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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集资案镜像:曾成杰生死(二)——民营经济报

(2012-07-31 19: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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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焦点1:唯一的死刑

  [按照《刑法》,集资诈骗罪若为单位犯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罚则为死刑。湖南高院审理后认定,三馆公司的集资过程并未体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意志,违法所得也并未完全归三馆公司所有,因此该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和曾成杰一起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捕的还有21家集资涉案企业负责人,曾成杰是唯一被直接判处死刑的。

  2012年6月,曾成杰二审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光对新财经记者说:“曾成杰现在身体不是很好,他对我明确提出希望能让审理吴英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来审理他的案子。”

  负责审理吴英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曾公开表示,集资诈骗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诈骗,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借贷这个行为。也就是说筹集来的钱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来占有挥霍。如果只是用于经营的摊子铺得太大,支付的利息又比较高,再碰到金融危机,资金链断裂了,资不抵债,这种情况叫经营亏损,法律上的出路就是依法破产,实行企业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而绝不是集资诈骗犯罪。

  负责曾成杰案一审和二审的律师都认为,现有的证据说明曾成杰没有任何挥霍融资款的行为,也没有将融资款从事非法活动,而是将全部融资用于湘西州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形象工程“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和相关的投资经营。

  受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委托,2008年12月17日,由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湖南省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集资相关事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会计鉴定)证实,除去已退集资本金168,179.20万元,支付的集资利息941,23.58万元,支付的集资奖励11,522.36万元,三馆公司实际可以使用的融资总额是71,462万元。而会计鉴定三馆公司实际用于三馆建设和三馆公司的其它投资总额为77,246.40万元,即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资金5,784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除了将全部民间融资款投入当地政府的重点项目工程三馆项目外,还另行投入5784万元。”王少光说。

  新财经记者在这份司法鉴定中还看到相关表述:三馆公司尽管未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及财经法规进行账务处理,随意性很大,从2006年至2008年将大部分集资、退本、付息只记手工现金流水账;2008年6月至8月开始设立两套电脑账。账内账外之间会计事项错综复杂,无法完整反映三馆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馆公司现金流水账记录的收支情况,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事项,故鉴定小组以现金流水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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