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需退行时的规定
如列车需退行时,应确认是否具备退行条件。
一、下列情况列车不准退行:
1.按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调度员或后方站车站值班员确知区间内无列车,并准许时除外);
2.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已指派胜任人员时并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简易紧急制动阀时除外);
3.降雾、暴风雨雪及其它不良条件下,难以辨认信号时;
4.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三通知书之一的除外);
5.挂有后部补机且已摘离列车,未得到后方站准许时。
二、已具备退行条件:
1.有运转车长值乘时,LKJ进入【调车】模式,鸣笛二长声,通知运转车长根据运转车长的指令即可动车。
2.无运转车长值乘时,由调度指定相邻车站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简易紧急制动阀,向司机交付调度命令,试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话正常,在列车最后一辆担任了望后,方可退行。
3.挂有后部补机时,由本务、补机司机共同商定,改变重联塞门位置,将补机与列车制动软管连接,改由补机操纵,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后方可退行。
4.自动闭塞区间,经后方站车站值班员准许退行的列车,退行一个或多个闭塞分区停车后,再起动向前进方向运行时,仍可凭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运行。
三、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未得到后方站车站值班员准许,不得退行到车站的最外方预告标或预告信号机(双线区间为邻线预告标或特定的预告标)的内方。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