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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分立-对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条款的拆解

(2012-12-08 11:25:28)
标签:

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

杂谈

分类: 税务管理理论及实务
   一、分立属于——企业重组——的形式。  

    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如: A、(广大乳业)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的(南方食品有限公司),(广大乳业)股东换取(南方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B、(广大乳业)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的(南方食品有限公司),(广大乳业)股东换取(南方食品有限公司)的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C、(广大乳业)将(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立的(东方食品有限公司),(广大乳业)股东换取(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D、(广大乳业)将(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立的(东方食品有限公司),(广大乳业)股东换取(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的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名词解释: 

    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解析如下   

    1. (广大乳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食品有限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广大乳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广大乳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名词解释:对价    

    这也是今年以来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涌现的新名词。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

  
    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 

    四、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以下)规定的比例。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解析如下:(广大乳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食品有限公司)和(广大乳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广大乳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也就是:广大乳业的股东,最低取得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在——本次交易金额的85%,可以按下列方法处理,如果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其他“非股权支付”超过25%就不能用下列方法处理] 

    1. (食品有限公司)接受(广大乳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广大乳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广大乳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食品有限公司)承继。   

    3. (广大乳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食品有限公司)继续弥补。


    4. (广大乳业)的股东取得(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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