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8
今则不然:以其有功也爵之,而卑其士官也;以其耕作也赏之,而少其家业也;以其不收也外之,而高其轻世也;以其犯禁也罪之,而多其有勇也。
但当今的君主却不是这样做:他们会因为某人有功劳而授给他爵位,却又鄙视他想做官;会因为某人努力耕作而给予他赏赐,却又瞧不起他的职业;会因为某人不接受朝廷的任用而疏远他,却又推崇他轻视世俗名利的风骨;会因为某人触犯国家法令而惩罚他,却又称赞他很有勇气。
毁誉、赏罚之所加者,相与悖缪也,故法禁坏而民愈乱。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人主尊贞廉之行,而忘犯禁之罪,故民程于勇,而吏不能胜也。(就因为)君主对人的毁誉和赏罚如此自相矛盾,所以国家的法律、禁令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民众更加不好治理。现如今,谁的兄弟要是遭到一点侵犯,他就一定要帮助兄弟加以反击,这被认为是刚正;朋友受到一点侮辱,就想着为他报仇,这被认为是对朋友忠诚。这种刚正和忠诚的“德性”若是成了风气,君主颁布的法令必会遭到破坏;君主竟然推崇这种刚正和忠诚,想不到这种刚正和忠诚的表现其实是违犯国家禁令的犯罪(因而不加禁止),民众就会更加敢于逞勇犯禁,而且官府对之简直无可奈何了。不事力而衣食,则谓之能;不战功而尊,则谓之贤。贤能之行成,而兵弱而地荒矣。人主说贤能之行,而忘兵弱地荒之祸,则私行立而公利灭矣。现如今,不参加劳动却有吃有穿,被说成是有本事;不作战立功却享有尊贵地位,则被夸奖为贤能。争当这种“贤能”之人成了风气的话,国家就会兵弱地荒了;君主竟然喜爱这种贤能的行为,想不到这其实是造成国家兵弱地荒的祸害(因而不予谴责),那么,违法活动就会风行,朝廷公室的利益就将丧失殆尽了。
【解说】
1、上一节末尾说的意思,可以概括为:(明主认为)奖励和惩罚是相辅相成的,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抑制人们的劣根性和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这一节就是承接这个意思,批评当今君主们不能掌握这个原则精神,处理奖励和惩罚问题时常自相矛盾,所以用“今则不然”开头,接下是具体罗列这个“不然”的四种请况(所以我在前面打冒号),然后又概括地指出其严重后果,说:(就因为)君主对人的毁誉和赏罚相互矛盾,所以国家的法律、禁令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民众更加不好治理了。注意:四个“以其”的“其”是指代“意之所属”:读者根据前文,应想得到是指奖惩的对象;“以”是“因为”或“凭着”义。“爵”、“卑”、“少”、“外”、“高”、“罪”、“多”等都用作及物动词了,含义可以根据“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的规律存想得到,就不一一解说了,只讲一下:“少其家业”是说瞧不起他从事的职业(“业”是职业义;“家”可用来泛指某一类人,如“兵家”、“农家”);“不收”的“收”是接受义(今天还有“不收礼”的说法),从后句可知,这“不收”是说“不接受朝廷的任用”,所以“外之”是说把他当外人,亦即“疏远他”。又,“士官”的“士”是借作“仕”,“仕官”即“出仕为官”。——“毁誉、赏罚之所加者”,等于“所加之毁誉、赏罚者”(此“加”字是施行义;“者”字起舒缓语气的作用);“相与悖缪”即相互矛盾(“缪”通“谬”);“法禁坏”的“坏”是衰败义(《论语·阳货》:“君子三年不为礼则礼坏,三年不为乐则乐崩。”)指法律、禁令得不到很好的贯彻,非指性质不好或遭到破坏;“民愈乱”的“乱”是“治”的反义词。
2、接下直到末尾的一大段话很好懂,我就只说这三点了:①前一部分是说,民间的“哥们义气”同“君上之法”可能矛盾,所以,这里给“廉”和“贞”下的定义乃是“民间定义”(两个“者字结构”是指事,非指人;“知友”同“兄弟”并举,“知”是指“知交”;“随仇”是说一定为他报仇,即“这个“随”是追求义)。②两个“之行成”句中的“行”字,是德行义,故这两句应翻译为:“这种ху的德行要是成了风气的话”;后句的“而”字相当于“则”,前一“犯”字是被动用法。③从“不事力而衣食”句起,是讲民间的“不正之风”同君主的富国强兵希望相违背,可参照解读上文的方法理解,只需知道:“说”通“悦”;“私行”指违法行为,“公利”指朝廷的亦即以君主为代表的贵族集团的利益。
【辨析】
1、“少其家业”,刘译为:“轻视他经营家业”;陈著和《校注》都译作:“看不起他创家立业”;张译是:“限制他的家业”。——如此误译的直接原因,是把“家业”理解为“家产”了,从“方法论”看,则是因为孤立地解读这一句:若联系到另三句,就会发现,作者说这四句话是有个统一的视角的,“家业”同“士官”、“轻世”、“有勇”三者具有某种“同一性”,就会希望找到体现了那“同一性”的解释,并且领悟到:韩非子反对“卑其士官”和“高其轻世”,其实是倡导“出世精神”,批评遁世的“隐士派头”;要求对“耕作者”不“少其家业”,对“犯禁者”不“多其有勇”,更是褒扬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贬斥冀望通过冒险、违法等“不劳而获”的途径谋取非分的游手好闲者,因此,“卑、少、高、多”从根本上说都是指向人,也即以人的品性为直接对象。既如此,“家业”怎么会是同人的品性没有直接关系的、“家产”意义上的“家业”呢?——“故法禁坏而民愈乱”句中的“坏”字,注家们一律译作“被(遭到)破坏”,“乱”字,则一律理解为“混乱”,或“不知该怎样办了”。光看译文,是发现不了这种“望文生义式的误解”的。
2、
“今兄弟被侵”句以后的话,注家们的误解主要有:①“知友被辱”句,刘著译作“知心朋友受到侮辱”,陈著译作“友人遭到污辱”,张著译作“知道朋友受侮辱”。②“随仇”,刘著注释为“随朋友一起报仇”,陈著、《校注》理解为“接着就去报仇”,张著翻译为“跟着也随从朋友仇恨”。③两个“而忘”的“忘”字,除刘著译作“忽视”外,一律翻译为“忘记”。④“私行”,一律译作“谋私利的行为”。——这些“误译”,都是我判定的,我在前面实际上都已做了分析,就不必申说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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