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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子路篇第十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2020-04-27 06:08:33)
13.18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便出来告发。”孔子说:“我家乡正直的人与这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里面了。”
 语(yù):告诉。党:指家乡。古代五百家为党。攘:即偷窃。证:告发。
 【解读】
这一章表明了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制的。从这里我们可以推想古代社会的情况,以及中国社会历史上的法、情、礼之间的关系。孔子认为孝道为德行的根本,儿子告发父亲,是为不孝,对父亲不孝者就难以对君主做到忠,所以孔子不赞成儿子去告发父亲偷羊。
【华杉详解】 
“吾党”,我的家乡。直躬者,躬身行直,正直的人。叶公跟孔子夸耀说:“我们这儿有一个特别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他大义灭亲指证了父亲。”孔子抢白他说:“我们那儿正直的标准和您这儿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这一个小故事,却是人类的宏大命题,和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律准则。 何为正义?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很多同学在网上看过哈佛公开课《正义》,讲那个扳道岔的假设,中国古代,也很多这样的思辨讨论。而这亲亲相隐的问题,不仅涉及何为正义、何为正直、何为道德,还是一个具体的司法问题:父亲犯罪,儿子知情,儿子到底该替父亲隐瞒,还是应该举报父亲?如果他隐瞒,他有没有罪? 

     中国古代对这个问题的价值观和法律规定很明确,儿子不仅有权替父亲隐瞒,而且儿子举报父亲,反而是有罪的,这一法律精神一直执行到民国。新中国成立后,宣传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被废除。一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重新承认了亲亲相隐的权利

亲亲相隐不仅是儒家的价值观、中国价值观,也是普世价值观。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并且德国和意大利还规定,法官一般不得就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还应告知其有权拒绝作证,并且不得强迫、恐吓其作证。此外,美国法律中也有对作证配偶特免权的相关规定。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不朽巨著《论法的精神》中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

凡事要符合基本人情和寻常道理。如果一个人,像我们经常看见宣传的,他自己家生活他不管,所有钱拿去捐给别人,这不是圣人,而是圣人深恶痛绝的。圣人强调天理人情,强调道不远人,强调自然之序。自然之序,就是先管自己家里人,再管别人。清儒程瑶田论这一段,说得很精辟:“以私行其公,是天理人情之至,自然之施为、等级、界限,无‘意必固我’于其中也。如其不私,则所谓公者,必不出于其心之诚然。不诚,则私焉而已矣。”先私后公,以私行公,是天理人情。如果一个人没有私,只有公,他的心肯定不诚,心不诚,那就是私。这个私是什么呢?是“意必固我”,就是《论语?子罕》说的,“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就是个偏执狂。那偏执狂干的事,你不要搭理他,更不要把他当模范来宣传,他好的就是这一口,要的就是矫情以沽誉,立异以为高。圣人不是做寻常人做不到的事,而是做好日用常行的寻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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