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是一个有争议的市长,在我前面的博客中曾感叹:这个市长不好当啊!但就福特本身来讲,率真与随意,强势与傲慢,创新改革与循规蹈矩,敢作敢为与鲁莽任性交织在一起,我感到他不太适合在加拿大当市长。在加拿大,市长如有过失,市民就可以、而且能够做到起诉市长。比如:2个月前福特险些失去市长位置的那件事,就看从哪个角度去理解。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2010年,还是市议员的福特用市议会公函信笺(有市议会名头的信纸)为儿童橄榄球俱乐部筹集资金3150加元(约核人民币2万元)。因为用了市府公函信笺,此事引起廉政部门关注,在一次会议上,廉
政专员指出了他的错误,并责令他退出已经筹集到的3150元。由于这笔钱已经用到球队身上,因此需要福特自己掏腰包退款,为此,福特迟迟不执行。在廉政部门6次发出催款通知后,2012年2月份,廉政专员再次把此事提交给市议会。这时已经当选为市长的福特发表讲话为自己辩护,并亲自投票,从而使这次市议会的投票结果否决了上一次会议要求他赔款的决议。
事情到发展到这里本应该结束,可是在2012年3月份,一个名叫保罗.马格德的多伦多市民却把福特告上了法庭。马格德指控福特违反了《市政利益冲突法》中的一项条款:“选举产生的市政官员在某项议题涉及到他们自己的金钱利益时,不得发表意见或投票”,而福特在2010年8月和2012年2月的两次会议上都为自己投了票,这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
尽管福特做过十几年议员,但是他在法庭上作证时表示,他从来没有读过《市政利益冲突法》,没有读过市议员行为准则手册,也没有参加过任何关于利益冲突的市议
员培训。马格德的律师说,作为市长,福特应该对他的责任有着清楚的理解。但是现在他的所作所为,是用自己的观点来代替法律。福特否认做错任何事情,他认为他的行为只是在为学生们谋福利。但是被对方律师几番逼问后,他表示:如果当时有人提醒他的话,他可能不会参加投票。而他的律师辩护说,福特只是犯了一个判断错误。
可是,福特的辩护并灭有打动法官,2012年11月27人,安省法官夏兰特认为:福特在市长职务上表现出”固执的权力感“,而对《安省市政利益冲突法》的政策和法条视而不顾,为此,判处
福特被控罪成立,应被剥夺担任市长的资格。
有分析人士说,夏兰特法官的判决其实还不是最严厉的,因为他可以禁止福特在7年期间不得参加市长竞选,但是他没有这么做。
接下来的两个星期对福特和整个多伦多市极为关键。对于福特来说,这可能是他最后的14天任期;而对市议会来说,则必须任命一个代理市长。如果福特上诉失败,判决得以执行的话,他将是多伦多有史以来第一个在任期内被法庭炒了鱿鱼的市长。但历史在这里又拐了一个弯。
2012年12月3日,原告马格德表示:他不反对福特在上诉期内继续担任市长的申请,马格德的律师表示:福特如此明目张胆地违背法律,造成了市府面临着不必要的混乱。“我们同意福特上诉期间继续担任市长,是为了维护多伦多稳定。这种稳定在福特当政期间颇为缺乏。不过,我们将反对福特先生的上诉。”
福特的律师今天向安省高等法院提出福特上诉期间继续担任市长的请求,法官给予准许。福特将留任至其上诉结果的产生,福特上诉的聆讯将在新年1月7日听取。估计在数周之后会有回音。如果上诉被拒,那么多市议会必须在60天内决定是任命1个看守市长或是进行补选。
安省高等法院的三人裁决小组,定于2013年1月25日上午10时30分裁决,继续让福特担任多伦多市长,或者予以罢黜。法律专家当时预计可能会有五种结果:一、裁决小组接受福特的代表律师伦兹纳向法庭提出的辩护理由,对福特无意中触犯利益冲突原则这样的一个“诚实的失误”处以罢黜市长的刑罚,实属惩罚与过失不相称,太过严苛,据此撤销原法官去年11月作出的原审裁决,福特继续当他的市长。二、裁决小组不明确说谁对谁错,发回重审。这么一来,一切都要从头再来一遍。三、裁决小组支持原法官的原审判决,驳回福特市长的上诉,福特交出市长“乌纱帽”。在这样的情形下,多伦多市议会有权任命一位议员代理市长。四、有可能在福特遭罢黜后,市议会决定重新任命他为市长。五、市议会也可以迅速举行市长选举,以选出一位新市长。
25日,由3位法官组成的安省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宣判﹐认为多市议会原本并没有权利对福特加以罚款﹔而原判之所以错误﹐因为原判“要求福特偿还他根本没有收到过的资金”。对此判决,原告律师表示一定要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虽然诉讼还没完结,但不管怎样,福特还是暂时保住了市长的位置,但也把他折腾够呛。