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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父日记 2012.6.25

(2012-06-26 19:41:34)
标签:

杂谈

根据我父亲曾成杰在看守所亲手写的形式上诉书,我父亲认为三馆公司的融资行为,与其他非法集资企业的集资行为有如下方面的区别:

     1、三馆公司最初的融资协议是经过吉首市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应该合法有效。而且其他集资企业从未这样做过。(我在二审判决书的第54面找到证人证言也证明了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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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湘西非法集资的带头人是个协张昌政,而我们三馆公司是在他们后面至少8年才开始融资的。

     3、三馆公司在03、04年期间融资利率才1.67%/月,而在湘西参与集资的其他企业中,从未有一个公司利率这么低。

    4、三馆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开,州、市两级政府设有指挥部在我们公司内,至公司成立起至08年10月2日我们被关押这天止,五年来一直都在政府监督监管我和 三馆公司的融资行为。事先融资时我们已向指挥部做了汇报并得到领导的默许和认可,如果一个非法集资诈骗的犯罪企业,能在一个城市公开长期持续发展五年吗? 不可思议!

   5、融资金额虽然显得比别的企业略多一些,但我们三馆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面积总共有45万多平米,其他所有企业没有一家有这么大的开发面积。而且三馆公司 的工程建设速度比任何一家要快,开发地段比任何一家要好,开发价值比任何一家要高,这是铁证如山的事实,谁也无法否定。

   6、三馆公司的融资款没有被我个人非法占有,没有挥霍分文。正如起诉书所述:除了退本付息外,其余全部用于投资开发项目上,并未被我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

   7、三馆公司财务账目账本齐全,现金流水账反映真实,毫无虚假,而有的集资企业财务账本全毁,无法清查清算。

  8、三馆公司没有隐瞒或隐匿任何资产或资金,也没有任何行贿受贿行为,而且他企业难以做到。

  9、三馆公司在经营五年中没有任何非法占有之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请查看本公司对外签订《协议》《承诺书》等,最前面的第一句话就写道:三 馆公司(称甲方),投资人(称乙方)甲方所开发的三馆项目是州、市两级人民政府的重点工程,是为吉首市人民造福,为提高城市品味,改变广大群众的居住环 境,乙方已对甲方的诚信度进行了全面了解,自愿给甲方投资多少钱。这又难道是使用诈骗方法吗?而其他企业的融资协议会有这个条款约定吗?

  10、三馆公司两次赶赴地震现场抗震救灾,由我分别率50人次,出车20余台冒着生命危险,个人捐资100多万元救济灾民。而其他集资企业无一单位去过地震现场。

  11、三馆公司带头涨息,带头发奖励不是事实。为了证实此事,请查阅我公司在外集资企业存款近100万元的票据日期为证。涨息发奖励都是别的企业带头,三馆公司只是跟风上涨,全是迫于无奈,逼上梁山的。因为三馆项目是州、市两级政府的重点工程不能停工。

  12、三馆公司主动帮政府排忧解难,为市民造福,肩负起明珠烂尾楼工程,将此停工多年的项目全部建成营业。

  13、三馆公司纳税积极主动。在此仅举一例。2008年5月14日吉首市地税局因年中任务政府要求过半,于是通知各纳税企业开会,要求纳税企业自己报名, 愿交多少交多少,我第一个带头发言,先交纳200万元,若还完不成任务可再加200万元。由于当天要出发去四川救灾,便急忙表态了,李卫国副市长和税务局 罗局长说:“三馆公司交200万元很不错了,不需再交200万元了……”


而现在,吉首20多家集资企业老板,仅有我父亲被判处死刑!我不知道是公证处公证不对,还是政府支持不对,抑或是积极纳税不对。为什么会有这种后果?!!真是不知该问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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