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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邱兴隆律师刑事自诉喻国强律师诽谤案

(2017-07-27 11: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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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代理词摘要

一、被告人喻某某非法获得、恶意修改并广为散播《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文,捏造自诉人曾两次因罪入狱的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且情节严重

根据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1504号公证书》,2013年8月13日,喻某某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表了标题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图片长微博,凭空捏造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与长沙电业局签订律师费为1200万元之风险代理合同的事实,并恶意推断湖南省律协处分喻某某系因为自诉人与湖南省律协前会长戴某某存在利益关联以及自诉人与湖南省司法厅前副厅长万某某存在同学关系。为污损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该文写道:“邱某某为该所创始人、名誉主任,早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在监狱中呆了5年半。”但是,该文对于自诉人“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两次入狱”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冀刑终字第7号】》最终宣告自诉人邱某某无罪,自诉人从未构成犯罪,更不曾因犯罪而被处以监禁刑罚。被告人喻某某无视自诉人因司法错误而被非法追诉与羁押的客观事实,恶意捏造并宣扬自诉人曾两次因罪入狱的谎言,中伤自诉人之人格尊严,显属诽谤。

根据长沙公证处《(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7860号公证书》及《(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8707号公证书》,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网名为“东方牧青”的QQ空间和网易博客上公开发表了标题同为《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该文与前述喻某某所发表的对自诉人的诽谤文章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事实上,据被告人喻某某的当庭供述和证人张某某的当庭证词,此篇文章系张某某2009年前后所撰写的内参报道文章,并由被告人喻某某通过张某某所供职的报社非法获得。

然而,比较喻某某与张某某所发布的博文和帖子,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显著区别:前述被告人喻某某所转发的《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的图片长微博当中对自诉人的诽谤言词,在张某某所发布的网帖中并不存在,相反,其表述为:“邱某某,早年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百度百科’介绍其为‘湖南刑辩第一人’,‘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据了解,他被无罪释放后,……”二者相较,被告人喻某某显然在其转发的图片长微博中有意修改了自诉人含冤入罪、无罪释放的客观事实,捏造了自诉人因罪入狱的事实,颠倒黑白、恶意诽谤。

截至公证时,被告人喻某某所有意修改和恶意散播的诽谤网文转发已高达555次,符合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之情形,显属情节严重。

综上,通过非法获得、恶意修改并广为散播《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文,被告人喻某某捏造自诉人曾两次因罪入狱的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其诽谤网文被实际转发高达555次,显属情节严重。

二、被告人喻某某撰写、散布《举报万某某,为湖南律师除害》一文,捏造自诉人两次坐牢以及因1200万元非法利益与万某某相互勾结的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且情节严重

根据长沙公证处《(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7861号公证书》,被告人喻某某撰写《举报万某某,为湖南律师除害》,称“万某某与其大学同学邱某某(律师,曾两次坐牢)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互相勾结,”捏造自诉人曾两次坐牢以及与万某某因1200万元非法利益互相勾结的事实。有如上述,自诉人从未因罪获刑,更不曾入狱服刑;而根据万某某案的一、二审判决书【(2015)衡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2016)湘刑终370号】,万某某并未与自诉人互相勾结,所谓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更是子虚乌有。被告人喻某某置上述事实于不顾,蓄意捏造自诉人两次因罪入狱以及与万某某1200万元非法利益勾结的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

被告人喻某某将实为诽谤网文的所谓举报信在人数多达80人的“湖广律师互助群”内进行散播,应属情节严重。在此需注意网络博文与微信文章之间的区别:网络博文因发布于公开的论坛、网站等网络空间内,其受众是虚拟的、不特定的,所以只能通过点击率、转发率等的数目来确定文章的影响大小和扩散范围;与之不同,发布于特定微信群内的微信文章,其受众是特定的,而且在每个微信号码的背后事实上均存在一个真实的个人,可以说,相较于网络论坛而言,微信群显然更为真实、也更接近现实生活。因此,将自己撰写的诽谤文章发布于多达80人的微信群内,实则就是在80人面前公然地、公开地进行诽谤,故而应属情节严重。

而且,根据长沙公证处《(2014)湘长市证民字第9984号公证书》,在被告人喻某某将诽谤文章发布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之后,2014年11月29日,张某某从其朋友圈获得此文,将其在自己所撰写的《律师举报湖南司法副厅长的后遗症》一文中予以全文转发,截至公证之时,该文点击量高达7255次;随后,2014年12月1日,张某某的网文被“不会水的鸭”转发到凤凰网论坛,截至公证之时,该文点击量也已高达6573次。因此,通过他人转发、扩散,被告人喻某某所撰写并发布的诽谤文章得以广泛传播,给自诉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显属《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被告人喻某某撰写、散布《举报万某某,为湖南律师除害》一文,捏造自诉人两次坐牢以及因1200万元非法利益与万某某相互勾结的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其将诽谤网文在微信群和朋友圈散播,并经他人转发后得以广泛传播,情节严重。

三、被告人喻某某至今仍然恶意举报自诉人,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应对其科处监禁刑

在通过撰写、修改、发布、转发网络文章对自诉人进行恶意诽谤后,被告人喻某某并未反思自己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并未反省自己的行为对自诉人的人格声誉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直至今日,《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文仍然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置顶发布,认罪悔罪态度极差。不仅如此,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喻某某继续捏造事实,向长沙市律师协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等单位或部门恶意举报自诉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声誉,而且干扰了自诉人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人喻某某明显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和极大的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鉴此,恳请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喻某某构成诽谤罪的基础上,对其判处监禁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实际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人喻某某非法获得、恶意修改并广为散播《湖南省律师协会“黑打”湖南律师》一文,捏造自诉人曾两次因罪入狱的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该文被实际转发高达555次,显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喻某某撰写、散布《举报万某某,为湖南律师除害》一文,捏造自诉人两次坐牢以及因1200万元非法利益与万某某相互勾结的事实,恶意诽谤自诉人,其将诽谤网文在微信群和朋友圈散播,并经他人转发后得以广泛传播,显属情节严重;而且,被告人喻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差,且至今仍恶意举报自诉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实际执行。

(赵冠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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