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报道我父亲#曾成杰#案——曾成杰的辩护人称,根据卷宗,曾成杰曾于2008年8月16日召开融资群众大
(2012-06-23 11: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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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湘西曾成杰集资案焦点
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2-03-17/111752927.html
【《财经》记者 张有义】湖南湘西集资事件(参见《财经》2010年第5期《湘西政商集资殷鉴》)仍有余波。
2月初,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的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馆公司)总裁曾成杰一案,送往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此前2011年12 月26日,湖南省高级法院经二审认定,曾成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余元,集资诈骗金额近8.3亿元。主犯曾成杰因 集资诈骗罪,被处死刑。
集资是十多年来西部边城湘西获得最广泛参与的一项群众运动。此番曾成杰获判,与吴英案类似,辩诉双方焦点仍在集资诈骗罪名本身。
集资溯源
回溯至2003年6月,湘西州州委决定,为提高该州首府吉首市旧城改造的水平,州图书馆、体育馆和群艺馆等多个场所实行整体开发(下称三馆项目)。在这个决定出台前后,湖南邵阳人曾成杰使尽浑身解数,意欲在此分得一杯羹。
2003年9月16日,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湖南湘西荣昌集团公司同时中标。同年11月初, 曾成杰租了一家宾馆的两间办公室对外办公。同时,他以20%年息的回报率,面向公众集资。据《财经》记者了解,20%年息(月息为1.67%),基本接近 最高法院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回报率不算很高。
至2004年8月,曾成杰成立三馆公司,独家开发三馆项目。
曾成杰向公众集资的行为,在彼时湘西司空见惯。实际上,湘西地区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公开的、大规模的民间融资行为处处可见。背后是湘西州大规模的城市建设缺少资金,同时当地银行因为历史原因在房贷上谨小慎微,不能满足当地发展的需求。
为了快速打通敏金融资渠道,从2000年至2007年,湘西州政府的工作报告中对于民间融资给予了支持和重视。
民间融资在湘西之所以能够持续,除了高额回报,让湘西百姓对此投资深信不疑的原因还在于当地官员的“带头”。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滕万翠,湘西自治州政府原副州长、巡视员黄秀兰,湘西自治州原政协主席向邦礼主等人都深涉其中。
但是,随着民间融资可控性逐渐降低,以及当地高官的相继落马,湘西州党委和政府终于对此转变了态度。到2008年,湘西州政府的工作报告中, “提倡民间融资”等字眼彻底消失。2008年4月,湘西州制定整顿非法集资方案,并请求省里支持解决问题。当年8月15日,吉首市政府有官员公开提出集资 企业从即日起将利息逐步降到最低点,对再高息融资将严厉处置。到9月4日,集资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在吉首引爆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三馆公司亦未能幸免。
据法院判决书,2008年9月上旬,“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 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2008年9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州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2009年1月12日下午14时许,集资户 吴安英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湘西州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中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曾成杰的辩护人称,根据卷宗,曾成杰曾于2008年8月16日召开融资群众大会,宣布当年9月1日后利息降到三分,2009年5月后不再融 资,2009年年底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但这一方案并未得到湘西州和吉首市政府的同意,他们认为三馆公司的方案违反了政府“三年还清、只还本金、不还利息 的规定”,对其他无力还款的企业不利。
2008年11月11日,曾成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批捕。
案件焦点
据终审判决,经鉴定部门鉴定,三馆公司资产总计77246.40万元,负债总计180350.03万元,净资产-103103.63万元,属于资不抵债。
二审庭审中,曾成杰的辩护人提出,其当事人没有挥霍集资款。根据华信会计事务所的鉴定结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资奖励,三馆公司实际可以用于生产 经营活动的融资总额是7.1亿元,而三馆公司的资产总计7.7亿元,即三馆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资金将近0.6亿元。
此外,辩护人认为,三馆公司进行的是吉首市最繁华地段商铺和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对三馆公司资产的价值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而法院对资产的 认定是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三馆公司的支出,对三馆公司投资总额的认定,而不是资产评估。该鉴定是按照“有多少支出、就认定多少资产”,是标准的“成本 法”,没有考虑三馆公司实际资产的盈利空间。
除了资产评估,曾案的辩诉焦点之二是,曾成杰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陈兴良、张泗海、张明楷和曲新久等四位法学专家对曾成杰案件出具 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三馆公司具有合 法的公司主体资格,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对外集资的决策由公司集体作出或者公司负责人依据公司决策程序作出,体现了单位意志,集资所得款归单位使用,不属 于《单位犯罪解释》所列自然人犯罪情形,应认定集资行为系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判决则认定,三馆公司的整个集资过程并没有体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意志,违法所得也并没有完全归三馆公司所有,因此该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过在湘西另一起集资案件中,骏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则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院的判决认为,骏华公司作为民营企 业,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是颜威个人决定的,但其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的行为有决策权,且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 故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骏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构成单位犯罪。颜威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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