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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五章 质证(五)

(2012-07-28 19:28:41)
标签:

杂谈

14、“公安机关提出彭干情况说明,证明2006年5月8日彭干账户中转账了20万元到杜崇旺指定的吴和金账户上。”

前述我已讲了,彭干的情况说明,也是按照办案人员自先写好的“证词”照抄而成的。

再者,可以分析,如果州长杜崇烟03年在三馆项目招投标帮忙,让我获得开发权,那么不可能直至06年5月份才给杜崇旺送20万元钱;如果杜崇旺在03年当时能说通其哥帮我获得三馆项目开发权,我还用得着或有必要给金孟贤、张昌政补偿1000万元,获得整体开发权吗?不可思议!

15、“检察机关提出的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曾成杰为感谢杜崇烟在三馆公司的支持和帮助,送给杜崇旺、杜崇烟20万元。”

从上述11至15这几份证据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事实上,2003年杜州长刚上任,三馆项目早已确定了领导小组,由当时的州委付书记龙颂江(州委常委、州人大主任)当组长;市委书记徐克勤(州委常委)、宣传部长刘路平(州委常委)、副州长贾祖霞、梁秋松等四人担任付组长,杜崇烟作为刚上任的州长,我与他从不相识,三馆项目招标他从没有问,从没插手过。

因此,综上15份所谓证据,将作为认定我犯集资诈骗罪的定案证据使用,毫无证据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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