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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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一个著名新闻事件中,频频提到“聚众淫乱”一词,那么聚众淫乱到底是什么罪?
| 解答 |
聚众淫乱是什么意思?在《刑法》里的表述只有一句:“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描述很简单,但它确实可以只从字面理解。聚众,要求人数是三人或三人以上;淫乱,刑法界定一般是指违反道德准则的性行为。
学界在总结这个词的特点时一般会提到一句,当事人自愿发生。
这也为它带来争议,社会学者李银河就说,公民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当然,自愿发生并不代表它不犯法,但鉴于上述特点,《刑法》对它的追究并不十分严厉,受到处罚的不是所有参与者,而只针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比如1999年广西,五个青年男女同睡在楼顶平台一张毡上,四男分别与一女发生性关系。当晚的提议者被认为是“首要分子”,被判刑两年。
而之前曾发生的最著名案例,是2009年8月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组织的换偶案。“换偶”,顾名思义,即两对夫妻交换自己的配偶。而马尧海因其身份为大学副教授,引起舆论关注。后来他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个案例再次引发公众对“聚众淫乱”的争议,焦点仍然是自愿。
中国对它的约束早已有之,之前它被称为“流氓罪”,在严打时期曾经被频繁使用,1997年的《刑法》将“流氓活动罪”一分为五,变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
中国政法大学一篇《浅议聚众淫乱罪》论文称,目前看,除了中国,其他国家或地区少有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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