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讲的“乡村社会学”的课程讲义整理而成,于1948年首次出版。全书由14篇文章组成,作者用通俗、简洁的语言对中国基层社会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全面展现了中国基层社会的面貌。《礼治秩序》选自第八章,通过对“法治”和“人治”这对名词内涵的界定,引出维持中国乡土社会运行的秩序——“礼治”,并作出了全面翔实的说明。
原文解析
礼治秩序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法律不是孤立的存在,它由人来执行。法庭上法律的引用由律师承担,案件的判决由法官决定,判决的结果由法院监督执行。不只是法律的实行,就连班级班规的落实也要在班主任的释义和全班同学的盯梢下贯彻。所以这里费孝通先生论断“法治”社会当然也是有人的因素的。
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地说来,人治好像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说不上“治”了。
作者认为没有纯粹“人治”的社会秩序,人际关系一定是按照规定互相配合。家长常用“无规矩不成方圆”来教育孩子懂礼貌、守规矩,家里出现“熊孩子”尚会惹来舆论批判,如果出现欺凌一方的恶霸,那一定会臭名昭著了。中国历史上夏桀、商纣、秦二世的亡国正是统治者凭一己之好恶运作社会的结果。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作者通过对比“法治”和“人治”的实质内涵,点明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或者说“无需规律”。的确有些人这样想过。返璞回真的老子觉得只要把社区的范围缩小,在鸡犬相闻而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里,社会秩序无需外力来维持,单凭每个人的本能或良知,就能相安无事了。这种想法也并不限于老子。就是在现代交通之下,全世界的经济已密切相关到成为一体时,美国还有大多数人信奉着古典经济学里的自由竞争的理想,反对用人为的“计划”和“统制”来维持经济秩序,而认为在自由竞争下,冥冥之中,自有一双看不见的手,会为人们理出一个合于道德的经济秩序来的。不论在社会、政治、经济各个范围中,都有认为“无政府”是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所谓“无政府”决不是等于“混乱”,而是一种“秩序”,一种不需规律的秩序,一种自动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的社会。
可是乡土社会并不是这种社会,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在乡土社会的环境中,“无法”的意思不是“无法无天”,而是受制于“礼”。例如《白鹿原》中族长白嘉轩在整治民风民俗时,对赌博的族人实行开水烫手的体罚,对违背孔孟之道自由恋爱的黑娃、田小娥进行了驱逐出白鹿原的惩戒,这里不合“礼”的量刑甚至甚于法律;电影《刮痧》中,由于误会孩子受到虐待,出现了父母被起诉的矛盾冲突,虽然随着故事情节的展开,矛盾消解了,但在乡土社会的背景下,这么激烈的冲突场景是不会出现的,因为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很难被认定为越“礼”,也就没有受到惩罚的事情了。
让我先说明,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像《镜花缘》里所描写的君子国一般的社会。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譬如在印度有些地方,丈夫死了,妻子得在葬礼里被别人用火烧死,这是礼。又好像在缅甸有些地方,一个人成年时,一定要去杀几个人头回来,才能完成为成年礼而举行的仪式。我们在旧小说里也常读到杀了人来祭旗,那是军礼。——礼的内容在现代标准看去,可能是很残酷的。残酷与否并非合礼与否的问题。“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子贡想把每月初一告祭祖庙的羊废去不用。孔子说:“赐呀!你爱惜那只羊,我则爱惜那种礼。”)恻隐之心并没有使孔子同意于取消相当残忍的行为。
作者声明礼治社会并不代表“文明”,某种程度上甚至是“野蛮”的,例如存在于封建社会中的活人“陪葬”“殉葬”等礼制。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作者通过举例,对“礼”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礼”是一种行为范式,也有残忍的因素,且不需要有形的权利机构来维持。祥林嫂两次婚姻经历在乡土社会中是越礼的表现,“祥林嫂,你放着吧”,这声呼喝直接斩断了她对生活的希望;乡土社会中儿子对父母的赡养全靠“孝”来约束,法治社会下未尽养老义务的子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社会的任务,社会的任务是在满足社会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们要满足需要必须相互合作,并且采取有效技术,向环境获取资源。这套方法并不是由每个人自行设计,或临时聚集了若干人加以规划的。人们有学习的能力,上一代所试验出来有效的结果,可以教给下一代。这样一代一代地累积出一套帮助人们生活的方法。从每个人说,在他出生之前,已经有人替他准备下怎样去应付人生道上所可能发生的问题了。他只要“学而时习之”就可以享受满足需要的愉快。
上文作者论述了维持“礼”的力量是传统,这段文字分析了传统是如何推动人们按照秩序行动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子嗣不只是家庭里的香火,更是社会秩序得以延续的关键所在,“子承父业”也是经验传递的典型反映了。
文化本来就是传统,不论哪一个社会,绝不会没有传统的。衣食住行种种最基本的事务,我们并不要事事费心思,那是因为我们托祖宗之福,——有着可以遵守的成法。但是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
乡土社会确实更加传统,租个女友回家过年的现象已成旧闻,但是剩男剩女回老家的压力却没有减少。
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在这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经验。一个在乡土社会里种田的老农所遇着的只是四季的转换,而不是时代变更。一年一度,周而复始。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于是“言必尧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
在流动性小的乡土社会中,经验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吃过的盐比米多”“走过的桥比路长”都是前辈智慧的理由;越是传统的中医院,越是花白头发的医生多。即便到了现在,“少许”“适量”这些含混却又精确的量词还是大厨常用的术语。
如果我们对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不加推究,只按着规定的方法做,而且对于规定的方法带着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信念时,这套行为也就成了我们普通所谓“仪式”了。礼是按着仪式做的意思。“礼”字本是从豊从示。豊是一种祭器,示是指一种仪式。
乡土社会中通过仪式树立了“礼”的权威,而婚丧嫁娶中的仪式最为严格。安徽省宿松县的葬礼仪式,无论在空间布局、孝服颜色、悼念亲属的次序上都严格遵守了“礼”的范式要求。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孔子很重视服礼的主动性。
这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是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已。曾子易簧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礼与法律、道德都不同,虽然礼和道德都不像法律那样有特定权利加之于人,但是显然礼的教化是内生的,使人服膺,乡土社会中的人会主动服从传统的礼治秩序,遵守内在的监督;例如杨震暮夜却金、曾子易簧都是自觉恪守“礼”的范本。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
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是“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社会变革也反映在“法治”与“礼治”的矛盾中,父债子还、“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些符合“礼治”秩序下的行为规范,却在“法治”社会下行不通;口头协议变成公文合同、乡野郎中被卫生所医生取代,都是“礼治”社会下的经验传统被“法治”社会的统一标准替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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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村文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乡村公共文化发展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不同形式的文化资源日益涌现,村民精神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当前,应进一步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建设。
一是建议重构村庄公共文化场所。我国乡村应结合村民生产和生活的新习惯,充分整合现有公共空间,为村民提供多样化公共文化场所。二是建议汇集乡村文化艺术能人。文化艺术能人是丰富乡村公共文化的关键,村庄应挖掘本村具有艺术才能的村民,鼓励他们基于村庄现实生活,进行文化艺术创作。三是积极举办乡村公共文化活动。在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村民生活逐渐从公共空间退守到私人领域。因此,针对新变化新趋势,创新村民娱乐方式,比如广场舞、乡村春晚等能够调动村民积极性的公共文化活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教育引导群众革除陈规陋习,弘扬公序良俗,培育文明乡风,是乡村文化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村民文化脱贫的必由之路。传统乡村是礼治社会,村民依据村规民约、风土民俗等礼治制度安排日常生产生活。在乡村文化治理过程中,一方面,须坚决摒弃村庄传统风俗中有违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村庄礼治规范符合法治要求。新时代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需破除村庄传统道德习惯中违背法律的内容,保证乡村礼治的合法化。另一方面,须对传统礼治中不合时宜的规范进行扬弃,营造良好的乡村风俗。在传统礼治文化中,“面子”和“人情”是乡村社会交往的主线,但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逐渐演变为红白事的大操大办,讲究排场的相互攀比等陋习,使得“面子”成为了“里子”的负担,“人情”转变为“人情债”。针对这些异化了的礼治规范,村庄应采取积极扬弃的做法,在肯定这些规范内在价值诉求的同时,对不恰当的演变形式进行批判,还原礼治规范的本质,促进乡村文明建设、实现乡村振兴。
对于乡村而言,“地方性知识”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是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自觉形成的文化传统、历史印记和地方认同,对提振村民精神风貌、促进物质脱贫具有重要的作用。村庄在进行文化治理、挖掘“地方性知识”时,一是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以农耕文明为主体的村庄传统文化,蕴含着勤俭节约、吃苦耐劳、善良朴素等道德要求,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具有重要作用。二是注重村庄历史遗迹的保护。传统村落、宗族祠堂等是乡村变迁的见证,其承载着村庄的历史印记,具有独特的地方文化资源优势。村庄可以通过对历史遗迹的保护,凸显地方性价值,提升文化自信、助力乡村振兴,激发村民自豪感。三是注重村庄认同感的维系。共同的生活环境和生产资源,促使村民产生相似的生活经验和行为习惯。在这些地方性标识基础之上,人们能够产生情感共识。乡村文化治理,应充分凝聚人民群众对村庄的价值共识,充分挖掘乡村文化内涵,促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向增长、积极推动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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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费孝通先生已经看到了“礼治”秩序在新环境下的不适,但目前“法治”秩序建立还不完善,如何在新乡土社会中建立合适的规范,各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建议。结合相关链接的内容,谈谈如何从乡土文化建设方面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