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专家,举行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论证会
我应邀参加这个条例的论证,很荣幸。主要是学习借鉴。我发言提纲:
一、
这个地方条例的制定意义重大而深远。
1、
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均等发展。
2、
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相互推进的意义。
3、
树立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资源配置的约束力。
二、
教育设施地方立法很重要,执法和执法的有效性更重要。
执法主体、处罚和惩戒条款的有效性很重要。就像破坏邮政、铁路设施一样要治罪。但是,对于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资源配置决策、监督中的话语权和约束力,体现的不够。
三、立法的可执行性、权威性,强化程序的管理。
1、首先要把握国务院对行政许可的管理。教育设施的规划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必须符合上位法的约束。但是,应该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会审、论证、听证、公示,增加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资源配置的权重。
能否借鉴文物保护的管理程序。对任何规划,包括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开发规划、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凡是涉及到教育设施资源配置的,必须履行会审、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有的要履行听证、公示程序。
2、是否要重视提高对学前教育公共资源配置的约束性。对于处罚的力度、处罚执法主体。要强化。譬如第四十八条违法的建设项目,处罚10-50万元,太乏力。要加大处罚。
四、几点疑问:
1、公共教育设施、义务教育设施规划管理是否纳入行政许可?
2、农村的教师和学生的住房是否可以纳入教育设施?如何监管?
3、教育设施是否包括高校、职教设施?
五、文字上还需要进一步锤炼,更加严谨。
1、语病的修改:第三条
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与“就近入学”,不是一个主体主语语态。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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