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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会计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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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与企业分立有什么区别

(2012-12-08 11:30:13)
标签:

资产转让

分立

杂谈

分类: 税务管理理论及实务

  问:我公司在外地有一生产分厂,工人均是公司从总部派过去的。考虑到该分厂的整体效益并不好,而且公司需要为其负担较多的费用,因而,公司董事层经过讨论后决定将其整体转让。经联系,一家企业准备以1200万元购买我公司该分厂,对方全部以公司股票支付。对于这样一笔业务,单位财务人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作为资产转让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作为企业分立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请问,对于这笔业务,我公司究竟应当怎么处理?
  
  答:你所提出的问题,关键在于要对资产转让业务与企业分立业务的区别有所了解后,才能给出处理意见。
  对于企业分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即: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对于资产转让,财税〔2009〕59号文虽未从正面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却对其反面即资产收购进行了解释。按照其规定,所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因而,按照税法对资产收购的解释,我们也可以得出资产转让的含义,即:所谓资产转让系指一家企业即转让企业向另一家企业即受让企业转让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显然,企业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分立企业,而资产转让是指转让企业将实质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受让企业。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转让对象上:企业分立所转让的是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而资产转让所转让的则是实质经营性资产。由于财税〔2009〕59号文本身并未对实质经营性资产进行解释,因而,两者除了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之外,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如果仅从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分析,显然不能对两者的差异作出判断,或者说根本无法对企业分立与企业资产转让进行区别。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财税〔2009〕59号文或者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客观上使得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财务办税人员无法对企业分立与资产转让业务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但从经济实际出发,我们还是发现企业分立与资产转让的根本性区别:
  其一,资产转让所转让的只能是企业的资产,其中并不包括与资产相关的生产人员,而企业分立所转让的则不仅有资产,而且还包括了与资产相关的生产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人员的分离,那么就构成企业分立;如果没有人员的分离,则仅构成企业资产转让。
  其二,资产转让的主体与企事业分立的主体存在重大的区别。资产转让中,交易的主体或者说资产转让与受让者都是企业实体。而在企业分立中,交易的主体则不是企业,而是企业的投资者或者说是企业的股东。更具体地讲,企业合并中的交易主体是一家企业的股东与另一家企业的股东。因此,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而企业合并则通常会涉及到法律主体的变更,也会涉及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等等。
  因此,对于你单位来说,也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相关业务的实质。如果设在外地分厂的大多数员工均与分厂一并由另一企业接受,并且交易的主体是企业,那么,则构成企业分立。否则,只能作为资产转让。

  一、概述
  
  (一)含义:是指一个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必须使企业将部分人员和资产分解出来,又设立了新的企业,如果没有单独组建新的企业,仅仅是一种资产剥离,而不能成为企业分立。新企业是从原企业中分解出来的,而不是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结果。并且,分解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彼此互相独立,不存在组织和财产上的支配关系。不同形式的企业都有分立的现象,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分立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此外,公司的分立还有一些派生形式,如并股和拆股,定向股票重组。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由于他们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论如何分立,在分立过程中和分立后,分立的后果及债权债务都由投资者承担。
  
   (二)企业分立与企业资产转让或资产剥离的区别
  
   1、内容不同:转让方获得对价,所以,转让方的资产总额不变,企业分立不会获得对价,资产总额会减少。
  
   2、对投资者地位的影响不同:资产转让不会影响投资者地位,影响的只是买卖双方企业的资产形态。而企业分立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地位,在派生分立中,原企业资产减少,但是,投资者对分立出来的企业享有权利;在新设分立中,原企业的投资者对原企业享有的权利因原企业的消灭而消灭,但是,相应的对分立出来的企业享有权利。
  
   3、法律性质不同:企业分立的本质是企业的人格的变化,而资产转让的本质是买卖合同。
  
  二、分立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分立时的债务承担和对债权人的保护
  
  (一)对债务承担有约定时的处理
  
  在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事人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必须经债权人的认可。经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分担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二)对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时的处理
  
  企业分立时对债务的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虽然有约定,但月定为经债权人认可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分立后的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债务分担问题
  
  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承担。
  
  (四)企业分立中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对企业分立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对企业分立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提出;对企业分立后的债务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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